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介入视域下中小型科技企业融资担保模式创新研究
吴沅坤
作者简介:吴沅坤(1989—),男,四川南充人,汉族,管理学学士,南充市中小企业和农业产业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中级经济师,研究方向:金融
【摘要】随着我国的经济转型,中小型科技企业在促进经济发展、提升经济质量方面发挥的作用也开始不断提升,为了扶持具有发展前景的中小型科技企业,需要政府力量介入,为中小型科技企业提供融资担保,解决发展中存在的融资困难问题。本文针对如何在政府介入视角下优化中小型科技企业融资担保进行研究,通过政府参与和介入,推动融资担保模式的创新,并提出配套措施,确保全新的融资担保模式发挥作用。
【关键词】中小科技企业;融资担保;政府介入
中小型企业对促进科技行业创新、增加就业岗位、推动我国经济转型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与此同时,中小型科技企业普遍面临比较激烈的市场竞争,发展过程中面临较高风险。我国在“十四五”规划中,强调了对中小型科技企业在信贷等方面的支持,力求通过政府支持降低其融资成本,有效抵消市场、经济环境等不可控因素对中小型科技企业稳定发展的负作用,推动中小科技企业的稳定发展。本文希望探讨在政府介入,提供融资担保的情况下,如何解决中小型科技企业的融资困难,并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制进行优化,给科技企业提供发展动力。
一、政府对中小型科技企业的融资担保政策
1. 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
国务院于2018 年批准成立了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各省也在此背景下进行了融资担保机制的建设,现已基本形成中央(国家融资担保基金)- 省级(省再担保机构)- 市县级(担保公司)融资担保体系,并针对中小型科技企业提供专门的服务和支持。比如安徽省针对中小型科技企业具有的轻资产特征,推出具有低门槛、抵押少特点的“科担贷”服务,帮助中小型科技企业解决融资困难问题。通过对融资担保体系的建设,降低了企业在创新、发展过程中的融资难度,使中小型科技企业能够迅速扩大规模,也能防止由于政府投资所导致的挤出效应。
2. 提供专项补贴
担保机构和银行在权利与责任方面存在不对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导致银行不愿意对高风险的中小型科技企业提供贷款服务,而地方政府建立的融资担保基金,通过补贴由于贷款造成损失的银行和担保机构,使其形成了共同承担风险的机制。比如四川省通过科学技术厅、财政厅向省内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通过政府资金帮助企业增信、为银行分担风险的方式,联合银行、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发的推出“天府科创贷”融资产品,对通过担保方式获得贷款的企业,按每笔贷款实际发生的担保费用给予补贴。帮助银行和担保机构实现科技成果转化,也推动了中小型企业的科技成果发挥市场作用。
3. 对融资担保行业的监管
针对中小型企业的信用担保体系由国家、省、市(县)三级机构构成,并对融资担保机构的内部控制、公司治理、资金管理、信息披露机制做出了明确规定。在担保业务风险权重、借款担保责任计算等方面,提出了明确的计算方法,提升了市场的有序性。
二、当前政府性融资担保机制问题
为了有效支持中小型科技企业的发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需要在市场中与企业、银行进行合作,因此融资担保活动主要涉及银行、企业、融资担保机构三大主体。其中,银行和担保机构会重视风险成本、收益等问题,企业主要考虑获得贷款的方式、项目收益、信用风险。由于中小型科技企业的研发项目存在较高的不确定性风险,所以银行和融资担保机构都要承担相关风险,同时在提供贷款、担保服务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恶意违约无法被观察到等情况,因此会存在以下问题:
1. 中小型科技企业缺少抵押能力
抵押品是中小型科技企业获得融资的关键,但是由于中小型科技企业的轻资产特点,所以需要政府介入,利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挥桥梁作用,给科技企业提供获得贷款的机会。但是,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企业中,依然有一部分会被银行拒绝贷款,原因在于银行认为中小型科技企业的经营风险比较高,其提供的抵押品不足以降低可能导致的损失。
2. 存在信息传递壁垒
目前中小型科技企业、担保机构和银行之间并没有形成有效的信息传递机制,导致担保机构和银行对中小型科技企业进行调查时需要花费大量时间,造成了较为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特别是担保机构面临的风险更高。在担保机构审批担保贷款时,需要对企业进行深入的调查,往往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资金和时间成本,同时担保机构对科技型企业存在较大的技术认知障碍,对业务水平提出较高要求,难以发现中小型科技企业的发展前景,导致很多科技企业由于缺乏融资错失了发展时机。部分企业为了能够获得贷款,可能会接受较高的融资成本,导致企业会面临比较高的还款压力。导致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来自于我国政府性担保机构建设时间比较晚,各个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实力参差不齐,缺少足够的增信实力,银行与担保机构的合作机制不优,并且由于中小科技企业的风险较大,担保回收率不高,进一步造成银行、担保机构不愿合作开展对中小型科技企业的贷款业务。
3. 担保风险较高
针对科技中小型企业的担保费率和贷款利率都有上限要求,所以目前担保机构和银行对中小型科技企业的服务收益相对较低。同时,由于中小型科技企业往往处于新兴领域,在企业违约后,担保机构和银行很难有效处理其抵押品,增加了担保机构的经营风险。并且,中小型科技企业具有轻资产企业的性质,因此缺少足够的抵押品反担保,会导致担保机构和银行代偿损失增加,所以目前担保机构和银行普遍对中小型科技企业缺少积极性。
三、基于政府介入的中小型科技企业融资担保创新模式
1. 介入机制框架优化
传统模式下,融资担保主要涉及企业、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银行三个参与方。担保机构和银行都会考虑风险、成本、收益,企业主要考虑获得贷款的方式、贷款成本、研发投资收益。科技企业相对其他企业具有更强的创新偏好,所以会为研发项目开展融资;如果担保机构能够为企业提供信用担保,银行在企业没有提供抵押品的情况下也会提供信贷支持;如果企业没有得到信用担保,银行就会要求企业提供抵押品,然后确定是否提供信贷支持。由于中小型科技企业普遍缺少抵押品,而且银行、担保机构、企业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导致银行会更看重企业的风险,进而增加了中小型科技企业的融资难度。
为此政府需要参与和介入到融资担保活动中,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并推行有关担保政策,成为融资担保的第四个参与方,如图1 所示。比如,政府需要建立长效补贴机制,遴选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中小型科技企业,通过政府支持方便银行、担保机构对具有发展前景企业的识别;并且面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担保机构提供风险补偿资金,或者通过提供奖励提升担保机构和银行对中小型科技企业的贷款净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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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相关配套政策建议
(1)提升中小型科技企业的抵押担保能力
中小型科技企业从银行获得融资困难、担保机构提供担保风险高的核心原因在于很多中小型科技企业并没有足够的抵押能力,因此,需要提升中小型科技企业的抵押能力,缓解市场对这类企业的质疑。例如,需要扩大抵押品的范围,以及规范相关实物操作,提升动产和权利方面的融资担保效果,减少抵押品不足的问题。比如可以将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仓单、应收账款、融资租赁等纳入动产和权利担保的范围,为了避免由于债务人对抵押品仍然拥有使用权导致抵押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要做好对各类原材料、半成品等动产的统一登记,明确各方对抵押品的权利,强化对抵押品的控制。另外,也要促进和规范参与动产和权利抵押业务的第三方企业和行业发展的法规,完善动产和权利抵押交易市场,建立更为可靠的拍卖制度,促进动产和权利抵押标准化债券的发行。
(2)提升违约诉讼执行效率
目前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违约处置诉讼的过程中也会面临周期过长、执行力度弱、效率低等情况,很多企业会趁机恶意转移财产,以及采取各种方法规避执行,导致银行和融资担保机构会面临比较高的损失,很大程度上打击了银行对中小型科技企业提供贷款服务的积极性。为了保证市场秩序,需要提升违约诉讼的执行效率,公检法、银行、融资担保机构需要联合建立数据系统,使用网络数据和大数据技术储存和中小企业相关的数据和信息,包括保存中小型科技企业的资产、经营状况数据,以及针对经济纠纷案件专门建立网络法庭和执行机构,提升诉讼效率的同时也能精确锁定被执行人的财产。数据库建设中,需要遵从标准化原则,做好对不同类型案件的分类,方便司法机关调取案例作为参考,快速完成判决和执行,而且保证全国范围内执行效果的一致性,保证法律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3)优化财政转移补贴机制
财政转移补贴是对中小型科技企业提供支持的关键方式,为了提供银行为中小型科技企业提供贷款的积极性,并帮助企业控制风险,应建立面向中小型科技企业的常态化的财政转移补贴机制,以及在其中加入对银行、担保机构的补贴。为了保证补贴具有持续性,需要确保通过补贴获得以下正向循环:政府通过提供财政补贴可以获得更高的净收益,即通过补贴银行、担保机构、企业能够让政府获得的财政收入增加,之后政府可以利用增加的财政收入继续支持后续阶段的补贴,从而不断进行循环。为了确保持续性,需要政府做出正确判断,合理分配流向担保机构、银行、企业的比例,并定期向资金池中注入资金,避免资金干涸。因此,政府需要从总体进行资金的规划,根据自身财力对辖区范围内的中小型科技企业、融资担保机构和银行提供补贴,而且需要建立专用的补贴账户,严格进行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实现专款专用。
(4)建立和完善资本金补充机制
融资担保公司作为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无论是国家法规还是地方管理都对其注册资本和实缴资本做出了明确要求,资本金是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开展的重要基础,无论是其在提升抗风险能力、与银行建立风险分担机制、扩大业务范围和提升业务规模等方面具有重大现实作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挥着“准公共”和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功能。科技型中小企业具有较高的风险和不确定性,随着经济的增长和融资担保规模的扩大以及长期经营和经济周期波动导致的代偿风险的累计,政府应建立起政府性融担机构的资本补充机制,强化融担机构的资金实力和承担风险的能力。
四、结语
为了保证对中小型科技企业的融资担保,政府需要建立具有长效性的补贴机制,并不断提高执行力度,通过灵活调整流向企业、银行、担保机构的资金,加强公检法与担保机构、银行的合作,强化中小型科技企业的数据库的建设,解决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并通过完善规章制度提升中小型科技企业的抵押能力,使相关企业可以更流畅地获得融资,保证经济发展和技术创新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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