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的发展与民商法的完善分析
余承渊
作者单位: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要】近年来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然而民商法创新速度与其发展存在明显差异,在此种情况下无法保证各方主体权益。基于此,本文将首先简单介绍电子商务与民商法,其次分析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民商法面临的困境,最后提出创新民商法助力电子商务发展的策略。
【关键词】民商法;电子商务;民商事主体
一、引言
随着信息技术与互联网快速发展出现了电子商务这一新产物,在市场经济环境不断创新的背景下,电子商务这种新型市场产品交易方式受到了越来越多人的认可。在电子商务行业趋于成熟的过程中,也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我国整体经济,不但使人们日常生活变得更加便利,而且加快了我国企业多样化发展速度。因为在发展过程中产品交易环境、交易主体等出现了变化,民商法也应及时作出合理调整,相关人员应该在充分考虑电子商务实际发展情况的基础上推动民商法创新。
二、电子商务与民商法概述
1. 电子商务
电子商务的简单理解就是利用网络通信手段实施网上交易,在电子商务不断发展中,民商法属于重要的基础保障,电子商务的发展情况会受到民商法发展的影响。民商法的发展可以帮助交易双方打破空间和时间的束缚。正常情况下,在电子商务中交易主体需要在网上完成整个交易过程。现今,在社会中互联网已经成为必需品,在此背景下社会各地都开始推行电子商务。电子商务由于自身具备跨时属性,其覆盖范围快速扩展。在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电子商务也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其不但可以加快经济发展速度,还可以提高人们生活质量。
2. 电子商务与民商法的关系
现阶段,电子商务交易模式已经从B2B 转变为O2O、B2C。电子商务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零售市场,使其出现了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而且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也出现了新的发展机构,其中最为常见的就是在线网站。电子商务属于新型交易方式,能够使人们交易过程变得更加高效、便捷,同时还可实施跨维度交易。相较于传统交易方式,电子商务是在网络上进行交易,在交易过程中会出现一些潜在争议。通过分析可知,在电子商务交易中缺少明确的权限。在电子商务交易中民商法是保证交易规范、维护各方主体利益的工具。所以,只有民商法的相关内容足够完善,才能构建良好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
三、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民商法面临的困境
1. 难以确定电子商务民商事主体
如今,电子商务中的参与主体较多,如网上公司、网络服务商、快递企业等,与传统商务中的主体相比其差异较为明显,在运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很多新纠纷,详细情况如下:首先,缺少详细规范筛选新型民商主体进入。当引进电子服务商时不够规范,特别是缺少相关规范指明经营范围、设立条件以及设立程序等,甚至有不具备相关资格的主体参与电子商务活动。一般情况下,传统民商事主体需要经过行政机关审核并得到营业执照后才能经营,而且其在开展经营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核准的登记经营范围。而在现代电子商务平台中只会以虚拟的方式呈现电子商务主体,并且网络市场拥有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的特征,致使电子商务经营商的经营活动向着多元化方向发展,不存在区域、行业、部门等方面的局限性,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电子商务的规范性。其次,电子商务活动主体权利和义务关系较为模糊,在民商事法律关系方面展开分析,电子商务和传统商务存在相同原则,其主要是由于电子商务大多是与当事人某项服务或商品在义务和权利方面的约定。除此之外,当民商法中明确指出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后,能够满足电子商务中使用要求,而之所以无法确认电子商务的权利、义务,主要是因为民商法中无法确认虚拟行为、虚拟空间以及虚拟主体,导致相关矛盾无法得到有效解决,进而导致电子商务活动不规范。
2. 交易行为存在较大风险
与传统商务活动相比,电子商务活动在交易方式方面存在明显区别,这同样提高了对于民商法的要求。在传统交易活动中买方大多使用支票支付或者现金支付的方式,因为支票和现金属于实体,所以相关交易活动具有非常高的安全性。但是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由于相关人员无法在网络中传输支票和现金,所以只能采取电子支付方式,如微信支付、手机银行等,此种支付方式虽然非常便捷,但是可能伴随着电子货币信用危机、电子货币伪造等问题,当产生这些不良情况时,将会严重损害交易双方的利益。以拼多多“薅羊毛”事件为例,其主要是因为部分人员掌握了拼多多的优惠券漏洞,虽然相关主体及时采取了干预措施,但是最终依旧造成了千万元以上的损失,而针对此种情况,民商法中还没有提出有针对性的约束条文,缺少约束此类行为的能力,导致电子商务活动存在较大风险。
3. 电子商务交易纠纷难以解决
电子商务交易主要是以互联网平台为基础,虽然在很大程度上降低的交易双方用于交易的时间成本,但是因为消费者并不会与商品真实接触,所以双方在进行交流时必然会存在障碍,相较于线下交易更容易产生交易纠纷,在实际处理这些网络交易纠纷时,传统民商法存在很多明显缺陷。电子商务的完成交易时主要使用的是数字资源,也就是说其是以数字资源为中心展开所有交易活动,相关人员若是使用传统民商法处理网络交易纠纷,将会出现适用性差或者不适用等问题。当出现网络交易纠纷时,只有相关部门给出公平合理的处理意见,保证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才能维持电子商务交易的可信性,使更多人愿意参与电子商务。
4. 电子取证难度大
民商法在很多情况下都是缺少电子证据的,致使民商法在处理电子商务纠纷时得不到电子证据的支持,有时可能出现损害相关民商事主体利益的情况。目前,在处理各种类型电子商务纠纷时,在民商法认定标准中大多不包含电子证据,除了是因为其存在较高伪造风险外,还因为核实难度较大。在民商法中将电子证据确定为视听证据范畴,但是由于与电子证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不够完善,在相关不良事件处理中相关人员无法利用电子证据评判电子商务纠纷。在制定民商法时,相关人员并未对电子证据的重要性形成正确认识,倘若不在民商法中证明电子证据的有效性,必然会严重限制其作用发挥。另外,因为电子证据存在虚拟性特点,导致其拥有较高取证难度。
四、创新民商法助力电子商务发展的策略
1. 明确经营主体
在电子商务繁荣发展的新时代,相关部门应该以社会经济实际发展情况为依据,不断丰富民商法管理内容。想要充分发挥民商法保障电子商务发展的作用,相关人员务必在民商法中明确经营主体,同时规范落实各项规划工作,构建完善的网络经营管理体系,借助互联网程序规范管理电子商务运行情况,促使电子商务活动变得更加规范。例如,民商法可以适当拓展网络营销管理主体合法范围,从而高质量开展社会商品经营民商法管理和电子商务虚拟化运作等工作。不仅如此,在完善民商法的过程中,相关部门应该更为细致地指出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义务和权利。例如在商家参与交易时,若是商家并未规划买家违约金的情况,消费者以网络交易平整为依据可维护自身权益。而且,民商法应根据电子商务运行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及时调整各项内容,为电子商务运作平台和社会消费群体构建公平的网上交易环境,保证各方主体利益,推动电子商务交
易向着高效化、规范化方向发展。
2. 强化电子商务交易约束
电子商务是在网络上落实所有活动环节,在进行交易时网络也是安全隐患的主要来源。因此,在电子商务时代中,相关人员必须充分重视完善民商法的工作,在实际工作中可以从网络安全和网络环境监管等方面入手,采取强制性措施约束电子商务活动中各个主体行为,能够使电子商务交易过程变得更加规范,以此为落实电子商务活动构建良好环境。例如,在实际开展电子商务活动时,有时会存在泄露消费者信息的情况,针对此问题民商法中应做出详细规定,要求电商平台需要承担保护交易双方隐私信息的责任,若是出现泄露隐私信息的情况,电商平台需要做出相应赔偿,从而有效保证交易双方隐私信息安全,打消人们参与电子商务的顾虑,进一步提升电子商务发展速度。
3. 完善交易纠纷仲裁机制
虽然民商法中自治规则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其适用性和灵活性,但是因为并未详细提出交易细则,决定了其在处理电子商务交易纠纷时效果较差。所以,相关部门在完善电商法各项规定时,应根据电子商务实际情况建立有针对性的交易纠纷仲裁机制,借此提升民商法处理电子商务交易纠纷的能力,有效保障民商事主体合法权益。因为电子商务交易纠纷存在非常复杂的情况,因此相关人员必须在考虑实际情况的基础上运用交易纠纷仲裁机制,针对民商事主体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需要在仲裁期间不断完善处理措施,同时应设计专门的仲裁过程监管机构,确保仲裁科学、合理。以救济民商事主体为例,相关部门可规划独立的救济基金,在对各种不规范电子商务交易纠纷进行处理的同时,从救济基金中划拨款项弥补受害者损失,但是在申请救济金方面,相关部门务必建立完善的审批程序,防止滥用救济基金的情况。
4. 调整电子商务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活动过程非常复杂,涉及金融业、知识产权、服务业、科技、货物交易等内容,想要有效保证电子商务交易安全性,必须保证民商法在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的适用性,进而构建良好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在实践过程中,相关人员可以引入WTO 规则,使民商法增强规范电商的功能。首先,务必保证安全认证规则顺利落实,以数据认证和加密为前提,确保电子支付的规范性。在电子商务交易中确认交易主体身份属于重要环节,在此过程中相关人员应该将CA 机构数字证书作为重要依据,以此保证电子证据具备法律效力。其次,合理设置单证规则,在生成和传输数据的过程中,根据各种科学技术设计识别方法,强化数据认证和加密工作,推动电子商务运作过程规范化发展。再次,制定电子字符规则。相关部门应要求各种金融机构和电商平台落实客户信息实名认证,并进一步明确民商事主体的义务和权利,有效约束各种电子商务行为,从而保证电子商务交易健康、稳定发展。最后,相关部门应在民商法中明确规定电子证据可作为实物证据使用,保护民商事主体权益。
五、结语
在各种网络技术越来越先进的过程中电子商务快速发展,但是电子商务的发展也为民商法带来新的挑战。若是相关人员依旧使用传统民商法约束电子商务行为,将会出现各种交易风险,进而阻碍电子商务发展。针对此种情况,相关人员应在充分考虑电子商务对民商法要求的基础上,从明确经营主体、强化电子商务交易约束、完善交易纠纷仲裁机制、调整电子商务相关法规等方面创新民商法,以此为电子商务发展构建更好的环境,保障各方主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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