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背景下网络直播营销的风险及法律治理
课题:2010 年主持辽宁省现代远程教育学会课题:《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研究》(项目编号:2010-XH01-20)
杨 文
作者简介:杨文(1980—),女,辽宁鞍山人,汉族,吉林大学刑法学专业硕士,辽宁科技大学经济与法律学院, 副教授;研究方向: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合同法学
【摘要】网络直播营销以直播平台为基础,通过打造沉浸式营销氛围,向消费者全方位展示产品特征,进而改善消费者的购物体验,激发市场营销活力,提高市场营销与供给的匹配度。但是,网络直播营销面临权责不清晰、虚假宣传和维权难度大等问题,亟待解决、优化。为适应数字经济环境下,网络直播营销发展新形势,应以完善风险预警与治理体系为前提,以“善治”为目标,通过明确划分各方权责,建立符合行业特征、风险治理需求的法律治理机制,以促进网络直播营销实现规范、良性发展。
【关键词】数字经济;网络直播营销;风险;法律治理
一、数字经济背景下网络直播营销的新趋势
1. 营销方式的新变化:从产品代言到产品立言的转化
与传统营销采用的线下零售、产品代言等方式不同,在网络直播营销模式中,通过将产品展示、营销与消费者互动相融合,不仅直观、形象地展示了产品特征,也形成了“面对面”的产品营销方式。其一,产品展示方式的新变化。以往产品推广多建立在平面广告、产品包装及品牌推广语之上,消费者对产品的认识相对有限。网络直播营销消解了消费期待与视觉体验的差距,在创新营销模式的同时,有效吸引用户关注,拓宽产品营销市场。其二,产品营销主体的新变化。随着直播被广泛应用于各类营销,商家、企业纷纷布局直播营销,通过邀请名人带货,建设品牌直播间,逐渐形成了以“直播间”为主体,传统零售商为辅助的营销链。其三,产品营销方式的新变化。在传统产品营销模式中,产品的代言人、营销方相对分离,消费者仅与营销方建立有限联系。在网络直播营销模式中,消费者对主播的信任直接延伸到产品之中,增加了产品的认可度。通过打造优质直播间,培养优秀主播,形成了直播平台、商家、主播及消费者等多方“面对面”的营销形态。
2. 营销技巧的新变化:从技巧营销到情感营销的升级
传统产品营销多采用价格折扣、品牌代言等技巧,更关注营销产品的性价比。网络直播营销将直播的情感优势与传统营销技巧相融合,为消费者提供全新的购物体验,使观看直播与消费购买决策实现有机结合。一是从观众到顾客的升级。直播间通过营造动态、立体的营销场景,采用“表演”“推介”等方式讲述产品卖点,以多种方式展示产品信息,使观众与主播共同沉浸在同一场景,进而在观看直播的同时,了解产品、认同产品,成为消费者。二是从“客观需求”向“冲动购买”升级。在线下营销及传统电商营销模式中,消费者通常根据需求来选择产品。在新的网络直播营销模式中,消费者会受直播间氛围及主播影响,消费决策从需求驱动向冲动消费转变。三是从“单一技巧”向“组合技巧”升级。在网络直播营销模式中,通过将直播营销技巧与折扣券、赠品和抽奖等促销手段相结合,加大产品促销力度,持续增强直播间的人气活跃度,快速吸引大量消费者关注,并在从众效应影响下,刺激用户做出购买决策,进而挖掘潜在市场。
3. 营销模式的新变化:从被动营销到精准营销的升级
数字经济背景下,网络直播成为变革营销形态、提升营销效能的全新途径。通过开展网络直播营销,既为消费者提供了多元化的购物选择,也进一步挖掘、释放了消费者的潜在需求,形成了智慧、精准的营销生态。第一,营销过程更加智慧。利用网络直播工具,对营销数据进行分析,建立用户画像,实时调整产品营销方案,精准推送产品信息,打造精准、可控的智慧营销体系。第二,营销产品结构更加合理。传统营销活动在向市场投放产品时,无论是产品种类,还是数量都较难精准把握市场需求。在网络直播营销环境下,通过开展在线下单、产品预售,实现市场需求与供给的精准衔接。第三,消费需求把握更加精准。在传统营销模式中,产品生产、销售与售后服务之间缺少有效衔接,生产厂家通常很难精准、有效收集用户反馈意见。通过开展面对面的网络直播营销,使消费者与生产者、营销者有效沟通,从而实时调整产品设计方案,优化产品促销策略,全面提升营销效能。
二、数字经济背景下网络直播营销的风险类型
1. 消费风险
在网络直播营销中,主播的声望、人气有可能转化为产品的附加值,成为促销的重要法宝。然而,在直播带货过程中,由于缺少完整覆盖的监督机制,出现了以次充好的质量问题、售后承诺不兑现的服务问题和商标侵权等问题,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一是诱导消费现象频发,商品质量不佳。主播利用快速营销节奏,组织开展夸张的“表演式营销”,压缩了消费者的思考、判断空间,甚至让部分消费者产生了冲动性购买意愿,从“按需求购买”转为“冲动性购买”。部分主播甚至利用“名人效应”来谋求更大利益,出现了虚假产品、夸大产品功效等问题,直播营销产品与实物不匹配等问题屡见不鲜。二是售后服务缺失,消费者维权难度较大。一些直播间为了保持较好评价及口碑,仅在部分时段上架产品,而一些消费者属于“冲动型”过剩消费,收到商品后,容易产生退货现象。部分商家寻找各种借口,拒绝消费者退货,出现了商家与直播间“踢皮球”的现象。三是假冒、高仿产品频现,影响市场经营秩序。由于消费者缺少良好的品牌辨识能力,且容易受“情感裹挟”影响,一些直播间销售的产品为低价高仿的劣质或“冒牌”产品,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 运营风险
在数字经济环境下,各行业、经营主体积极利用网络直播开展营销,但是缺少必要的运营能力和完善的运营制度,影响了网络直播营销成效。其一,网络直播营销涉及主体众多、运行流程相对复杂,不仅难以精准、快速判断经营风险的来源,也容易使部分熟知规则缺陷的直播主体掩盖问题,增加了网络直播营销的监管难度。网络直播是实时活动,主播讲解的内容很难实时把控,与此同时,直播营销的规模较大、种类众多,营销过程监督存在滞后性。其二,网络直播营销经验及准备相对不足,难以应对突发风险。直播营销是实时开展活动,对现场控制能力、突发情况应对能力要求较高。由于部分营销方缺少直播经验,无法有效处理突发状况,影响了消费者的体验。其三,部分直播间采用流量造假、虚假下单等运营模式,误导和干扰了消费者的正常选择。一些直播间为了增加活跃度,提高影响力,通过采用刷单造假的方式来欺骗消费者,既影响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冲击了平台的运营秩序。
3. 法律风险
由于网络直播平台既是生产者,又是经营者,平台为了盈利,存在明显的价值偏好,容易对直播营销活动进行消极监管,直播资质及产品审查不过关、欺骗消费者的现象频现。而网络主播及市场方为获取最大利益,往往忽略了道德规范约束和社会责任的履行。第一,网络直播营销领域的法律法规相对不完善,难以为消费者权益维护提供有力保障。现有法律指向性不足,未能清晰界定直播平台、主播及运营方等具体责任,一旦出现产品问题或纠纷,消费者维权难度大、解决成本较高且周期较长,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二,治理体系协同不足,难以实现风险治理与防范的理想成效。以往网络直播营销法律治理偏重行业准入资质、传播信息内容和经营秩序管理,对平台算法、数据管理缺少有效管控,难以适应网络直播营销的复杂环境。第三,消费者缺少良好的维权意识、知识,缺乏理性购物思维。营销方通过打造专业可信、形象好的优质主播,将网络直播营销与社群营销相融合,及时回复用户信息,使消费者获得了愉悦体验,增加了消费活动的盲目性。当消费者权益受损后,或者对主播存在“情感牵绊”,加上人数分散、金额较少且维权知识匮乏,往往选择放弃维权。
三、数字经济背景下网络直播营销风险的法律治理措施
1. 完善责任分配,细化法律权责
传统网络直播营销法律治理将重点放在了直播平台、营销方、网络主播等主体,对网络直播营销的关联产业、相关主体缺少应有关注,存在责任监管的空白区域。为此,要明确直播平台的责任主体地位,通过合理分配各方责任,切实化解直播营销风险。其一,以网络直播营销为核心,明确与直播营销相关的运营、物流、售后服务及金融支付等主体责任。要以权责一致为导向,增加营销主播的法律责任。通过完善责任链,细化不同主体的职责义务,真正化解网络直播营销风险。其二,应利用外部法律对直播营销平台进行有限法律约束,持续强化网络直播营销参与主体的社会责任意识。要完善法律规定,赋予直播平台应有的监管权力,并尽可能填补漏洞,强化监管成效审查机制,要求平台积极履行监管义务。其三,理顺法律体系,构建与网络直播营销相匹配的法律规范体系。要根据电商直播营销的实际场景和应用需求,及时调整法律治理思路,构建“以纠纷为主体”的法律适用路径。要将网络直播营销法律、政策制度与行业规范相融合,通过明确、细化各方权责义务,制定可操作性强的法律法规,为消费者提供便捷、高效的维权依据。
2. 完善过程监督,强化法律监管
为做好网络直播营销风险的法律治理工作,需要对各环节及流程进行监管,确保网络直播营销合规合法。首先,强化风险治理意识,构建包含营销前、营销活动中及售后等全流程覆盖的治理体系。要充分利用智慧技术,抓取、识别成交额较大、投诉次数多的高风险直播间,要求平台充分履行监督职责,制定完善的风险预警机制,通过完善后置性检查,提升法律治理效能。其次,在直播营销过程中,要针对直播营销的内容、产品特征,建立智慧、精准的风险识别模型,针对可能损害或者影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要采用流量限制、强制下线等治理手段。最后,在完成直播营销后,要注重做好评分、评级及风险评估工作,针对违反平台规则及法律法规的直播间及直播、直播机构应采取关闭账号、降级等处罚手段。
3. 完善多方协同,深化协同治理
为有效遏制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的粗放、无序经营,需要完善电商直播治理程序,建设共治共建的电商营销治理生态。一方面,要以审慎包容为前提,健全算法技术、平台运行准则,完善网络直播营销相关的法律法规,通过优化网络直播营销风险预测、防范机制,构建法律治理、市场治理及算法治理等协同治理体系,持续强化法律监管,减少空白治理区域,全面提升网络直播营销风险的治理效能。另一方面,要简化消费者维权流程,增强消费者维权意识,通过设计消费者公益诉讼机制、直播平台信用评价体系,完善关键信息披露体系,尝试推行“交易冷静期”交易机制,尽可能为网络直播营销提供规范保障。
四、结语
网络直播营销是网络直播与营销有机融合的全新营销业态,通过发挥数字技术与直播模式的巨大融合优势,实现了营销降本增效、拓宽市场空间的理想成效。为促进网络直播营销发挥应有价值,应坚持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稳定网络直播营销市场秩序为导向,通过完善网络直播营销领域的法律法规,构建法律治理与市场治理、技术治理等多方协同的治理体系,以有效化解网络直播营销风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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