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数据合规视角下监管治理激励及规制路径
李欣洋
作者简介:李欣洋(2004—),女,福建仙游人,汉族,本科,福建师范大学,研究方向:法学
【摘要】为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和安全性,金融数据的合规治理则被视为金融市场安全生态治理的关键环节。面对复杂的金融数据合规治理现状,监管机构目前已形成一定的治理体系,出台相关治理政策。有必要结合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探讨目前国内金融数据监管机制,同时结合金融数据合规治理领域的相关概念,以此明晰金融数据合规治理和监管之间的重要关系,明确事前监管和事后监管所形成的综合监管治理体系对于合规治理的重要作用。基于此,监管治理的可行性路径体系应为激励机制和规制机制并行模式,本文从理论基础、机制构建和运行机制三个方面,来重点论证监管治理的激励机制和规制机制并行之路径可行性。
【关键词】金融数据合规;事前监管;事后监管;监管治理;激励和规制机制
一、引言
数字经济时代, 金融与数据高度融合。金融数据拓宽金融市场,促进数据的高效交汇融通,拉动金融市场的潜在经济增长率;金融服务、监管机构的数据共享则有利于防范金融犯罪、系统性法律风险等问题。基于此,如何立足于国内外金融数据融通的现状, 在法律规制中平衡金融数据合作共享的多重法律价值, 是亟待以经济法制度理念予以解决的重要法律问题。为实现金融数据安全发展,解决金融数据的治理困境,需要在明晰监管治理与金融数据合规之间的关系后,探求和平衡监管治理的激励和规制机制。
二、金融数据合规治理的国内外研究现状
国内金融数据合规的研究主要围绕法律法规的制定实施、监管体系构架及金融机构内部机制的完善。例如,中国《网络安全法》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数据跨境流动提出了安全评估的要求。此外,中国提出的《全球数据安全倡议》强调了对数据跨境流动的合理规制,主张在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尊重数据主体的权利,这都体现了中国在全球数字治理中的立场和贡献。
国际上欧美等国家对金融数据合规的研究侧重于隐私保护、跨境数据流动及构建国际合作机制。例如,欧盟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对个人数据的保护的高标准,广泛影响了全球金融企业的数据处理活动。同时,国际社会在金融数据合规领域加强合作,通过多边协议和对话等方式,共同探讨跨境数据流动的监管策略。
总体来看,国内外在金融数据合规方面的研究呈现出一种相互借鉴、共同发展的趋势。国内研究在不断深入的同时,积极吸收和借鉴国际上的成熟经验和做法,以求形成更加科学、合理的监管治理体系。
三、金融数据合规与监管治理的理论框架
1. 金融数据合规与监管治理的的概念厘清
金融数据合规管理是指金融机构及其员工的经营管理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避免引发刑事责任、监管处罚、经济或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合规风险。
在金融数据合规治理中,监管治理是在法律层面回应金融市场失灵的一个重要手段。而监管治理可区分为事前监管和事后监管。事前监管是一种预防性的监管,在行为发生之前就规定具体法规和应对范式;而事后监管并不是在事前决定允许或禁止某种行为,而是根据具体行为发生的结果来确定实际内容。基于此,监管在金融系统中扮演着两种角色:预防和减损。
2. 金融数据合规与监管治理的互动关系
在金融数据合规治理中,单纯一味地依靠事前监管是不切合实际的,因为事前监管有不可避免的局限性。查理斯·佩罗(Charles Perrow)用“常态意外”阐明系统中虽有预防性措施却仍存有意外事故或失灵。而与之相对的彻底的事前监管也未必会产生理想的结果。彻底的强监管会带来“行业阵痛”:严苛的事前监管过度隔离风险,而与风险绝缘就带来了摒除极大利益的可能。在极端情况下,严苛的事前监管引发监管者的风险厌恶导向,从而致使金融市场怯于从事投资风险。由此一来可能会导致经济潜在增长率的衰退。又加之各国监管政策的差异,若采取过于严苛的监管政策,则必然会使其处于一个竞争失衡的地位,冲击着海外市场的资本流转。
因此,事前监管不具有周全防范性,也丧失了彻底监管的实践基础。基于此事后监管探索出解决途径。事后监管虽通常反应于危机发生之后,但并不意味着临时性措施,其仍具有事前构建的可能性。常态意外理论说明,在复杂且高度联系的系统中,如金融系统,危机一定发生。而事后监管就在此时发挥重要作用。经济稳定下,事后监管“护卫”市场安全;危机之下事后监管面对严苛的事前监管及其产生的“行业阵痛”发挥着减损的功能。
金融监管需设计周全的监管方案,权衡适用事前监管及事后监管,规制系统性风险,发挥其应有效能。
四、金融数据合规视角下的监管治理激励机制分析
1. 监管治理激励机制的理论基础
从法律思想上看, 法律激励源于古代军事法律中的赏罚思想, 适用相对于“刑罚”的奖赏法律手段来诱导调控人的行为以实现法律目的。从法律制度上看, 法律激励可以理解为法律整体所具有的功能——法律对主体行为的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等规范功能,也可以理解为法律制度的激励功能。从法律机制上看, 激励一般理解为激发调动积极性,使人主动参与做出法律所期望和要求的行为。可以看出,激励法学强调个体内在动机和目标对于行为的驱动。相较于外在,更注重个体对于自身目标的内在认同和追求,是回应传统控制型监管的实践成果,本质上协调了各方利益的需求,更易为最大多数成员所认同和遵守。
2. 金融数据合规视角下监管治理激励的机制构建
监管治理的激励机制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从合规治理出发,改变控制型监管的思维定式,将被监管者从监管的“客体”“对象”转化为“主体”“参与方”,采取协商、诱导、奖励、建议等柔性手段,激励市场主体活力和效率。
一方面,监管激励需要明确监管的目标和价值。监管是为了保护金融市场的公正和透明,防范金融风险的异化,实现数据协同治理。激励则着眼于将利益内化为具体手段,以求通过法律平衡利益冲突。另一方面,监管激励需要明晰主体权责。监管者不仅拥有着制定执行政策的权力,更应当承担监管防范风险的责任。因此有必要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对其进行监督和评估,以保证监管者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监管治理激励机制的运行路径围绕着金融市场主体开展。其一,针对数据利用主体,通过激励措施提升参与度,行业自律发挥有效作用则会实现最小监管成本实现数据治理效益最大化的高效治理模式。其二,针对金融机构,激励其在数据治理中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建议,推动科学恰当的监管立法,以求推动金融数据治理的良性发展。其三,面对金融消费者,通过立法和监管明确底线标准,激励其以合法方式参与金融市场活动。
激励机制或能实现从数据管理向数据治理的“惊险跳跃”。而此一蜕变,则更需要多元主体的互动、协商与合作,实现数据治理的“善治”。
五、金融数据合规视角下的监管治理规制路径分析
1. 监管治理规制路径的理论基础
虽然激励机制的运行可以协调各方利益,但若是激励机制的运行缺少保障,则仍有治理失效的可能。基于此,规制机制在金融数据的监管治理领域也不可或缺:一来其保障激励机制的实施和实现;二来以强制性手段规制金融活动的市场主体行为,稳步实现数据合规治理的良性发展。
法律制度理论强调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和规则能够引导和约束社会行为;法律权利理论强调法律在约束公民权利的同时也强调权责对等;市场失灵理论通过研究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失效和不足,强调政府干预和监管的必要性。综合多元理论,监管治理的规制机制涉及市场失灵的识别和解决,能够快且恰当地启动数据合规治理的首要程序。
大数据时代,金融数据监管治理规制机制的构建有助于划定底线,明确红线,识别风险,明晰权责关系,促进金融数据合规安全治理。
2. 金融数据合规视角下监管治理规制的路径构建
首先,通过顶层设计划定治理框架的安全底线,夯实数据治理、反垄断等领域的立法基础。目前在法律法规层面,我国已经出台了《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为金融数据合规提供了法律依据。监管政策是金融数据合规的基础。监管政策需明确金融机构在数据合规领域的责任及义务,制定一定的惩戒措施。市场技术发展迅猛还对监管政策的适应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其次,制定包容性强的规制性措施。措施的制定一方面需考虑规制的手段和成效,另一方面则应考量是否会消减金融市场主体的积极性。以容错机制融合软法治理,借鉴“监管沙盒”机制,为监管治理规制预留一定的缓冲空间。
再次,完善金融数据监管与治理框架,推进金融数据行业生态完善和公平竞争。监管部门需明确数据流动和治理的各方权责划分归属与价值利益分配体系,促进行业合理分工。
最后,创新监管理念和工具,提升风险监管的效率和水平。金融行业需要探索综合性基础金融数据流转平台,提升监管效率,降低监管和合规成本。倡导政府和监管部门作为推动金融数据监管科技与监管工具创新的“主力军”,实现数据开放与安全并重。
实际上,监管治理激励机制与规制机制为一体两面之概念,基于此探讨监管治理规制的运作逻辑。其一,针对数据利用主体,以明确金融数据安全风险来划定“红线”,底线之上则自由。但越线的代价则是受到规制。其二,针对金融机构,数据的来源风险及消费者的知情权理应纳入监管规制措施的考量。其三,面对金融消费者,知情权决定权及同意权已然是必要权利。还应当拥有异议权、更正权等补正救济之途径。消费者本身不能基于国家赋予的权利,而肆意地进行数据交易等非法金融活动,破坏金融市场秩序。激励机制源于内部价值动力,而规制机制从外部制度的设计为金融数据合规治理保驾护航。因而激励机制与规制机制并行为监管治理明确执行机制的科学路径。
六、结语
金融数据的合规治理是一项艰巨的工程,而法律在其中更是扮演着重要角色。因此,系统性地开展法律监管政策设计,探寻金融数据合规治理的规制和激励机制的更多发展可能,才能行稳致远地探索出金融数据合规治理的中国特色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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