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在我国的建构
江子苒
作者简介::江子苒(2003—),女,浙江杭州人,汉族,浙江工商大学,研究方向:法学
【摘要】个人破产免责是个人破产制度构建的核心内容,在我国立法进程中经历了提出、预想、删除、重新展望等过程。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个人债务积累的信用情况所带来的负面影响越来越大,现有调整债务关系的法律体系局限性逐渐凸显,从微观和宏观层面上都有建立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基于我国独有国情,应根据“诚实”“不幸”两要素,合理制定免责的适用前提,并明确划定适用范围,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个人破产制度。
【关键词】个人破产;免责制度;诚实而不幸要素
一、我国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现状
1. 立法领域的发展进程
个人破产免责是个人破产制度构建的核心内容,也是自然人申请破产的主要目的,即获得免除继续清偿债务的责任。20 世纪 90 年代,我国学界就开始讨论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在我国构建的可能性,例如汤维建教授成为了支持个人破产制度建立的早期学者代表之一。学者指出 2006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立法建议中个人破产制度章节的加入,意味着关于个人破产制度的研究达到一个小高潮。但我国当时并未具备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条件,整体立法水平处于低下状态,司法层面不具备相应的执行能力和规范性,民众意识也不强,没有能力面对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构建,因此在正式稿中该部分被剔除。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关于个
人破产免责制度构建的条件已经逐渐成熟,相关配置基本到位,实物界与学界关于个人破产进入立法领域的呼声不断壮大,2018 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的报告》中强调将会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从而进一步完善现行破产法,全国各地尤其是沿海开放地区开始了相关探索。2021 年 3 月中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在深圳正式实施,这代表着个人破产条例在我国首次落地,对于全国立法工作而言都具有重要意义。此外,基层法院对个人债务清偿改革探索也多有尝试。例如 2020 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新闻发布会上,公布《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中充分探索个人破产的制度因素,并提出通过附条件的
债务免除、诚信财产申报、合理确定“生活必需品”等途径,以实现破产制度中豁免财产的制度目的。
2. 学界的主要争议
个人破产制度在立法层面已缓慢推进,但关于其建立的必要性和正当性,法学界难以得出统一结论,仍存在不少学者的质疑之声。部分学者从建立条件角度出发,认为目前内地的社会信用体系以及个人财产登记制度等的不完善,并不是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最佳时期,强行推进将会诱发大量的虚假破产申报,引起大量坏账的核销,并将对现行金融体系造成巨大冲击。部分学者从建立的必要性出发,认为当前中国 13 亿人口中农民占大部分,他们并未完全进入经济市场,主要债务来源于相互之间的借贷,额度较小,此时推行个人破产制度
有较大局限性且没有现实意义。我国传统理念“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也客观上阻碍了个人破产制度的推行,人们普遍认为对债务人的免责意味着对债权人权益的减损。但是这种观点实际上忽视了个人破产的首要功能在于实现债权,仍需追求债务人之责任和限制其权利,也未能认识到免责制度在其中的激励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个人债务积累的信用问题向经济社会各方面传导,其中带来的负面影响越来越大,个人破产免责在微观和宏观层面上都有重大需求。微观层面债务人亟须缓解偿债压力,横向对比下我国债务增量远超世界很多国家。国际清算银行数据显示,中国内地家庭债务在 2020年上半年增加 3800 亿美元,大约是美国增量的四倍;2021 上半年家庭债务占 GDP 的比例,创下了历史新高,增长达到 3.9%,已经超过韩国或日本在相当发展阶段的水平。总体而言,债务可以分为消费性负债和投资性负债,消费性负债现状的严重程度可以从国内首份年轻人消费信贷状况报告公布的数据中窥见,86.6%的年轻人接触过消费信贷产品,其中负债率为41.7%,只有 13.4%的年轻人零负债。高度的负债率使债务人背负着巨大压力,近年来“负债自杀”的情况屡见不鲜,虽然与债务人本身心理素质有很大的影响,但是个人免责制度的缺位仍然不可忽略。
从宏观层面而言,债务体系亟须平衡系统存量,我国个人、家庭债务快速增长,现有调节和平衡风险的手段逐渐失灵,社会急需破产免责制度的建立为经济社会系统中溢出的债务。同时过多原本应该进入破产程序的案件进入民事执行程序,也会导致法院案件处理工作的效率下降。因此无论从个人债务清偿还是社会金融与经济系统的风险防范、社会信用修复角度,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都是时势所趋,最大问题在于如何转变社会的观念,破产免责原则还要经历构建、融入、发展等一系列历程。
二、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构建框架
1. 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适用前提
个人破产免责减轻了债务人的压力,保护了他们的人格资本,因此相应的其必然受到限制。该限制主要围绕“诚实”“不幸”展开,即债务人必须证明自己是“诚实而不幸”的人,才有申请破产免责的资格,否则破产免责将彻底沦为人道主义泛化的工具和逃债者的庇护伞,社会信用的基石将会崩塌。
“诚实”要件要求债务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情况,不得故意隐匿、减损其可分配财产,并应配合对其财产情况的调查、监督与管理;违反其中任何一项行为规定,都可能被认为不诚实,从而不得免除未清偿债务。“不幸”要件则是涉及财产损失原因方面的判断因素,综合两要件来看,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申请具体应满足下列前提:
第一,未如实申报其财产的债务人无申请免责资格。个人破产免责程序的顺利进行离不开债务人本身的积极配合,而在目前社会经济关系日益错综复杂、相互交错导致公民财产难以被外界查明的情况下,如实报备财产总量应是申请破产最基本的公平规则,也是免责基础。在程序设置方面,应对申报的财产时期进行一个延长,在破产程序启动之前一定时期内的财产变动即应被记录,具体包括如赠与财产、放弃债券等财产减损以及其他财产大额减损的情况。具体时间的延长则应该根据地区不同的情况的予以设立,属于立法政策问题,根据现有经验,一般设置为一至三年,《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就取其中间规定为 2 年,未来可以此为基
础进行探究。
第二,故意隐匿、减损其财产的债务人无申请免责资格。债务人能够获得免责的前提应在于其财产损失是合理的,在合理的理由下能够圆满地解释自己的财产损失。根据理论界的观点,财产损失主要可以分为四类:投资失败,消费,大病、丧失劳动能力等突发事件,赌博、吸毒、故意伤害等不法行为。不是所有理由都可以被法律所允许,很明显最后一类损失无法归为合理圆满的情形。不可一概而论的主要有两类原因,首先第一类“投资”,合法、适度的投资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行为,能够激起社会活力,基于风险必然伴随的基本原理,应该对人们投资失败的承担后果进行一定减免与保护,从“不幸”要件判断,但是这并不包括如走私、开赌场等
不法投资或者投机行为。第二类“消费”应限定于普通日常消费,奢侈消费行为所造成的严重后果是不具有相应合理性的,否则会引起社会的奢靡之风,不利于消费贷款市场的长期平稳发展。
第三,债务人应当配合对其财产情况的调查、监督与管理。个人破产程序涉及多个机关如法院、破产事务管理机构等,主要围绕债务人财产进行查清、挖掘、管理与分配而展开,因此债务人在多方面的积极配合是多项工作展开的前提。从另一方面讲,破产程序最主要角度是维护债务人的利益,债务人便有义务参与其中并积极配合。
2. 个人破产制度的适用规则
(1)破产免责的债务范围
破产免责的牵扯范围较广,绝不可单从债权人角度出发进行制度的建构,要综合考虑债权人效益、社会效应等多方因素,故不是所有的债务都可被免责。部分不是因为市场因素导致且极易引发道德风险的债务,不在予以免责的范围之内。他们与社会生活息息相关的例如,因法定义务产生的赡养费、抚养费和扶养费,这部分直接关系被赡养人及抚养人的基本生活以及我国家庭婚姻法关系的经济基础;因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所产生的工资、社会保险等债务也同样无法被免责,若不顾劳动者基本的生存需要,减免债务人债务变相将成本转移给处于劣势的他们是有悖于我国目前社会功德与发展现状的;惩罚性债务,因故意实施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债务、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等等均不可列入免责范围,从上文也可以看出债务人并不符合诚实且不幸的标准。
(2)破产免责的方式
目前各国立法中,破产免责的方式主要为以美国为代表的自动免责和以德国日本为代表的许可免责。根据《美国破产法》《德国破产法》相关条文,自动免责是指破产程序终结后,债务人不需要申请自动就可获得免责;许可免责是指债务人需提出破产免责的申请,法院审查后作出是否予以免责的裁定。美国能够采取自动免责是基于其完善法庭内外考察机制,有能力可以避免破产免责制度的滥用,法庭外考察主要是“信用咨询”,如美国是要求个人债务提出破产申请前 180 天内须在有授权的非营利性咨询机构接受信用咨询。许可免责
相比自动免责,将会更注重债务人的履行承诺行为,如德国的债务人提出申请后,需要承诺自破产程序启动之日起 6 年内,工作收入可扣押部分作债务清偿。
基于我国法治水平以及社会治理现状,许可免责的方式或许会更适合。建设完善的法庭外债务清理机制难度大、时间久,难以在短时间内形成有力的免责滥用筛查手段,并且高消耗下带来的回报是否值得也需要实践与理论的结合探究。另外若将免责考察重点完全放在庭外,那么债权人或管理人的监督责任将会被迫最重,相关不公平的操作也有可能发生。
三、结语
个人破产免责是个人破产制度构建的核心内容,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个人破产免责在微观和宏观层面上都有重大需求,微观层面个人破产可以缓解债务人偿债压力,宏观层面可以补充现有调节和平衡风险的手段,达到平衡债务体系系统存量的效果。因此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时势所趋,最大问题在于如何转变社会观念,在制度的融入、发展等历程中体现中国特色。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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