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背景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困境与路径探究
王照岩
作者简介:王照岩(1998—),女,山东青岛人,汉族,硕士,青海民族大学,研究方向:民商法
【摘要】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开启了全新的数字经济时代,较之以往的交易习惯,数字经济背景下无论是电子商务模式还是线上支付渠道以及人工智能的运用等,其共同的特点都是颠覆了以往的交易形式,改变了传统的商业逻辑,在提供便利的同时,当前的数字经济环境使得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也面临新的挑战,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提出了新的要求。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需要厘清数字经济背景下消费者权益保护所面临的困境及其成因,从而进一步提出合理化的完善路径。
【关键词】数字经济;消费者;合法权益;法律保护
一、问题的提出
数字经济是当前经济的发展趋势,背靠飞速发展的互联网信息技术,通过人工智能算法的推动,从而能够极为方便地获取消费者的各项信息,最大化降低销售成本,服务于电子商务等以互联网为依托的经济形态。作为消费者,在数字经济时代享受了前所未有的消费便利,无论是商品或是服务的获取都更为便捷,而在享受定制化便利服务的背后,不容忽视的是自身合法权益的不断被侵害。数字经济时代,新兴科技和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给市场竞争带来了新的挑战。消费者权益保护要求保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防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与此同时,当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中对于数字经济背景下具体的现实问题的规制尚不完善,缺少配套的法律规制,因此,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落实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是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关键问题。
二、数字经济背景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实困境
1. 网络侵权现象频发,消费者举证困难
(1)数字时代下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权遭到网络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维护在数字经济背景之下显得尤为重要,依托互联网信息技术的数字经济使得消费者在通过网络浏览、搜索大量商品信息的同时,也将自己的个人信息暴露给网络平台,尽管法律规定要求平台公开商家的准确信息,严禁泄露消费者的使用信息记录,但这对于消费者个人信息和知情权的保护而言还远不足够。
(2)数字经济下的垄断现象不断出现,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商家与平台的垄断行为严重威胁了健康的市场竞争环境,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又一大侵害。平台经济是数字经济的模式之一,而平台之间的良性竞争有利于消费者更好地维护权益,但平台之间的不良竞争和垄断行为则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侵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由此,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于推动经济健康平稳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只有保护好消费者的权益,增强消费者的信任度,才能够促进商品市场的良性竞争和发展。
(3)大数据“杀熟”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数字经济背景下,对于大数据的依赖程度更高,互联网营商平台中人工智能算法的运用使得消费者的各项用户信息数据轻易被获取,以便能够根据用户的自身特点与喜好提供更加个性化的服务,满足销售需求。而由此,便出现了大数据“杀熟”现象,当用户的消费信息被平台收集之后,自己的消费习惯便即刻暴露,平台对新用户与老用户提供不同的信息,被认为更有消费倾向的老用户往往会看到的价格更高,新用户的体验感更好从而被留下。不过高要求商品品质与服务质量的用户更容易成为大数据杀熟的目标群体。
2. 消费者在市场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突出
普通消费者在依托互联网成长的数字化消费市场中所能够掌握的信息相较于商家与平台而言是极少的,这便是数字经济背景下的信息不对称现象。这一现象使得消费者处于更加弱势的地位,面对数字经济带来的广泛的产品信息,加之其中的信息真假难辨,具有误导性的信息层出不穷,影响了消费者的正确判断。与此同时,数字经济背景下本就会导致平台全面收集消费者的消费信息,导致消费者信息泄露的问题频发,这都加剧了消费者信息不对称下对于个人隐私的保护。因此,解决数字经济下消费者信息不对称问题,有助于实现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促进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
3. 执法机构执法监督缺乏及时性
在数字经济背景下,消费市场由商家、平台、消费者三者构成,在此种结构下,商家与平台呈现给消费者的服务在大数据技术下可能存在较多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内容,而此类现象又通常无法直接受到执法部门的管控,由于缺少对应法律规制,执法部门在对数字经济中互联网平台的监管多处于被动状态,即在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后向政府监管部门举报,并提供相应证据,才有可能对侵权主体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对于政府部门保障消费者权益进行了明确规定,但当前的数字经济下消费模式存在人工智能这一法律尚未进行规制的领域,导致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方面,执法机构缺乏执法监督的及时性,消费者权益法律保障未能在根本上起到保护作用。
三、数字经济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现实困境的成因
1. 消费者取证困难
数字经济时代,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形是无形的,较之以往传统经济模式下的侵权有难以量化的特点。无论是侵害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权抑或垄断行为以及大数据“杀熟”对于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的侵害,对消费者个人而言,在取证方面都具有极大的难度。在权利遭受侵害时,消费者难以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举证责任由消费者承担,但现实多数情况下,在非严重性侵权案件中,取得有效证据对于消费者而言具有难度,而在较为严重的侵权案件中,复杂繁琐的取证过程以及高昂的维权成本又加剧了消费者维权的难度。尽管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政府设立了专门的执法部门,但其在实际案件中难以为消费者维权提供有效的支持。与此同时,平台和商家的侵权行为屡屡发生,取证门槛与取证过程都成为影响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因素,亦对市场健康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2. 大数据下网络平台操作不当
在数字经济背景下,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极具商业价值,因此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时有发生,而大数据依托智能算法,将这一过程隐形化,消费者在登录平台操作时不知不觉中便将自己的个人信息泄露给平台,电商平台在收到用户的个人数据后,便很容易地根据不同用户的消费习惯进行精准推送,提供更具针对性的服务。由此,各大平台本身的不当操作,不仅是对于消费者权利进行侵害的途径,同时亦是妨碍消费者合理维权的因素。平台作为媒介,直接与商家以及消费者对接,隔绝了消费者和商家之间的沟通,造成信息失衡现象,从而导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
3. 缺少相应的法律对侵权行为予以规制
数字经济背景下对于消费者权益侵害的各种方式多依托大数据下的人工智能算法,而新兴科技的出现由于具有较高的技术门槛,加之法律滞后性的特征,使得在该领域缺少相应法律规范对其进行规制与约束。同时,当前对于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收集亦尚未出台统一的执行标准,所依据的相关条例仍有较大的解释空间。此种情况下,面对极为隐蔽的大数据侵权行为,政府的管控难度较大,又缺少相应法律规范引领,直接执法效率低下,导致监管困难。
四、数字经济背景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实现路径
1. 合理分配举证责任,降低诉讼成本
当前由消费者承担举证责任的制度不利于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无论是对于个人信息的侵害、垄断现象的影响抑或大数据“杀熟”导致的消费者权益被侵害,消费者在其中本就属于较为弱势一方,而数字经济背景下更加凸显了这种弱势地位。因此,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更为合理地分配消费者维权案件中的举证责任,有助于减轻消费者的维权负担,促进其成功维权的实现。大数据平台作为提供服务的一方,掌握核心技术,本身具有更为了解各项涉案事实的优势,在提供证据方面具有天然优势,有理由增加其举证负担,反之,倘若以为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传统要求,则将使消费者陷于举证难度大,维权成本高的困境,从而打击其维权积极性,不利于维护其合法权益。与此同时,应当明确的是举证责任倒置根本目的是实现诉讼公平,因而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滥用诉权现象的发生。
2. 加大执法力度,增强信息的公开度、透明度
数字经济时代背景下,信息失衡是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重要原因,因此加强消费者决策信息的公开度和透明度对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重要意义。通过信息公开透明,使消费者充分了解商品与服务,破除信息失衡带来的利益不对等,从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一方面,相关部门可以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公示制度,要求企业在商品销售过程中公开商品的相关信息,同时禁止虚假宣传以及任何误导消费者的宣传行为。同时,还应当建立健全的网络平台监管机制。政府可以制定相关监管规定,要求相关平台对商品信息进行审查监管,防止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的发生,使交易更加公平公开。另一方面,相关部门还应当出台措施,加大对不当操作行为的道德处罚力度,完善消费者权益法律保障体系。针对不按照规定进行赔偿的现象,可以由公权力机关介入予以规制。由此,有利于提升电子商务平台对经营主体及经营者的监督能力,同时能杜绝电子商务平台对消费者的侵权行为,进一步提升对于消费者权益保障的有效性。
3. 完善监管机制,拓宽网络维权渠道
数字经济时代背景下,消费者权益保护需要强化对数字经济领域数据和算法的监管。数据和算法的不当使用会对消费者的权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加强对数字经济领域数据和算法的监管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举措。有关部门应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数据收集和使用的权限和限制,要求企业事先征得消费者的同意,并保障消费者对个人数据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同时要求企业公开算法的设计原理和运行规则,确保算法的公正、透明和可解释性。从法律层面对相关法条作出修正,修正当前不具备司法实践功能及法律保障功能的内容,通过丰富电子商务平台侵权受理渠道、提升电子商务平台处罚上限、增加对电子商务平台处罚内容及提高电子商务侵权处理的有效性等多种措施,提升电子商务平台违法、侵权成本。
加强对消费者维权的支持和保护亦不容忽视。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大力度,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维权的支持和保护。可以建立消费者权益维权组织,提供法律援助和咨询服务,帮助消费者解决维权问题。消费者协会应当健全体制机制,及时发布消费警示,畅通投诉受理的渠道通路,零距离倾听消费者心声,推动消费维权协同共治,不断提升数字经济时代消费维权工作的广度和深度,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结语
综上所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数字经济时代更加容易受到侵害,因而,要更好地实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目标离不开社会的共同努力,包括政府层面加强管控,网络平台实施规范操作,只有进一步完善举证责任分配,解决信息失衡现象,从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加强监管等不同角度展开工作,确保市场交易中消费者权益的安全性,才能有效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推动数字时代经济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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