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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网络团购下团长的法律责任研究
 

社区网络团购下团长的法律责任研究

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互联网经济下社区团购法律规制研究》(编号:202310341005)

许静逸

作者简介:许静逸(2003—),女,浙江嘉兴人,浙江农林大学文法学院2021 级法学专业本科生

    社区网络团购这一新业态迅速席卷全国各地,而国内相关法律并没有对团长的概念进行界定,也无明文规定团长的权利与义务,给消费者维权与团长主体法律规制造成现实阻碍,社区团购主体在法律上属于何种法律主体资格,存在何种法律关系,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成为人们必须考虑的问题。
    一、社区网络团购中团长的作用与失范行为
    1. 社区网络团购中团长的作用
    2019 年至2022 年,中国政府为了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传染,采取静默政策,社区居民无法通过传统市场买卖取得生活物资。以上海为例,据数据显示,为取得生活必需品,80 余万上海“团长”异军突起,这些团长主动联系厂家、商家,承担其商品宣传、商品储存保管、售后调解等工作。其主要工作流程为:统计团购人数和需求量,统一汇总给供货方和商家,接收商品,再按订单精准分发。
    电销企业嗅得以社区为单位线上线下联合销售的商机,利用社区网络团购机制与社区团长签订《平台服务协议》,通过团长与消费者进行线下交互活动,实现消费者线上预购、线下自提的消费模式。团长作为连接平台与消费者的重要桥梁,其工作内容主要为:销售前期建立扩张微信群,发布小程序链接或广告链接,对目标商品进行宣传、答疑吸引社区居民下单;销售中期接收商家派送的商品并进行保管、发放;以及销售后期协助平台对处理售后问题等等。由此可见,团长在社区网络团购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
    2. 社区网络团购中团长的失范行为
    2020 年南京12315 大数据显示,上一年全市12315 热线平台共接收市场监管领域各类社会诉求404866 件,同比上升19.55%。其中,“社区团购”和网络直播带货成为消费诉求的新热点,涉及社区团购消费投诉举报158 件,配送提货问题、侵权欺诈问题、订单违约问题、价格问题、售后服务问题成为重点投诉领域。
    南方都市报民调中心在南都热线等平台基础上,汇总了广州市2020 年3 至2021年3 月涉及4 家社区团购平台(橙X 优选、多X 买菜、美X 优选、十X 团)的3735 条消费投诉。其中“下单后配送提货体验差、售后服务不到位”2049 条,占比73.28%,“社区团长队伍良莠不齐”1077 条,占比38.52%,“团购产品质量无保证”553条,占比19.78%,“虚假宣传、价格欺诈”56 条,占比2%。
    社区网络团购新业态为解决现实困难提供了新路径、新方法。但是,ShanghaiWOW 数据显示,75% 的上海团长是首次组织团购,另外有超过86% 的团长有自己的本职工作。即便社区能人自身专业素质较强,身为团长更是对该社区居民尽职尽责以维护良好的人格口碑,但是工作量的激增和本职工作的压力使得漏配、错配等服务问题与商品质量问题频现。
    在专业团购平台组织的社区网络团购模式中,平台企业对社区团长申请设置的门槛较低,以美团优选为例,其团长申请条件仅是“收货方便、有固定的地点放货”,而并未对团长的职业技能、商品的储存方式有更多要求;此外,平台方也并未建立实地审查机制,仅通过申请人线上上传的收发货点照片及冷藏设备照片认定团长是否具有申请资质;同时,团长申请通过后在平台上观看工作流程教学视频直接上任,由于缺少专业系统的培训和严格的线下审查工作,职业技能水平难以得到保障,服务质量良莠不齐。
    二、社区网络团购中团长的法律地位
    社区网络团购团长在整个买卖流程中起到承上启下的中坚作用,明确社区团长的法律责任对解决上游经营者管理、下游消费者维权问题至关重要。
    1. 作为一般民事主体组织
    有观点认为,该无偿团购服务关系构成民法中的委托代理关系。即团长在微信团购群中发布团购信息,实质上是向全体群成员发起无偿的委托代理邀请;而消费者通过接龙等方式接受团长的邀请,委托团长团购目标商品,两者之间形成无偿的委托代理合同。也有观点认为,该服务
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团长只是出于邻里间的情谊帮忙订购商品,而并无缔结法律关系、接受法律规制的意图,因而只是情谊行为。王雷博士提出,情谊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区别在于情谊行为的施惠者不具有受法律拘束的意思,或者说不具有缔结法律关系的意图,对此种意思或意图要采取主客观结合的动态判断标准。此外,还有观点认为,团长与消费者之间形成中介关系。本文认为,团长与团员形成的是无偿委托代理关系,团长的代理权是根据团员的授权委托产生的,团长在接受委托后按照团员的指示购买商品,团长一旦与社区居民达成合意组织商品团购活动,就开始受法律约束,不得随意中止履行义务,社区网络团购团长的责任履行普通情谊行为。故,无偿团购的团长与消费者形成无偿委托代理关系,团长为无偿代理人,消费者为委托人。
    2. 专门从事团购服务的经营者
    取得经营执照的经营主体把团购作为其主要经营项目、以及自己线上组织团购群的商家即为团长,与消费者之间形成买卖关系。
    3. 团购平台服务商
    李玉强学者依据团长是否拥有线下经营场所将该模式下团长分为被雇佣者和经营者,并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责任:第一,团长不具有经营场所,由社区团购平台统一选拔和管理,作为自然人个人为平台提供配送服务。这种情况应当按照团长与平台之间的委托协议将团长视为被雇佣
者,当商品质量出现问题时一般由平台承担售后责任,但是若由于团长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商品质量出现问题,平台亦可向团长追偿。第二,团长拥有线下的自提点场所,如便利店、餐馆等。这时则需要考察团长与平台之间的协议,若团长仍只是接受平台委托保管商品,团长的法律责任与第一种情况相同;若是团长成为独立的经营者主体,则需要由团长与平台共同承担责任,二者之间的责任分配由协议进行约定。
    三、基于不同法律地位下团长的法律责任
    1. 作为一般民事主体的团长的法律责任
    在无偿团购的法律关系下,与团长的代理行为相关的法律行为后果应由团员承担,因为团长作为团购活动的组织者并不以营利为目的,纯粹为了自己和团员的共心利益而做出自发组团行为,与团购成员之间并未形成商品买卖法律关系,如果因买卖合同出现纠纷,则团长对商家的违
法行为无须承担法律责任。
    但是,如果团长滥用代理权,与商家恶意串通损害团员利益,例如代团员购买假冒伪劣商品、对团员实施欺诈行为等,则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
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团长和商家应当对团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团员可以向团长或商家任何一方主张赔偿。
    而在疫情等涉及国家公共利益的紧急情况迫使下,社区能人挺身而出为社区居民组织团购的行为可以被认定为情谊行为。总之,无论是无偿委托代理还是情谊行为,团长都仅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主观要件成立时,才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具体而言,(1)如果消费者因接触、食用团购物资造成身体、健康上的损害,除非团长明知或合理确信物资的生物安全、质量问题而放任外,团长不向居民承担侵权责任;(2)团长因保管不善导致商品损坏时,可以适当降低团长的注意义务。(3)对微信群其他成员实施的人格权侵权行为,承担补充侵权责任,但如果团长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尽到合理的管理、审核义务,并及时阻止该侵权行为的继续发生,则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
    2. 专门从事团购服务的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团长将社区团购作为其主营业务或者部分经营项目,此时应当向消费者承担严格的经营者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条规定,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在经营者自发组织的团购模式中,社区团长为消费者提供其销售的商品,属
于该法调整的主体范围,应当严格依照该法对消费者承担严格的经营者责任。
    3. 团购平台的法律责任
    如上文所述,以平台企业和社区团长之间订立的合同权利义务内容和管理程度为标准,如果平台企业与社区团长之间形成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即“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
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即当社区团长在工作过程中造成消费者损害的,由平台企业直接对消费者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社区团长仅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对内承担责任。如果平台企业与社区团长之间形成委托关系,社区团长依据委托合同承担受托人的责任。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对消费者承担一般民事侵权责任,如物权、人格权侵权责任;同时,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失的,还需向实际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平台企业作为委托人,即买卖合同的实际当事人和社区团购的实际组织者,承担经营者责任。
    如果平台企业与社区团长之间仅形成承揽服务关系,根据一千一百九十三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可推断,承揽关系不同于委托关系和劳动关系,社区团长需对其自身失范行为独立向消费者承担全部侵权责任,平台企业仅在过失情形下承担责任。前文所述,平台提供“承揽服务协议”实际是在最大程度地规避法律责任。
    在实践中,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工作人员表示,由于团长与平台之间的关系界定模糊致使团长法律责任承担范围与责任承担方式难以被认定,遇到社区团购类消费者权利义务投诉与纠纷,市监局通常一刀切,采取溯源手段,直接追责源头商家或平台企业;对于团长具体的
侵权责任则由商家或平台企业根据其内部规章、合作协议进行追偿。以多多买菜为例,当发生权利义务纠纷时,消费者通常会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或者市监局投诉,该机构则会直接溯源至平台所属企业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并依据属地管辖将案件移送至上海消协或市监局直接追责平台企业,这一追责方式类似于劳动关系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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