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
张佳欣
作者简介:张佳欣(2001—),女,黑龙江甘南人,汉族,研究生,哈尔滨商业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税务专硕,研究方向: 税收理论与实务
【摘要】作为科技创新的核心力量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主要受惠方,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新不仅体现在数量上的增长,更重要的是在质量上的提升。经过对相关文献的细致梳理,我们发现当前高新技术企业在创新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存在以下问题:对于规模相对较小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扶持力度明显不足;针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加计扣除政策表现出一定的弱化趋势;针对高新技术公司的研发团队,激励措施相对较少。加大对小规模高新技术企业的支持力度,加强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加计扣除政策,并增加对研发人员的税收激励政策等相关措施。
【关键词】税收优惠;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创新
一、引言
追求经济的高品质增长是我国走向现代化的关键策略,为企业提供高品质的发展机会已经成为当前经济增长的迫切需求。当考虑到研发人员的薪资、研发设备的折旧以及研发材料的费用等创新要素的成本时,采用加计扣除的税务优惠措施,有助于激发企业的创新热情并增加对创新的投资,可以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优势,并促进其向高品质方向发展。2024年的政府工作报告特别强调了科技创新的核心地位,同时,建议要有力地实施结构性的税收减免和费用降低政策,尤其是要积极推动科技创新和制造业的持久发展。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了创新在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心作用,在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背景下,高新技术产业已经逐渐成为了国民经济中最具有发展潜力和活力的增长点之一。高新技术企业不仅是创新活动的核心力量,也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主要受益方,它们的创新活动不只是数量上的增长,更重要的是质量方面的提升。
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关于鼓励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发展的税收优惠措施,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然存在许多不足,如税收优惠政策缺乏针对性、优惠力度不够等。显然,高新技术企业构成了我国科技创新的关键经济支柱。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影响高新技术企业创新的核心因素,起到了不可或缺的角色作用。如何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更有效地激励这些企业创新,并进一步提升它们的核心竞争力,已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高新技术企业作为科技创新的孵化器,税收激励政策作为促进科技创新的催化剂,两者之间关系密切。企业的创新产出活动具有周期长、成本高、风险高等特点,并且其本身具有公共产品的外溢性特点,为了实现创新活动的顺利进行,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来激励市场主体进行创新活动,从而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税收优惠政策作为激励方式之一,其是政府对特定纳税对象的应缴税额进行减免或抵扣,能为企业承担部分风险,减轻企业负担,属于“事后优惠”。但是税收激励方式并非一直是正向的激励作用,其也有可能产生阻碍作用,极易造成实际政策效果与政策初衷背道而驰。
二、相关概念界定
1.高新技术企业
在我国,所谓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那些经过我国官方认证流程,具备长期研发能力,并以其研发成果为基础进行商业运营的普通居民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属于知识和技术高度集中的经济组织。作为推动我国经济转型的关键要素,高新技术企业在创新方面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高新技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着高投资成本、巨大风险和缓慢的回收速度等问题,这导致了企业内外信息的高度不对称。从另一个角度看,税收减免有助于增加公司的盈利,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企业面临的外部融资障碍。税收减免确保了企业的资金来源,这有助于高新技术企业更好地引进和应用创新技术,从而全面增强企业的综合实力,并推动高新技术企业走向高品质的发展道路。
2.税收激励
从一个更宏观的视角出发,税收激励可以根据其激励目的的差异,进一步细分为正向税收激励和反向税收激励这两个不同的类别。在这之中,反向税收激励指的是政府在确保税收公平的基础上,采用税收政策来对纳税人实施处罚的策略。是一种在国家法律允许的前提下,激励企业进行更多的投资和创新活动的策略。正向税收激励是一种旨在通过减少税务成本来刺激经济增长或提升企业运营绩效的策略。这两种激励都属于税收激励的范畴,目标是通过减少纳税人的税务压力来刺激他们的经济活动。这种政策一般适用于那些能够产生高税收收益的行业或部门。在大多数情况下,政府会采取这种激励措施,目的是推动具有社会进步意义的产业发展,并承担区域内产业和地区的发展和壮大的责任。
三、现行高新技术企业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问题
1.对规模较小的高新技术企业扶持力度不足
本文通过分析发现,当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规模相对较小的一部分高新技术企业激励效果不尽人意。在这类企业中,尤其是中小型的企业,受到资金实力与融资手段等方面的限制,能够达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并不容易,难以实现大规模的研发创新投资。即使面对丰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激励,部分这类企业也往往会“有心无力”,对优惠政策的反应程度偏弱。同时我国在对这类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上,横向与发达国家比较也显得颇为单一。为此应该思考提升优惠政策对这类高新技术企业的扶持力度,减少其研发创新的后顾之忧。
2.适用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加计扣除政策有所弱化
原来适用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范围已经扩展全行业、各领域,导致了原有优惠政策的激励效果有所弱化。主要表现在之前的企业需要不断提高研发费用、增加研发人员数量、努力实现创新成果转化以提高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比,从而达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各项门槛要求,才能享受到所得税优惠政策;而在适用范围扩大以后,企业无需做出上述努力也能享受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其必然会影响到企业参加高新技术企业相关资质认定的积极性,从而影响企业进一步的研发创新活动的开展。
3.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人员激励政策少
人才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新产出与投入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与企业研发人员的构成密切相关,例如高新技术企业,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人员的税收优惠力度,可以形成一部分的激励效应,从而促进企业的创新发展和人才成长。目前,企业对于研发人才的重视度不够。与此同时,对于研发人员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也较少,尚且无法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的人才创新发展。
四、税收优惠政策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发展的相关建议
1.加强对规模较小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扶持
考虑到当前企业所得税优惠对规模较小的高新技术企业扶持力度不足的问题,本人建议应强化对规模较小的高新技术企业扶持力度。首先,可以在现有科技型中小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基础上,将适用对象的限制条件适当放宽,形成多级次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具体而言,原政策限定了企业的职工人数、年销售收入、资产总额等条件,企业被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就必须全部满足这些条件。但对于超出原有限定条件但规模仍较小的企业,或只有一部分条件超出限定的企业,适当增设一档优惠标准,使其可以适用稍低一些的加计扣除或摊销额。如此一方面扩大了政策惠及企业的规模,另一方面也减轻了处于条件临界点的企业对失去税收优惠政策的不适应感,防止企业可能存在拘泥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门槛而不愿发展进步的现象。其次,可以借鉴国际经验,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当年未抵扣完的研发费用允许向后结转一定年限,或对这些未抵扣的研发费用按比例予以返还,如此可以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占用大量资金的窘境,消除企业研发创新的后顾之忧。再次,对于这些规模较小的高新技术企业,税务机关还可以设立一对一纳税服务专员开展纳税指导与服务,帮助企业及时掌握税收优惠政策动向,增强企业获得感。
2.强化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加计扣除政策
适当采取一些“特惠性”税收优惠政策,进而加强高新技术企业研发创新的积极性。对于这种 “特惠性”优惠政策的实现模式,本人认为可以结合普惠型的税收优惠方式,形成综合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模式。主要操作流程如下,首先设定一个所有企业均普遍适用的基础扣除比例,如当前实行100%的加计扣除比例。其次,针对被评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等先进企业类型的,可以在这个基础扣除比例上设置额外附加比例,如可设置为10%,则最终该类企业的加计扣除比例为二者之和,即110%。通过该模式激发企业研发创新的活力,从而提高企业创新水平,同时也弥补了研发加计扣除政策的不足之处。
3.加大对研发人员的税收激励政策
研发人员主要涉及的是税收优惠政策中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由此,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人员的激励要放在个人所得税上面较好,对于科研人员在研发创新活动中取得的重大科研成果等收入可以给予减免或免征个人所得税。同时可以定指标而行,对于达标人员给予一次性奖金优惠。对于开创初期的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给与资金支持的研发人员,用于企业研发创新的部分予以放宽其税前增大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所以我国应该建立一套完整的人才培养体系,也要增加在税收政策方面的激励。
五、结语
本文以高新技术企业创新为切入点,重点介绍了高新技术企业创新与税收优惠政策的关系,通过借鉴国内外相关经验,了解到税收优惠政策对高新技术企业创新有两种反应:即促进作用和阻碍作用,通过深入分析这两种关系,同时介入相关概念界定,发现了现行高新技术企业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问题,如对规模较小的高新技术企业扶持力度不足、适用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加计扣除政策有所弱化、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人员激励政策少。最终提出税收优惠政策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发展的相关建议,由此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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