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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平台中农产品数据共享的法治化探索
 

电商平台中农产品数据共享的法治化探索
石晨轩

      【摘要】电商平台作为现代农业供应链中的关键纽带,通过农产品数据的共享,可以有效缓解信息不对称问题,推动农产品的高效流通与精准市场调控。然而,农产品数据共享在实践中面临着法律冲突,特别是商业秘密保护、数据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称性等问题。本文从法治角度出发,探讨了电商平台农产品数据共享的法理基础及其当代价值,分析了现有法律框架下的数据共享困境,并提出了推动数据共享法治化的具体路径,强调了构建“公益主义”法律原则、明确商业秘密保护边界及制定支持数据共享的激励机制对于促进农产品数据共享的重要性。
      【关键词】电商平台;农产品数据;数据共享;法治化
一、引言
      随着数字经济的兴起,电商平台在农产品供应链中地位凸显。国家政策多次强调数字赋能农业发展,如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数商兴农”工程和“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旨在推动农业与数字经济深度融合。《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意见》也强调增强数据要素的共享性与普惠性,促进其在农产品供应链中的高效利用。基于此,本文探讨电商平台农产品数据共享的法治化路径,分析当前法律框架中的冲突,并提出解决方案。
二、电商平台农产品数据共享的法理基础
      1.农产品数据的公共利益性
      首先从农产品数据本身的性质出发,农产品数据具备近似公共物品和有利于公众的特性,这要求电商平台在公共利益导向下,适度与政府及市场共享这些数据,来最大程度地保障公共利益。简而言之,农产品数据应视为一种促进社会整体利益的共享资源,而非纯粹的商品。因此,法律应明确规定数据共享的边界和条件,保证数据共享不仅符合法律规范,同时也能平衡社会公共利益与企业商业利益,确保数据共享活动的合法性和效益最大化。
      2.农产品数据的“社会福利品”属性
      农产品数据作为一种近乎公共的资源,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这意味着所有利益相关方,包括政府、企业、消费者和农民,都应能平等获取和使用,也就是经济学中的“社会福利品”的概念,这里提到的“社会福利品”,是指那些旨在提升社会福利、增进社会成员福祉的物品、服务或政策,换句话来说,农产品数据因其固有的社会福利属性,使得电商平台有责任和义务,在适当的情况下,基于社会和市场的共同需要,将这些数据开放给政府和所有市场参与者,而这样的权利是每一个社会成员所固有的,并不受他们当前支付能力的约束。
      3.农产品数据共享的法治化导向
      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并未明确要求电商平台的产品数据公开义务,但已有根据数据的性质不同,要求电商平台进行披露的价值导向。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三十条:“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应当按照规定对其数据处理活动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风险评估报告。”第二十一条:“国家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可见现有的法律规定一方面突出了政府在数据监管中的核心地位,另一方面构建了对于数据进行分类管理的法律机制,因此在现有的法律导向之下,应当进一步明晰农产品数据共享的机制与法律边界,推动数据安全法的进一步落实。
      4.电商平台农产品数据共享的法治化困境
      (1)农产品数据共享与商业秘密保护的冲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包括不为公众所知、具有经济价值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且权利人已采取保密措施。电商平台在推进农产品数据共享的过程中,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哪些数据资源可以共享,这直接关系到数据共享的范畴界定,也是解决当前困境的基石。而这一问题的核心,在于如何精准划分农产品数据共享与商业秘密保护之间的界限。
      笔者认为,电商平台中的农产品数据可以分为五类:一是农产品基本信息(如农产品的名称、产地等);二是农产品生产与安全信息(如质量等级、农药残留等);三是农产品销售与物流信息(如销售价格、物流路径等);四是农产品评价与反馈信息(如消费者满意度、偏好等);五是农产品市场趋势与预测信息(如市场趋势、预测数据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商业秘密的规定,可以归纳商业秘密的特征:秘密性和经济价值性。同时共享农产品数据需有利于消费者或者农民也就是数据共享的必要性,根据笔者的调研数据,从以上三个角度出发,以农产品基本信息为例进行分析:
      农产品基本信息,如名称和产地,在特定情境下可能因关联特定环境因素而具备商业秘密属性。例如,“云岭绿茶”由于产自云南省某高海拔山区的独特自然条件而形成竞争优势,其产地的气候信息即具有秘密性。如果该信息被竞争对手获取,将可能损害生产者的经济利益。然而,农产品的基本信息必须与生产技术相结合,才能体现出经济价值。因此,在数据共享过程中,需建立基本信息与核心技术信息的分离机制,对涉及核心经济价值的数据信息进行披露豁免,这是解决法治冲突的关键。
      (2)数据共享中权利与义务的法律不对称
      在电商平台农产品数据共享中,平台通常承担了大量数据共享的义务,但其在享有数据权利方面却存在不对称现象。平台需要向政府、企业等提供数据,而这些数据的共享往往是无偿的,且平台难以获得相应的补偿或回报。这种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称,削弱了平台参与数据共享的积极性,阻碍了数据流通的效率。因此,亟须在法律层面构建激励机制,保障平台在履行共享义务时享有相应的权利和补偿。说明:秘密性:根据信息被泄露后可能导致的经济损失和竞争优势的丧失程度来判断。价值性:根据信息对商家和消费者的经济价值和决策重要性来判断。构成商业秘密的可能性:根据秘密性与经济价值性综合判断。共享的必要性(针对农民):根据信息对农民调整种植计划、生产加工技术和提升收入的重要性来判断,同时考虑信息共享与保护的平衡。


三、电商平台农产品数据共享的法治化现状
      1.农产品数据集合平台现状
      当前,在农产品数据共享领域,像一亩田的天机农业大数据系统这样的平台已经展示了其重要性。天机农业大数据系统深度整合了来自其平台3500万全国B端农业从业者(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线上经营行为数据,这些数据覆盖了1.5万种农产品品类,并广泛分布于全国2800多个县域,通过数据共享为农业生产者、采购商及政府相关部门提供了详尽且全面的市场洞察。
      同时,一亩田采取了多种方式来保障共享数据的同时保障商业秘密以及核心数据的安全性,可以为第三方平台介入农产品数据共享提供借鉴:一亩田天机农业大数据系统在数据共享前,采用了数据脱敏与匿名化技术以保护商业秘密,实施了基于角色的访问控制(RBAC)与多因素认证以严格限制数据访问权限,并应用了传输层安全协议(TLS/SSL)和高级加密标准(AES)等加密技术,确保数据传输和存储过程中的安全性。这些措施共同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数据保护机制,为数据共享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2.共享模式的路径探索
      (1)直接共享模式
      在直接共享模式下,电商平台通过平台生成的农产品数据直接向政府、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提供。如图1所示,这一模式分为三个主要方向:政府部门共享、同行业企业共享和消费者及其他市场主体共享。通过这种方式,电商平台能够实现信息的快速传递,推动市场供需平衡,提升数据共享的效率。


      (2)间接共享模式
      在间接共享模式下,政府通过与三方数据平台合作,将电商平台提供的原始农产品数据进行汇总和处理,再进行共享。如图2所示,间接共享模式涵盖了数据的汇总、处理以及最终的共享步骤,其中包括数据的匿名化、去标识化处理以及最终的数据共享。这种方式不仅整合了多来源的数据,提高了数据的全面性和准确性,便于政府决策和企业市场分析,还强调了数据安全、隐私保护以及商业秘密的维护。第三方平台作为数据处理者,需严格遵守数据保护法规,确保数据处理的安全性,防止数据泄露。
      (3)外国数据共享模式的法律实践借鉴
      在间接共享模式下,美国加州作为农业技术创新和数字化转型的前沿阵地,其政府与农业企业(Agriculture to Government, 简称A2G)的数据共享模式展现了独特的优势。加州政府通过立法和政策引导,鼓励农业企业共享包括作物种植、病虫害监控、水资源管理等在内的农产品相关数据,特别是在应对气候变化、保护自然资源和提升农业生产力等具有广泛公共利益的领域。加州农业部门与多家大型农业科技公司合作,利用大数据分析优化灌溉系统,减少水资源浪费,同时提高作物产量和质量。这种合作模式不仅促进了农业数据的深度应用,还带动了农业科技的快速发展。
      在农产品数据共享的间接路径上,加州实践的优势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通过政府与企业间的合作框架协议,明确了农产品数据共享的范围和条件,有效解决了数据共享边界模糊的问题。其次,加州政府为参与数据共享的企业提供了一系列激励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资金补贴、技术援助和优先参与政府项目的机会。这些激励措施不仅平衡了企业在数据共享中的成本与收益,还激发了企业参与数据共享的积极性,形成了政府与企业双赢的局面。最后,加州政府通过建立农业数据共享平台,整合了来自不同企业和政府部门的农业数据资源,实现了数据的跨机构、跨领域共享,提高了农业生产的效率和可持续性。
      这样的间接共享模式能够有效解决商业秘密保护与农产品数据共享之间的界限模糊等法治化问题,弥补政府在数据加工处理方面的不足,在我国已经存在成熟的第三方农业数据平台的情况下,加州的间接共享模式经验值得借鉴。
四、电商平台农产品数据共享的法治化路径研究
      1.构建农产品数据共享的“公益主义”法律原则
      公益性原则是农产品数据共享的基础。它要求数据共享活动必须服务于公共利益,促进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以及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在加州模式中,政府通过建立农业数据共享平台,整合来自不同企业和政府部门的农业数据资源,实现了数据的跨机构、跨领域共享,这一举措显著提升了农业生产的效率和可持续性,体现了公益性原则的实践价值。
      2.确立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界限
      在推动农产品数据共享中,确立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界限至关重要。法律需明确界定农产品数据中商业秘密的范畴,如运营策略、客户信息等竞争优势数据。同时,应规定数据共享的范围与条件,确保公共利益需求下,电商平台能合法共享数据而不损害核心商业秘密,可通过匿名化、脱敏技术处理数据,防止敏感信息泄露。
      3.制定支持数据共享的激励机制与政策
      框架相关法律应建立数据共享的激励机制,如为电商平台提供税收减免或经济补贴,以补偿其因共享数据产生的成本,鼓励更多的数据流通。引入数据共享的信用评价体系,确保共享过程的透明度和合规性。
五、结论
      电商平台农产品数据共享的法治化是农业现代化和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关键。通过建立公益主义法律原则、明确商业秘密保护界限,并制定合理激励机制,可以平衡社会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在全球数字经济背景下,农产品数据共享的法治化不仅推动农业发展,也是国家数据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法律框架,确保数据共享合法、安全是至关重要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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