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骑手的平台用工关系认定与劳动权利保障
李叶楠 戴浩
【摘要】数字经济蓬勃发展,新经济业态催生出各类灵活用工方式,诸如“外卖配送骑手”等依赖于算法系统的线上劳工层出不穷。平台借由算法管控实现技术控制,算法赋予劳动变现高效率同便捷性,亦对传统人力的群体地位与关系认定造成冲击。从业骑手与用工单位间的联系模糊不清,数字劳用与个体劳力的主体性质界分未定,劳工保障和权利维护具备平台介入后的新研究路径及瞄准价值。
【关键词】数字经济;平台用工;外卖骑手;劳动关系;劳动权利
一、平台经济:中介技术与控制场域
在外卖骑手的整体系统与运行机制中,“人机关系”实则可以视作“平台算法”的上位表达。在广义的通俗性解释中,人机关系多指人使用物品时,与物品产生的相互关系。人的行为被具象为最典型的劳动,人与劳动对象的关联在不可避免的接触与运用中过渡至互通有无的二元进程。交互性的定性在强调人与外界相通性的同时,也在无形中夸大物对于人的反作用力与“互”性。换言之,人生产物改造外部,外部世界包括他人,相应的反向效果间接模糊人群指向性。
在骑手系统中,人机关系被收缩成为外卖骑手与平台算法之间的关系、数据技术与控制群体之间的关系。“人”不再单纯指代物的生产者与消费者,而是隐秘地割裂成操纵者与被控者;“机”不再是实体的机械,而是虚拟化的数据系统及其衍生的模型建构。
数据驱动,是整个智能派单机制中的内容核心与贯穿全局的原理基础。借助互联网等智能工具获取海量原始数据,在对应的节点中传递与不断整合,数据被组织成为信息,被反馈与提炼的信息进行训练与拟合输出最终结果。“数据采集”-“数据建模”-“数据分析”-“数据反馈”,完善的闭环在外卖智能抢单系统中融洽了上游的顾客订单与商家出单、中游的平台接单与下游的骑手送单,从而实现平台的决策效益最大化。
智能算法,多指工程实施中的新颖算法与支撑理论,一般指向最优解问题的解决方式,为最大化利益的宏观需求提供破题方向。在外卖对点配送时,算法系统借助数据原料的输入,计算并生成时间最短、距离最近、效率最高、完成度最好的理想化路线与实践方案,确保单个人的成本优势叠加生成整体的效用价值,争取为平台人力投入的回报率提供计算保障。
二、劳动身体:社会关系的基础设施
平台经济的发展令技术延伸取代身体劳作的设想突破实际禁锢,但社会生产促使身体到场并深度参与。算法控制令“人际秩序”逐渐被围绕智能技术所建构的“机器秩序”取代,公共管理者的角色逐渐被替代;“雇佣者 - 资方”变为“雇佣者 - 平台及算法 - 资方”,平台用工实则创设了身体媒介化的语境,令社会文化技术维度中的关系性身体取代了单纯的生理性身体。
外卖骑手隶属的配送平台令人对算法的作用力与算法对人反作用力的适用对象出现了调换与偏移,合理的反馈与调节机制不能出现,物质私有与公共利益矛盾倾向明显。理论上,骑手拥有自主安排工作时长的支配权与主动权;但实质上,可视的劳动者身处于不可视的劳动环境之中,无论是技能配备需求还是培训保障成本,都远低于常规行业的准入标准。初始门槛呈现为底线型结构,生产与再生产的边界划分却极其模糊,个体的人符号化、抽象的概念工具化,在数据体系的逻辑中,理想的高收入等价于极长的在线时间、庞大的接单量与尽力获取的高评价,边缘化与“高度原子化”成为骑手亦即平台劳动者的特征与工作性质。
在平台语境下,数字经济促使“在场、参与、流动、嵌入、反抗”等诸多层面的特性拓展了数据驱动下的人格与主体面向。
三、劳动关系认定
1. 平台 - 骑手:运营样态类型
劳动关系,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所确立的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关系,雇佣关系的转变与用工模式的更新使得骑手与外卖平台之间的劳动关系需要被重点提出。劳动关系认定的最核心要件是从属性,从属性越强,被认定为劳动关系的可能性就越大。但从属性作为极其接近法理本源的概念,其内涵解读本身具有极强的可延展性与操作空间。
对标到骑手与平台之间,用工关系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类:(1)自营类:平台实际控制公司与骑手签订劳动合同;(2)代理商类:平台将配送业务交予第三方,第三方与骑手签订劳动或劳务合同;(3)App 众包类:骑手自行借助平台的关联 App 注册成为骑手,自行接单配送;(4)劳务派遣类:骑手与第三方劳务派遣公司订立劳动合同,由第三方派遣至平台提供配送服务。
不难看出,“平台 - 城市代理商 - 配送站 - 骑手”是配送设计中较为典型普遍的主线。平台与城市代理商之间签订代理协议,将业务交给城市代理商的同时,一部分的利润作为让渡代价的内容为风险隔绝嫁接起建立可行性的桥梁;这一过程亦是降低管理成本的进程。平台只需要管理城市代理商,配送站与骑手成为连带管控的附庸品;事实上的被管控者在名义上面临一纸空文,有被管控的义务却无受管控的权利,有受雇于其的责任却无合同上的雇后保障,被隔离的配送平台与资方只需提供逻辑算法,在运转获利模式的同时可实现规避应当承担风险的目的。
2. 劳动关系:从属性检验
平台用工责任的难以追究,根本成因源自数字经济形态下平台与从业者劳动关系认定标准的厘清困境。外卖行业的主体模型是明晰而一目了然的链状层递结构,上游的顾客产生订单需求,商家通过中介平台发出邀请,平台推动骑手接单送至顾客手中,骑手送单又与外部社会形成接触。骑手的直接对接者从平台转为配送站,城市代理商与配送站之间存在摒弃风险的倾向。在此过程中,严格正式的劳动合同会被承揽合同与劳务派遣所代替,甚至呈现为无合同无关系下的灵活用工。近似真空的状态令平台与骑手之间无法建立直接的法律关系,使得事故纠纷中的关系界定与责任认定困难重重。
劳动关系成立的最核心要义在于劳动者的从属地位与单位用工之间的从属性质。中国劳动关系认定的学理标准“从属性”依然适用,从属性检验是劳动关系认定的权威标准。
从属性展现的是概念或主体之间的附属关系,在劳动关系认定中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联系的附随,在本文中指骑手与平台之间地位的不平等。尽管现代劳动关系的两方主体在法律地位上隶属于平等的民事行为双方,构成的过程亦基于自愿同合意;但在实质层面,劳动者需服从于单位的安排,让渡出自由支配的时间空间与行动自主权限,在经济来源上紧密依赖于单位的报酬,达成人身与财产的双重从属。
现行中国司法实践在劳动关系认定上倾向于对形式要件的审查,即判断是否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合同等;在合同外观存在的前提下,实质层面的用工关系大多不会进入考察范畴,甚至对劳动合同是否真实有效、对合同双方有无履行约束力等问题的考虑亦不在常规之列。司法机关仅在无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对实质劳动关系是否构成展开现实判断,从而完成对“从属性”的多方检验。
中国在劳动法相关领域尚未明文规定“从属性”概念,但在与劳动关系争议有关的文献、案例指导及判决文书中,“从属性”的应用较为广泛与明显。与民事权利的两大指向类似,在具体关系的体现方面,从属性判断可聚焦于“人身人格”的从属与“经济效益”的从属。前者多集中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行动自由与时间支配上的控制,如制定规章制度要求出勤到岗、分配工作任务要求如期完成;后者则表现为用工单位对劳动者在经济层面的支持同劳动报酬的给予。部分地区的法律实践会引入“组织从属性”的概念描述,但在人身财产皆为从属的条件下,组织上的从属实则无需证成;组织从属是人受“组织”控制后的必然结果,是行为从属与收入来源从属的外在表现与必要条件。
四、平台劳动者的劳动权利保障路径
在平台经济视域下,骑手劳动权利困境导向的核心是劳动关系认定的困难,劳动关系认定的困难则根植于中国现行法律体系中调整劳动相关的框架过分简单。劳动者权利和用人单位义务之间仅有绝对全有对应关系与绝对全无联系两种模式,不存在中间样态。即便民事法律已经法典化,但劳动法与民法的“法律二分”现象仍然存在;涉及主体在劳动者之外即为民事主体,在劳动关系上除从属性即独立性,毫无过渡区间的设置令劳动纠纷容易无法可依。劳动者权利保障需要在“二分”之外为无法适用的情况建构司法介入路径与利益保护方式。
因之,不可轻易运用劳动法与民法二分语境下的“大劳动法”,即将从属性判断标准人为地扩大解释并降低准入门槛,致使劳动关系的认定松泛、劳动劳务的界分不明、权利保护的途径失序;尽管劳动关系存在非典型化情形,部分保护也有其选择价值,但过分强调规制对象的纳入调整与囊括覆盖,只会在劳动法律界限之内引起冲突。“大劳动法”在学理名称上虽也带有“劳动”二字,但在内涵属性上已经与真正的劳动法截然不同。
相较于对劳动关系边界的过度延伸,德国劳动体系中的“类雇员”定义更具备参照意义与参考价值。以“类似雇佣”的定位放置于自主营业与雇佣用工之间,在学理上设置劳动合同之外的类劳动合同,因合同性质多为雇佣承揽与买卖的集合,故身份属性呈现为复杂化与多元化,更能适应现实生活的适用需要与实际社会的运转需求。劳务的提供者虽不为严格意义上的用工者,但其拥有接受报酬、享受保护的资格正当性,理应在司法维度上具有预防侵害的有效路径同事后救济的可行权利;诸如定价酬金、用工时长、风险防控、纠纷解决等方面均应让制度、组织同程序保障功能发挥合理作用。
除去劳动法规范框架外的补充调整,亦可适当引入多扩展应用于平台责任研究领域的“守门人”理论。借鉴网络侵权中中介平台的注意义务和监督责任,倒逼平台作为“守门人”履行其对配送骑手的保护义务与监管责任,并实现其对自身运营的合规管理,进而为外卖配送骑手的劳动权利提供预防保护与恢复救济的坚实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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