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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新就业形态劳工保障研究分析
 

吉林省新就业形态劳工保障研究分析
李美瑶
中共吉林省委党校(吉林省行政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
课题项目:中共吉林省委党校(吉林省行政学院)2024 年校(院)级课题(2024LL28)
作者简介:李美瑶(1997—),女,硕士,助教,主要研究方向为政府治理创新。
    摘要: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我们在大力发展新业态、新模式的同时,还应规范新就业形态劳动基准,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近年来,随着数字化带动平台经济迅速发展,吉林省新就业形态人员数字再创新高。但是与正规就业的劳动者相比,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的权益保障仍然存在许多不足。论文将吉林省新就业形态人员作为研究对象,从权益保障视角出发,通关剖析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以提出相关对策及办法。
    关键词:灵活就业;劳工;新就业形态;权益保障
    引言
    2020 年5 月, 有关方面提出,“新就业形态”发展中亟须解决的问题是劳动者的法律保障,需切实维护从事快递、网约服务、货运等工作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健全灵活就业的社会保障体系,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保障。2021 年7 月,国家相关会议指出,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保障权益,有助于促进灵活就业、增加就业岗位并提高收入水平。同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八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平台企业的相关责任。此外,吉林省发布了《吉林省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保障权益实施办法(试行)》,进一步补充和完善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保障措施。当前我国“新就业形态”下灵活就业人数高达两亿人,近些年吉林省的“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也在快速增加。如何切实有效保障好“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的权益,是本文探讨的核心与重点。
    一、新就业形态概念及吉林省新就业形态劳工现状
    (一)新就业形态的概念
    “新就业形态”这一概念首次被提出是在2015 年,引发了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和深度讨论。“新就业形态”概念的提出既是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也是新时代劳动力市场需求变化的结果,标志着就业模式和工作方式正迎来一场深刻的变革。就业是保障人民生活的重要手段,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关键因素[1]。张成刚[2] 认为,新就业形态是指由于技术进步和社会变迁所导致的传统劳动关系和工作方式发生改变后形成的一种新的就业形式,该形态下的就业往往不局限于固定的雇佣关系或地点,而是更加灵活、多样化且强调个人技能和创新。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的发展,“新就业形态”成为了推动经济发展、促进就业的重要力量。
    总体来看,新就业形态可以定义为:随着科技的进步,劳动者通过网站或其他数字平台谋求就业机会的全新就业模式。在这种模式下,经济主体个人化、去雇主化、经营模式智能化成为主要特征,平台主要承担监督和考核的责任。
    (二)新就业形态劳工就业的新特点
    新就业形态下的劳工就业的新特点主要表现为劳工原子化、就业方式弹性化、就业契约去劳动关系化。劳工原子化指的是,新就业形态中劳工逐渐从传统企业中紧密协作的员工关系转变为独立个体。在新经济形态下,“公司+员工”被“平台+个人”取代,即便在同一平台工作,劳工之间也不再是亲密的同事。
    就业方式弹性化则指企业和劳工的选择更加灵活。企业不再依赖全日制或自雇模式,而是采用弹性、社会化的雇佣方式;劳工则享受非标准化就业形式,工作时间和场所灵活,按单计酬,结算方式多样。此外,就业契约去劳动关系化在新就业形态中愈发明显。共享平台企业与“网约工”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情况越来越少。例如,“饿了么”主要依赖第三方配送公司和众包骑手,自营骑手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极低且持续下降;“滴滴出行”也明确其网约车司机与平台无劳动关系。这种缺乏正式合同的劳动关系给劳工维权带来了不小的隐患。
    (三)吉林省新就业形态现状
    2023 年,吉林省城镇新增就业25.79 万人,失业人员再就业8.33 万人,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6.45 万人。其中,新就业形态贡献显著,快递和外卖行业尤为突出。例如,快递行业全年业务量达76 909 万件,同比增长32.2%,直接从业人数达4.4万人。外卖行业方面,美团数据显示,长春市餐饮商家外卖化率排全国第一,活跃用户月均点外卖6.5 次,注册外卖骑手约20 万人(若含众包骑手人数会更多)。吉林省新就业形态领域用人需求逐年增长,从业者特征如下。新就业形态的劳动者主要年龄集中在18~45 岁,且多来自城市周边的县城或农村,体现了年轻化和地域分布鲜明的特点。新就业形态已经成为吉林省就业中一块不可或缺的拼图。
    二、吉林省新就业形态劳工面临的问题与挑战
    (一)劳工参保率偏低
    2023 年,吉林省城镇新增就业25.79 万人,失业人员再就业8.33 万人,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6.45 万人,新就业形态从业者数量持续增长。
    尽管政策允许新就业形态劳工灵活缴纳养老、医疗等保险,但参保率仍普遍偏低,远低于传统行业群体。参保意识不足是主要原因,许多从业者因短期收入较高,更关注即时收益而忽略长期保障,主动参保意愿较弱,甚至选择不参保[3]。以吉林省为例,2023 年月平均工资为7178.5 元,灵活就业人员每月需缴纳约861.42 元社保费用,但许多新就业形态劳工更倾向于将这笔钱用于其他用途。高流动性也降低了参保意愿,这种流动性既体现在地域上,也表现在行业间的频繁更换。例如,外卖员可能月内更换城市工作,或从快递员转为网约车司机。不固定的工作场所和职业性质使现有社保体系难以适应新就业形态需求。此外,户籍、劳动关系等限制加之从业者对社保政策和流程的了解不足,也进一步影响了参保率的提升。
    (二)劳工关系不明确
    当前,新就业形态的劳动关系保障和指导体系仍不完善,关系认定较为困难。为此,2021 年我国出台《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细化劳动关系分类,旨在强化权益保护,但实践中仍面临法律效力不足、监管难度大等问题。新型劳动关系是科技与经济发展的产物,但现行制度未完全适应不完全劳动关系的需求。现有认定标准单一,难以涵盖现代就业市场的多样性,导致部分劳动者权益难以保障。
    传统上,劳动分为从属性劳动和独立承包两类,而新就业形态中的平台经济从业者介于两者之间,兼具灵活性与依赖性,使劳动关系认定更加复杂。根据《中国共享经济发展年度报告》,2017—2019 年,新业态从业者中依法签署劳动协议、形成传统劳动关系的比例不足10%[4]。平台与从业者缺乏正式劳务合同,加剧了劳动关系的模糊性。因此,劳动者在与平台发生纠纷时往往处于弱势,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三)新就业形态从业者保障服务体系不健全
    为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我国政府采取了多项措施,但效果仍有提升空间。主要问题包括:一是信息收集难度大。从业者流动性高、工作时间灵活,缺乏正式就业登记,导致信息掌握不全。部分从业者社保参与率低,平台企业通过外包规避用工责任,使人事关系复杂化,加大监管挑战。二是联动监管机制不足,难以高效协作。一些平台利用监管漏洞侵害劳动者权益,而针对违法行为的应对机制有待完善。同时,工会组织的缺失也影响了权益保障。根据劳动保障法律,工会应在劳动者权益受侵害时代表其与用人单位协商。然而,平台类工会稀缺,加之劳动者对工会认知和参与意愿不足,入会率不足三成。现行以劳动关系为基础的入会标准进一步限制了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的参与,削弱了工会的维权作用,导致劳动者诉求难以有效表达,权益保障存在不足。
    三、对策及建议
    (一)双管齐下,提升新就业形态劳工参保率
    从政府角度看,推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保需优化参保体系。应完善社会保险法规,明确参保条款及权利义务;消除户籍差异,推广“互联网+ 社保”模式,实现线上缴费和跨地域服务;升级社保信息系统,允许劳动者在工作地或户籍地灵活选择社保领取地。同时,应特别保障高风险岗位如外卖骑手和快递员,通过病残津贴、政府补贴及强制参保等措施降低职业伤害风险。从劳动者个人角度看,需加强参保意识。相关部门可通过讲座、社区合作、发放传单和现场咨询等形式宣传社保知识,激励从业者参保,设计灵活缴费方案,并推行工伤和医疗保险的强制缴纳。建立一站式社保服务平台,为参保者提供高效服务,提升积极性。吉林省2021年发布的《吉林省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办法(试行)》就强调要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多渠道宣传提升从业者参保意愿和参保率。
    (二)明确劳动关系
    平台通过信息技术取代传统管理方式,改变了劳动组织和任务分配方式,但劳动者的从属性并未根本改变。因此,劳动关系认定标准需结合平台用工特点进行扩展解释,坚持事实优先原则,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尽可能纳入劳动法调整范围。未来立法应进一步细化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定,使其更契合现代社会需求;建立科学合理的协商机制,促进劳资双方沟通,有效化解矛盾,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同时,加强执法力度与社会监督,确保政策落地。现有文件对劳动关系的定义仍需完善,应在制度设计中明确界定,以适应数字化、平台化背景下的新型劳动关系需求。在界定过程中,应丰富劳动关系的弹性,结合传统3 要素与新就业形态需求,形成更灵活的结构标准。尽管新就业形态难以完全适用传统从属性标准,但劳动者的从属性本质并未改变,劳动关系认定仍需基于实际情况进行扩展解释,以更好保护劳动者权益。
    (三)加强政府部门监管,加强工会参与
    从政府角度来看,各级政府和行政机关应依法履行监管与劳动保障职责,明确权责义务,加强行业自律与监督,督促企业平台落实法律法规。
    同时,政府需加强与劳动者、企业平台和行业协会的沟通,建立专门组织保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推动多方参与解决纠纷。政府应依法监管平台企业,建立公平的监管制度,并通过多层次法律责任机制,加大对违法问题的处罚,提升违法成本,避免恶性事件,为劳动者提供良好的政策和法律支持。此外,各部门应建立联合监管机制,由平台监管部门组成协同监管体系,重点保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并加强宣传以形成震慑。工会在维护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方面也应发挥重要作用,需推进修订后的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加快该群体的建会和入会工作,创新组织方式,为其提供有效的维权服务。工会还需通过集体协商、劳动法律监督和法律援助等措施,切实保障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四、结语
    加强对灵活就业人员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保障,维护他们的基本权利,为他们提供更优越的从业环境和更具发展前景的机会。这不仅是实现更加充分和高质量就业的必要条件,也是全社会的共同期望。吉林省要继续加强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新就业形态相关讲话精神,以实际行动服务好、保障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实际行动书写中国式现代化的吉林篇章。
参考文献
[1] 刘小平.吉林省新就业形态发展的调查与思考 [J]. 劳动保障世界,2019(19):66-67.
[2] 张成刚.中国新就业形态发展:概念、趋势与政策建议[J]中国培训,2022(1):85-88
[3] 孔微巍, 张晗.黑龙江省扶持新就业形态的社会保障政策研究[J].商业经济, 2021(2):9-10.
[4] 钟仁耀.新业态就业人员的劳动保障权益如何维护[J].人民论坛,2021(21):6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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