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信用评级机构发展与监管分析
赵丽蓉
作者单位:广东培正学院数字经济研究所
【摘要】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推动和完善,广东省在信用评级方面取得一定成效,本文针对评级机构发展与监管进行研究探析。目前,广东省共5家信用评级机构,但机构存在缺乏高质量评级技术、未能对评级对象建立长效跟踪,以及信息披露欠缺的问题;在评级监管方面,存在备案路径不统一和惩戒机制不完善的问题。对此,建议评级业发展专业性人才、提升评级技术,建立长效跟踪评级机制,加强机构对信息的披露程度。同时,完善配套制度,推进惩戒制度,进一步推动广东省信用评级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信用评级业;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监管
一、广东省信用评级机构发展和监管现状分析
1.广东省信用评级机构发展现状
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推动与发展,广东省信用评级业自2010年迎来快速发展,注册从事信用评级相关业务的企业数量不断增加,根据企查查2019年数据披露,广东省共计21626家信用评级相关企业,占全国总量51.8%。
为了规范信用评级业务,促进信用评级业的健康发展,2019年11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证监会联合发布《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下文简称“《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开展信用评级业务的评级机构应当向主管部门备案机构办理备案。2020年,据中国人民银行官方网站披露,广东省备案的评级机构共7家,占全国评级机构(共57家)总量12.28%,仅次于北京市和浙江省的备案机构数量。2022年,惠州市惠信资信评级有限公司和江门市公诚企业信用评级有限公司因业务调整,主动申请退出信用评级机构备案,不再从事信用评级业务。
目前,广东省共5家备案评级机构,其中,广州市3家,深圳市1家,揭阳市1家,这些机构主要开展主体信用评级业务,仅深圳市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下文简称“中证鹏元”)能够在开展主体评级业务的同时,在债项评级业务上有一定规模。
2.广东省信用评级机构监管现状
目前,广东省信用评级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监管的单一模式转变为人民银行主管,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证监会监督管理的统一监管模式。2006年,《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指导意见》明确了监管范围,针对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信贷市场的金融产品、借款企业和担保机构信用评级业务给予管理和指导。2017年,人民银行发布2017年第7号公告,就评级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评级业务进行进一步规范,并明确由人民银行对评级机构进行监督管理,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下文简称“交易商协会”)对评级机构进行自律管理。次年,为推进债券互通,加强信用评级业统一监管,人民银行、证监会联合发布2018年第14号公告,明确人民银行和证监会有权对评级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交易商协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有权对机构开展自律调查。2019年,《暂行办法》的推出正式确定人民银行作为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证监会为信用评级业务管理部门,这意味信用评级业正式进入统一监管模式。
二、广东省信用评级机构发展和监管存在的问题
1.广东省信用评级机构发展存在的问题
(1)高质量评级技术匮乏
广东省评级机构存在高质量评级技术欠缺、评级方法和模型有待提升的问题。目前,由于债项评级对于评级方法和模型有一定专业技术的要求,除中证鹏元,另外4家备案机构暂未开展债项评级业务。
在主体评级业务方面,根据官方网站披露,5家机构在评级技术的质量上存在明显差距。中证鹏元会根据评级对象的业务需求,提供针对性的评级方法和模型,具体包括借款企业、投标企业、上市公司治理、公司履约能力,以及综合实力评级方法和模型。广州普策信用评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策信评”)则披露不同行业企业主体信用评级模型和方法,但评级方法缺少针对行业特点进行分析的差异性。广东东方安卓信用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安卓”)仅在其官方网站简要介绍评级假设和模型方法,并未对具体的模型内容和评级过程进行具体披露。总而言之,广东省评级机构在评级业务发展上均衡性欠缺,评级技术仍有较大的进步空间。
(2)长效跟踪评级缺失
在完成评级后,广东省评级机构存在缺乏后续定期或不定期跟踪评级的问题。目前,仅中证鹏元能够对主体评级和债项评级进行定期跟踪和反馈,通过长效跟踪评级和撰写质量报告来检验评级技术,并进行风险提示。广东省其他4家机构并未建立跟踪评级机制,未对评级对象进行持续性地观察和反馈,存在跟踪评级缺失。
(3)信息披露不完善
目前,广东省评级机构均按照《暂行办法》信息披露要求进行披露,但《暂行办法》要求披露的信息为原则性内容,因此,机构存在信息披露不全面的问题。由于相关法规未对评级过程、核心评级方法,以及评级结果质量做强制披露要求,这些信息完全依赖于机构主动披露,而大部分机构往往以保密为由选择不公开相关内容。因此,尽管《暂行办法》规定信用评级机构应当披露评级项目依据的主要信息来源,市场参与者也难以通过机构披露的评级方法和过程判断评级对象的价值,这增加了信息非对称和不透明度。此外,由于《暂行办法》规定可通过业务监管部门指定网站或机构官方网站进行信息披露,导致披露不规范、信息分散化,增加市场参与者获取信息的难度。
2.广东省信用评级机构监管存在的问题
(1)准入退出机制不健全
目前,广东省在评级机构准入备案上存在路径不统一的问题,具体体现在重复备案方面。《暂行办法》于2019年11月明确要求从事评级业务的机构需在人民银行进行备案。2020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则将从事证券评级业务的机构行政许可更改为备案管理方式。同年9月,为进一步落实《证券法》规定,《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仅于证监会进行备案的评级机构方可从事债项评级业务。至此,于广东省人民银行进行备案的机构共5家,于证监会进行备案的共2家机构,不难看出广东省评级准入存在备案路径不统一、重复备案的问题。
此外,机构在退出备案方面同样存在机制不健全的问题。自2019至今,全国共9家机构退出备案,其中,广东省共2家评级机构于2022年退出机构备案,根据人民银行披露,这2家公司皆因业务调整,主动退出信用评级机构备案。由此可见,评级机构在退出机制上并无门槛,只要其不再从事评级业务,就可以主动退出备案。同时,《暂行办法》并未对机构退出要求做出明确限定与规范。
(2)机构法律责任不明晰
法规监管方面,广东省评级机构存在失信惩戒机制不完善、法律责任规定不明晰的问题。尽管《暂行办法》的出台对评级业管理部门、评级机构和从业人员进行一定程度的规范,但法律层级低,约束力不强,此外,针对评级机构和从业人员在法律责任的惩处上多为行政处罚,且惩罚力度不足。
《暂行办法》明确规定评级机构和从业人员须办理备案;机构在开展主体评级和债项评级业务时,应保证独立性要求;机构应配合管理部门的监管检查,确保一致性原则等。机构如违反办法,将限期整改或予以警告,并处以罚款,罚款金额为违规期间评级业务收入的50%。
2023年11月,人民银行披露对6家评级机构的行政处罚,合计罚款3446.645万元,其中,中证鹏元因未按规定办理备案、违反独立性要求和一致性原则、未按照法定评级程序开展评级业务等6项违规行为处以警告,并罚款600.995万元。此外,其常务副总裁和副总裁因机构违反《暂行办法》第五十八条的两项规定被警告,并罚款3万元和9万元。由此可见,针对机构违规行为仅处以行政处罚,尽管在处罚金额上有所提升,但根据交易商协会和证券业披露,中证鹏元2023年承揽债券占机构总承揽量9.26%,对比机构业务发展情况,惩处力度仍有所欠缺。
此外,针对机构从业人员违反办法方面,则处以罚款,并将违法失信行为和评价结果纳入机构信用档案;如涉嫌犯罪,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可见,虽然暂行办法对机构从业人员规定了禁止行为和处罚形式,对管理部门监督管理范围进行规定,但并未明确评级机构和从业人员应承担的监管规则。
三、广东省信用评级机构发展与监管的对策建议
1.广东省信用评级机构发展对策
(1)发展专业人才、提升评级技术
大力培养广东省信用评级专业人才,提升评级方法和模型。目前,广东省涉及信用评级方向的专业包括信用管理专业和资产评估专业,但开设信用管理专业的高校仅两所,开设资产评估专业的高校仅四所。因此,应加强对信用评级方向专业人才的培养与引进,积极组织开展高峰论坛,探究评级业前沿议题,促进评级经验和技术的交流与学习,建立更科学的评级方法,提升评级质量。此外,针对发展评级业高质量人才,应建立评级资格认证,为评级业准入设置一定门槛,保证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素质和职业道德素养。
(2)建立长效跟踪评级
鼓励机构持续关注受评对象、建立长效跟踪评级,根据对评级对象的持续观察与跟踪进行评级等级的调整,掌握风险因素变化,为市场参与者提供风险披露,当受评对象遭遇重大负面影响事项时,机构应主动开展不定期跟踪评级,并及时提供评级调整报告。此外,机构应根据评级情况和评级变化,提供季度和年度评级结果质量检验报告,以此检验评级技术、降低债项违约情况、提升评级质量,真正意义上做到风险预警与提示。
(3)加强信息透明程度
加强广东省信用评级业和评级机构信息披露程度。针对评级业务管理部门,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可披露年度信用评级监管报告,将广东省备案机构及从业人员情况、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信贷市场业务情况,以及风险预警情况等进行披露,以此帮助评级结果使用者了解省内评级业务和风险情况。此外,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可通过在监管报告中进一步披露监管结果和备案机构合规情况,从而提升整体评级质量,加强评级机构合规化。
针对自律组织和评级机构方面,自律组织应定期组织开展市场化评价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信息披露,从而促进市场声誉机制。评级机构则应对评级技术和评级结果进行充分披露,并定期公开评级结果质量,以此检验评级方法的科学性,不断实现评级技术的优化,并以此帮助评级结果使用者选择合适的评级机构。
2.广东省信用评级机构监管的建议对策
(1)完善配套法规制度
进一步统一监管框架,明晰监管职能边界,完善配套法规制度。尽管《暂行办法》标志评级行业监管体系的统一,明确了人民银行作为信用评级主管部门的主导地位,但其法律层级低,强制性不足,存在一定局限性。为此,人民银行应针对信用评级业制定专门的法律,明确各监管部门的职责和职能范畴,避免各监管部门间的法规相冲突。同时,进一步规范评级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明确机构和从业者的监管规则,完善法律责任体系,促进评级业健康发展。
(2)完善失信惩戒制度
首先,进一步完善评级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违规惩戒制度,加强评级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针对目前评级行业违规和惩戒情况,广东省监管部门应加大对行业的监管力度,以保证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业务开展时、评级程序的合规。其次,应加大违规惩处力度,针对披露虚假信息、不正当获益等严重危害经济或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应追究刑事责任。最后,广东省应进一步发挥“信用广东”网站作用,推进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加大失信惩戒的信息共享,建立全面的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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