网络经济时代下社区团购市场监管体制完善研究
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互联网经济下社区团购法律规制研究》(编号:202310341005)
程兰惠
作者简介:程兰惠(2004—),女,
山东临沂人,浙江农林大学文法
学院 2021 级法学专业本科生
治理数字经济需要“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于未知中决策是常态。在互联网经济时代的飞速发展下,市场经营模式不断推陈出新,新兴业态的出现给中国经济发展注入活力,但同时也给市场法律规制带来了挑战与风险,立法与司法应当寻求一条既能有效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又不打击创新动力的路径予以规制,针对不同行业的经营模式对症下药尤为必要。社区团购在数字经济时代下,以其物美价廉、方便快
捷的优势,加之疫情催生,迅速成为当下盛行的消费模式,得到空前发展。后疫情时代,社区团购的势头有所放缓,但暴露出越来越多的侵权等问题,危害面正逐步扩大。
对于新兴业态的治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各省、直辖市的市场监督管理局相继出台了指导意见和经营指南,但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障碍。因此,各部门亟须探索有效的规制路径,以使其在市场轨道上良性发展。
一、网络经济时代下社区团购存在的问题
1. 网络社区团购平台资本无序扩张
近年来,社区团购的崛起、疫情的打压,让无数线下小商贩倒闭失业,国家频繁出台相关政策并做出指令,说明社区团购对“菜篮子”市场已经造成了强烈冲击,因此引发了从事社区团购的互联网平台与传统商贩之间的外部竞争。2021 年 11 月,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关于“防止大型互联网公司利用网络团购形成市场垄断进入市县基层地区,严重影响群众利益”人大建议的复文。复文明确指出互联网企业利用资金、数
据、流量等优势进军社区团购,严重挤压小摊主、小商贩等群体的就业空间,影响社会稳定。正如一些学者所提出的数字经济对传统经济的“挤出效应”,社区团购长期以低于成本价销售,加之凭借自身优势交叉补贴,对相关市场主体产生“替代排挤效应”。有关数据显示,2020 年我国各种农贸市场、菜市场、集市存在着各类经销商贩近 240 万个,吸纳就业人数近 700 万人,如果放任社区团购平台资本的无序扩张,将会导致失业率攀升、社会结构发生改变,风险之大无法预估。其实,这并不是社区团购行业特有的,几乎所有数字经济产业的崛起都会对传统实体经济产生该效应。但如何应对此种冲击,学界缺乏进一步的研究。
中共中央在 2020 年底对数字经济提出“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的新要求。各大电商巨头为了抢占市场份额、实现利益最大化,低价倾销、“大数据杀熟”、纵向垄断协议、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严重泛滥。2020 年 12 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橙心优选、多多买菜等五家社区团购企业以涉嫌不正当价格竞争进行立案调查,在 2021年 3 月 3 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2021 年 2 月 7 日,为了规制社区团购在内的平台经济不良发展,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发布了《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其中低价倾销行为最为突出,也是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多次检查处罚的经济违法行为类型。
2. 欺诈行为
(1)团长单方欺诈行为
近年来,各地的市场监管部门多次曝光社区团购团长价格恶意欺诈、带头涨价等数额巨大的违法犯罪案件,案涉的团购模式多为团长自营型社区团购,即团长建立微信群,拉拢社区居民,统一团购的形式。截止 2022 年 5 月,上海市查处的社区团购案件中,价格违法案件共 97 件,其中团长价格欺诈行为占比超过了三分之一。
(2)商家欺诈行为
在消费者自发组织无偿团长模式的社区团购中,团长基于社区居民的委托而帮助组织社区团购,不收取任何费用,这类模式下团长与消费者之间是无偿委托关系。根据民法典第 929 条规定: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因此,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存在瑕疵,所造成的损失由商家承担,只有在团长存在故意和重大过失时,消费者才可以请求团长赔偿损失。在团长自营模式的社区团购中,团长组建微信群拉拢客户,为商家提供稳定客源和大笔订单,从中获取利润,此时团长类似于分销商,可以被认定为经营者。2022 年 11 月,赵某通过某业主群的群接龙微信小程序在徐某发布的团购商品链接中下单购买“富安娜”床上四件套,并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徐某指定的账户转账229 元。到货后,赵某发现所购商品并非“富安娜”正品,他认为自己是在徐某处购买了商品并转账,且是因为他的宣传才购买了该商品,所以应由徐某退还货款并承担三倍价款的赔偿。赵某多次沟通无果,于是向浙江省临海市消保委投诉,请求消保委工作人员介入调查,要求徐某退还货款。消保委工作人员认为,徐某通过在微信群转发编辑商品具体信息、图片的方式,持续性地向群成员推销帮卖商品,在行为上对交易关系具有一定的控制力,在目的上为赚取佣金促成订单,具有明显的营利性,且未向消费者明示自己身份性质,应认定为经营者。
3. 食品安全类违法问题
社区团购食品安全问题涉及的参与主体较多,流程环节复杂,监管难度大大提高。这些商品安全类问题大多分为以下三种类型:(1)在消费者自发组织的社区团购中,消费者在微信群中通过接龙小程序统计需要购买的食品,团长根据需求批发再转售。在这种模式下,很多“黑心团长”将来源不明、缺乏相关标识、未经食品安全审核的冷冻生鲜食品出售给消费者。(2)在平台上进行的社区团购交易中,许多商家在平台上宣传的广告与实物严重不符,例如包装未标注生产日期等相关信息、标注虚假生产日期、虚假生产地等,甚至有些商家为节省成本将不合格的退货食品重新销售给消费者,导致不合格食品二次流入市场。(3)在生鲜食品配送至自提点后,很多社区团购的团长未能提供良好储存条件,无冷藏储存设施导致生鲜食品变质,引发食品安全问题。
二、网络经济时代下社区团购市场监管困境
1. 社区团购法律关系中责任主体模糊
针对社区团购的治理,只有明确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法律关系才能强化职责体系,达到有效规制的法律效果。从社区团购的兴起到繁荣,浮现出几种不同的经营模式,导致各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有所不同,责任主体不同:(1)团长无偿服务类社区团购。这类社区团购模式是最早兴起的团购模式,居民在社区内自发组建微信团购群,推选一个人负责收集居民需要购买的商品、批发购买商品等事务,这个人就是团长,在这个过程中团长不收取任何提成和服务费,不以盈利为目的,依托的是邻里之间的信赖利益。不难发现,此时团长与消费者之间属于无偿委托关系。学界有学者认为这属于民法上的“好意施惠”行为(情谊行为),团长消费者之间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2)团长有偿服务类社区团购。此种模式的社区团购同样针对的是消费者自发组织的类型,与上述无偿服务类社区团购唯一的不同点在于团长收取服务费用,从中获利。显然,此时团长与消费者之间属于有偿委托合同关系。(3)团长自主经营类社区团购。即团长组建微信群,利用其稳定的客源优势,与商家达成类似合伙伙伴关系为商家提供大笔订单,持续帮卖赚取“中介费”;或者团长自己批发大量商品,向消费者发布广告积极宣传从而赚取差价。
2. 监管模式滞后,监管内容不明
在传统经济模式下,由于市场变化相对稳定,政府充分掌握市场信息,因此传统监管模式重视命令和控制,能够事先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并及时对违法犯罪行为做出规制。而在当下以网络平台为主要形式数字经济具有虚拟性、无界性、融合性、流动性特点,人工智能、区块链、大数据等新兴科技催生了大量新生产方式、新业态、新交易模式。交易市场变幻莫测,对于社区团购等新业态,相关部门由于信息滞后而引发规则缺失,现有规则难以适用,进而导致监管滞后。立法的滞后性,导致行政执法滞后。
三、网络经济时代下完善社区团购市场监管的建议
1. 健全社区团购市场内部监管体制
网络团购市场内部监管的主体是网络团购交易平台。作为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桥梁,网络团购平台应当发挥其监督管理职能。网络购物交易平台交易前的监管内容主要包括:网络团购市场经营主体身份的审查和登记、市场经营主体发布的商品及服务信息的监控、市场经营主体信用情况的采集与记录等;交易中的监管内容主要包括:商品质量保证、违规欺诈处罚、电子合同的监管等;交易后的监管内容主要包括第三方支付保证、物流配送中的质量保证、商品质量问题赔付或处理等。
2. 完善社区团购市场外部监管体制
(1)平台责任、行业自律、部门监管“三方共治”
政府部门应当督促社区团购的团长商家加强行业自律,综合运用提醒约谈、政策指导、行政处罚等手段,督促团长和商家严格遵守《价格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市场监管总局及地方市场监管局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核验职业团长等相关经营者的行政许可资格及其他真实信息,严格审查自提点卫生环境及存储条件。同时政府部门应当积极督促平台企业承担食品安全保障、严格审查商家团长资质、配置食品检测设备等责任。压实电商网络平台责任,实现电商平台责任、行业自律与监管部门“三方共治”。
(2)积极研发监管技术,精准识别数字经济领域内的经济违法行为
积极研发监管技术、提高监管队伍素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需要和社会其他科研机构合作,共同研发应对不断发展的网络交易市场的监管技术,加强大数据在网络交易市场监管中的应用。技术监管需要监管队伍既懂得工商业务又熟悉网络交易模式和信息技术,需要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网络交易监管队伍。
(3)加快网络社区团购交易信用体系建设,发挥第三方评价机构的监管职能
建立健全公开的网络交易征信服务体系,建立全国统一的网络交易主体信用信息数据库;网络交易实行实名制并且与交易主体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支付相联系,对于有违法行为的交易主体加入全国统一的黑名单,建立失信惩罚机制,提高其失信成本。某些商家使用不正当的手段对消费者评论进行删除、造假,使网络团购交易平台的评价缺乏真实性。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需要加快发展非盈利的第三方网络信用评价机构,进行公正、客观的信用评价,发挥第三方评价机构对商家的监管职能,为消费者提供真实的商品评价信息。
3. 明确团长义务,确立团长责任制
明确有偿委托类团长或无偿服务组织类团长的注意义务和协助义务,有偿委托类和无偿服务类团长都应负相应义务,且有偿委托类团长的责任更重。应当明确团长的注意义务与协助义务,在交易审查、个人信息保护、食品安全保障等方面履行相应义务,及时准确向社区团购居民
公示商品和商家信息并同步信息变化;对于商品售后问题,均有义务积极协助消费者向商家维权。
笔者建议针对团购团长的特殊性,在相关专门性规章中制定团购团长的事中辨识义务。事中辨识义务是指在消费者已经通过团购团长购买了商品,商品到达团购团长提货点处,团购团长应对其外观等基本条件是否满足宣传标准履行应尽的辨识义务,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产品的质量与宣传的一致。具体表现在:(1)形式审查。如对照团购商品的名称、产地是否与社区团购平台和自己的广告宣传一致,对照生产日期等是否过期。(2)外观审查。如看是否有外包装破损、变形、变质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