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人民币监管法律问题研究
赵瑞祺
作者简介:赵瑞祺(1999—),女,山东聊城人,汉族,在读硕士,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经济法
随着数字经济时代的到来,我国开始大力推进数字人民币的研发试点工作,在现代经济社会中,数字人民币已经与多种付款功能相结合,被多地居民使用,另外数字人民币还通过优惠券、购物券等方式在各地被推广使用。随着数字人民币被大范围的使用,传统的监管模式已经无法完全发挥作用,导致在现实生活中存在很多问题,但是数字人民币的健康发展必须要有监管力量的规制,这种监管也需要具有稳定性、可操作性以及实质理性等优势的法治加以保障。
一、数字人民币的理论基础
1. 数字人民币的内涵
数字人民币,就是数字形式的人民币,是以一种加密符号的形式存在,并不像传统的货币一样以物理上的实体状态的形式存在。货币作为一种交易媒介,在不同的时期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历史时期主要以实物、金属铸币、纸币为主,而数字经济时代的产物便是数字人民币。
2. 数字人民币的特征
第一,数字人民币具有法定性。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我国境内金融市场的交易均使用法律规定的人民币种类进行交易结算,数字人民币作为人民币的一种具有同样的地位。数字人民币以一种更便捷的形式参与交易,能够提高交易效率。第二,数字人民币具有数字性。数字人民币与传统货币最大的区别在于数字货币不具有物理上的实体存在状态,数字是信息的离散化表示形式,数字人民币则是一串加密数据。数字经济时代赋予了数字人民币具有货币价值属性的货币代表符号,在互联网迅速发展的背景下,数字人民币的出现可以节约交易时间和成本,提高金融市场的交易效率。第三,数字人民币具有匿名性。基于数字人民币“前台资源,后台实名”的设计,在未经本人同意授权的情况下,就算商家与银行之间相互串通也无法查询到用户的交易信息。
3. 对数字人民币监管的现实意义
数字人民币作为数字经济时代的产物给社会的发展带来了很大的便利,但是新事物的发展必须需要通过一定的手段进行规制,才能使其朝着健康并对社会有利的方向发展。首先,有效的监管有利于推动数字人民币系统的安全运行。数字人民币依赖数字信息化的系统运行,与多数网络数字系统一样具有跨地域性的特征,但是一般的网络数字系统只是通过提供信息产品等获取利润,并不会直接承接巨额的交易价值,而数字人民币系统主要就是进行价值转运,这种特性容易受到非法行为的攻击,所以通过监管机关进行常态化的监管会降低数字人民币系统受到破坏的可能性。其次,能够有效地回应洗钱、伪变造等破坏数字人民币流通秩序的非法活动。因为数字人民币的可控匿名性,在一定财产范围内实际使用人的身份可能会被冒用,可能会给实际使用人造成财产损失,对数字人民币系统进行监管,有利于防止冒用行为的发生。最后,有利于保障货币币值稳定。作为法定货币的一种,市场投放量的多少会直接影响到币值的稳定。央行的宏观调控需要以对经济运行数据的掌握为前提,对数字人民币系统进行监管有利于更加便捷地获取准确的数据信息,所以对数字人民币进行监管有助于控制货币超发并提高宏观调控行为的有效性与有益性。
二、我国数字人民币的监管现状
作为数字经济时代的产物,数字人民币与传统的人民币之间存在很多的区别,传统的人民币不仅要从货币的投放和流通方面进行监管,对实体货币的核验以及防伪造变造等也都要求有监管思路与措施。对传统货币的监管已经通过多年的监管经验逐步完善,但是对数字货币的监管目前还停留在初始阶段,相关的法律法规还存在一定的缺陷。目前对数字人民币的监管可以参考人民银行数字人民币研发组发布的数字人民币白皮书,另外对数字人民币监管的实践经验也可以进行同步分析。
目前我国根据人民币在流通中不同阶段的不同特征,对人民币的监管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规定。《人民银行法》明确规定了人民银行负责监管人民币的发行流通秩序,法律对人民银行监管的权利进行了细化,人民银行监管的目标是为了维护货币币值稳定,对于货币的监管主要是投放与流通中的重大事项监管。《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根据制造伪造人民币的技术可能在市场上流通的特点,为了便于管理将人民币伪变造技术的监管权赋予市场监督管理局。另外,由于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具体经办人民币业务较多,对办理业务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更加了解,因此《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也将针对具体业务经营中对于洗钱行为的监管职责赋予了这些金融机构。
三、我国数字人民币监管存在的困难
1. 监管的依据不充分
数字人民币虽然是货币的一种形态,但是目前法律中只规定了纸币和硬币两种形态,对于数字货币的监管能否直接适用当前的法律规定还有待考量。并且由于数字人民币的数字性的特征,其采用的是分布式账本技术与区块链技术等科技手段做底层技术,依赖算法运作,显然已有的法律也并不能很好地规制数字人民币的流通。
2. 防范诈骗方面监管力度不足
新事物产生的初始阶段,各种防范措施并不完善,给不法分子带来了可乘之机。常见的通过数字人民币进行诈骗的方式有以下几种:第一种是冒用人民银行的名义,将其他数字产品冒充成数字人民币在网络平台上进行交易活动;第二种是通过建立各种平台交流群,打着推广数字人民币的名义进行传销诈骗;第三种是通过发布诈骗链接,通过一些虚假优惠宣传引诱他人绑卡,从而盗取账户资金。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网络诈骗的新兴手段层出不穷,但是这些诈骗方式都是利用了数字人民币方便进行资金流转的特性进行诈骗的,这也给执法部门造成了很大的困难。
3. 反洗钱监管困难
我国央行下设反洗钱检测中心,是我国根据联合国相关公约的原则和FATA 建议结合中国实际情况建立的行政型国家金融情报机构,隶属央行,主要职责是接收、分析并移送金融情报。而数字人民币作为货币的新形态,在洗钱认定方面以及监管方面带来了新问题。由于数字人民币特殊的交易形式以及其交易的便捷性,如果监管机关不能进行及时监管,很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技术等造成的交易时间差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所以这就对反洗钱机制的技术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
4. 用户隐私保护边界界定模糊
目前数字人民币作为一个时代的新兴产物,用户隐私的保护容易被忽略,根据数字人民币的设计原则,其具有可控匿名性,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数字人民币采用中心化管理,双层运营模式,央行可从发行到流通进行全链条追踪,运营机构也可在一定程度内进行追踪,因此用户隐私保护边界不明确,技术上也并不存在真正的匿名,需要寻求公民个人隐私权和货币流通秩序的平衡点,这就要求法律规范加以明确规定。
四、完善我国数字人民币监管的法律对策
1. 明确数字人民币的监管依据
要对数字人民币进行有效的监管,必须明确监管依据。从数字人民币的性质上看,其属于金融领域应该规制的范畴,但是目前央行发行的货币,法律规定的只有纸币和硬币两种形式,并未包含数字人民币,如果想让数字人民币和纸币、硬币具有一样的法律地位,那么就需要法律明文规定数字人民币也是法定货币的一种形式,这样才能体现数字人民币的法律地位。目前关于数字人民币的相关法律制定程序仍然比较缓慢,为了推进相关法律的出台,实践中应该大力推进数字人民币的试点工作,将数字人民币的适用范围扩大,从更多的实践经验中获得有效可行的规制措施。从具体的实践中可以看出,由数字人民币的推广使用引发的法律问题多种多样,这时便需要对新出的违法行为进行相应的解释,对各种法律问题的解决方式提供依据,在试点工作的背景下,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完善,也有利于促进建立明确的数字人民币监管依据。
2. 加大数字人民币防范诈骗监管力度
数字人民币目前正处于试点阶段,很多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很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进行一些违法活动,所以监管部门应该制定关于防范利用数字人民币诈骗的策略。首先,完善数字人民币系统自身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不法分子利用网路技术手段侵入数字人民币系统对系统的数据进行窃取或者破坏,提高自身的安全系数;其次,要加强管理制度,规范数字人民币的交易渠道, 构建大数据管控平台,实现金融机构与各行业数据共享融合。信息通信行业、金融行业等应联手加强在线交易类应用程序的生命周期管理,并且要定期开展涉嫌诈骗应用程序的清理整顿工作;再次,开展协同治理,打造防范诈骗生态治理体系。目前我国数字人民币系统正处于试点推广的阶段,监管手段并不成熟,国内监管部门可以尝试与国际社会展开合作,通过实时共享数据,提升态势感知,统一评价体系等融通机制,与其他部门或者组织展开加强合作,最大程度上打击诈骗行为,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
3. 完善数字人民币反洗钱制度根据《反洗钱法》的相关规定,金融机构应该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用户在开户或者办理业务时要主动提供自己的个人身份信息,受理业务的工作人员要认真检查身份信息的真实性,严格履行相应的办理手续,这样在一定的程度上可以防止冒用身份信息的不法行为。要想进一步完善数字人民币的反洗钱制度,最重要的是要建立一个数字人民币反洗钱的信息共享平台。《反洗钱法》规定了国务院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反洗钱信息中心,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接收、分析,并按照规定上报相关的信息。但是由于实际操作中要经过的程序较多,会降低打击反洗钱的效率,所以可以简化相关部门获取信息的程序以及上报程序,保证办事效率。在相关的程序措施没有做到简化或者技术条件无法满足之前,可以构建反洗钱信息共享平台,让监管机关与执法机关之间加强联系,减少因信息传递带来的时间差,防止信息的滞后,提高打击违法犯罪的效率,同时通过多个部门对账户信息的实时监测及分析,可以方便查询涉及违法资金的流转方式及账户,有利于非法资金的追回。
4. 健全用户隐私保护机制
我国对个人信息的保护非常重视并且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关于数字人民币涉及到的个人信息保护的界限并不是很清晰。数字人民币涉及到的个人信息保护是一种体现对社会知情权的保护理念,是侧重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保护,金融领域的个人信息涉及到金融市场社会秩序的稳定性以及税务核查、反洗钱等制度,基于这种个人信息的特殊性,要对其进行保护就必须明确隐私保护的边界,这就要求对金融领域个人信息做出明确的规定,从而设定其保护的范围。另外,负责数字人民币的发行流通的体系内设立有“三中心”等机构,在完善数字人民币监管的法律体系中必须明确规定“三中心”的权利义务,除非涉及到违法犯罪的特殊情况,未经授权任何机构或个人都不允许获取或持有个人信息、账户密码、交易方式等关联信息。最后,可以在央行的指导下,结合各部门的意见制定数字人民币账户持有者个人信息隐私保护的相关法规,在数字人民币的存储、结算等各个阶段都进行完善,使数字人民币的个人信息保护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准则。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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