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五”时期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问题研究
杨佩 吴书博 武苏粉 胡晓微
河北工程技术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91
课题项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课题(JRGH-2024-1161)
作者简介:杨佩(1992—),女,硕士,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经济管理。
摘要:新就业形态是在21 世纪随着互联网的发展逐渐兴起的一种时间和地点不固定的就业形式,利用互联网和移动技术快速匹配供需方,这种新业态正席卷全球,并在稳定就业和保持经济平稳增长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本文首先探讨新就业形态灵活用工模式的特点,然后分析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面临的困境及权益受损的原因。最后,提出“十五五”时期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保障权益的路径。
关键词: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多元协同
引言
互联网的发展让灵活用工有了更广泛的发展,变成一个跨越时空的非本地化的状态,深入到日常生活中的诸多方面。在新兴的行业形态中,灵活工作模式在雇佣关系等方面减少了劳动者对单一雇主的依赖,增强了其自主性。然而,这一转变也带来了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新挑战,特别是新就业模式下的劳动者,在薪资、社会保障、职业安全与健康等基本权利方面面临着保障不足的问题。因此,需要高度重视并积极探索新就业模式下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有效途径,构建一个政府、平台公司及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多元合作的治理架构。
一、新就业形态灵活用工模式的特点
一是任务化用工。随着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劳动者能便捷地运用信息工具和多样平台,实现与用户的即时交流和任务接收。这一转变打破了传统职业角色的限制,赋予劳动者涉足多个职业领域的机遇,使他们能在多个在线平台上注册,拥有多元化的职业和灵活的就业模式。工作与时间的安排变得更加灵活,允许劳动者根据自己的意愿和需求,在不同的平台上自由选择任务,进而更全面地展现其才能与潜力。综上所述,互联网平台的崛起为个体开辟了新的途径,使他们能够展示才华、实现个人价值与经济收益的双重追求。
二是弹性化用工。在新兴业态的灵活用工模式下,企业的管理方式经历了显著的变革,趋向于更高程度的信息化与智能化管理。举例而言,网约车服务平台能利用先进算法自动匹配并智能推送订单给司机,同时还能为司机提供效率最高的行驶路线。另一方面,社交媒体平台也采纳了算法推荐系统,精准地将内容创作者的视频推送给目标观众群体。
三是平台化用工。该模式的核心在于利用互联网平台作为联结点,将用工企业与求职者紧密相连,从而使平台自身成为了雇佣关系中的关键一环。求职者通过平台的线上服务寻找就业机会,而系统则依靠精细的筛选流程,自动为符合岗位要求的候选人进行匹配。一部智能手机就能高效对接就业,如美团外卖配送员需掌握路况、规划高效路线、驾驶电动车及操作手机导航等技能。企业则在平台上发布服务需求,并与平台企业按照协议比例分享收益。在这样的背景下,灵活的用工方式使得劳动者与平台之间的关系更像是一种合作伙伴关系。
二、新就业形态下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面临的困境
(一)弹性用工方式下劳动报酬权缺乏基本保障
新型就业形态紧密依托于数字平台,其标志性特点在于服务按需提供及报酬依任务完成量计算,这一模式引发了新就业群体劳动量的多变性,并且随着平台薪酬规则的调整,他们的收入呈现出显著的波动性。平台通过直接将工作量或业绩与薪酬挂钩的方式运作,这导致劳动者的收入变得不稳定,同时缺乏明确的最低工资标准作为保障。平台抽成比例的提高,进一步压缩了初次分配中劳动报酬的比例,这一比例在全国范围内普遍设定为15%~25%,并且随着订单金额的增长而逐渐上升[1]。在市场需求波动的影响下,平台订单数量呈现出明显的周期性变化。高峰期订单量剧增,但伴随着超时惩罚的风险;而低谷期则订单稀少,且易受各种突发事件的影响。平台的薪酬制度依据诸如快递员的配送数量、外卖员及网约车司机的订单量和用户评价等因素来制定。此外,新就业模式下劳动者的薪酬还深受平台奖惩机制的制约。平台企业通过严格的考核机制,综合评估劳动者的订单数量、用户评价等指标,并将其与薪酬直接挂钩。例如,在网约配送行业中,超过半数的配送员每月需缴纳数百至数千元不等的罚款,这无疑对他们的经济收益造成了不利影响。为了吸引新入职者,平台在初期会提供丰厚的补贴,但随着劳动者级别的提升,补贴会逐渐减少直至完全取消。新型业态灵活用工下,最低工资保障对新就业群体变得模糊。
(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益有限
新兴职业群体,如网络配送人员、网约车司机及网约货运驾驶员等,其工作地点多变,且与服务平台的雇佣关系缺乏标准化的合同约束,这导致他们难以享受到传统雇佣体系下的社会保障福利。面对突发情况时,他们所能获得的职业伤害赔偿及保障措施相当有限。同时,因为新就业形态下的劳动者年龄偏小,对疾病和养老等风险感知度较低,甚至对社会保险制度不太了解,导致整体参保动机和意识不强,同时收入方面的不稳定性也影响了参保缴费的热情或能力。大部分劳动者都选择在户籍所在地参保金额更少的城乡居民养老和城乡居民医疗。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关键领域:(1)基础医疗及养老保障系统仍待健全。平台采用的雇佣模式倾向于避免正式雇佣关系,从而规避为劳动力群体缴纳社会保险的责任。这既增加了劳动者在遭遇突发事件时获取必要保障的难度,也为他们的晚年生活带来了不确定性。此外,部分劳动者因担心政策不确定性可能影响到养老金的领取,而心存疑虑。这反映出相关部门推广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保政策有短板,使了解不足,信心缺失,保障政策衔接存空白。(2)职业伤害防护与救济体系尚不完善。根据报告可知,约55.26% 外卖骑手每日需完成超80 km 配送,70.08% 外卖骑手视交通安全为首要风险,紧随其后的挑战包括高强度作业与长时间劳动[2]。
(三)职业安全与健康权益保障水平低
灵活就业模式打破了传统职业结构的界限,但同时也带来了职业安全、健康保护和社会保障方面的不足。这类新兴就业群体的工作特征表现为极高的灵活性与流动性,特别是诸如外卖配送员这类以交通为主要职责的从业人员,面临更高的意外伤害风险。此外,平台工作所带来的高强度压力还催生了新型的职业健康问题,涵盖身体与心理层面。具体来说,这些问题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职业安全挑战突出且防护体系有待加强。以外卖服务平台为例,其内部算法能够快速规划最优配送路线,虽然显著提高了效率,但也可能促使配送员为了赶时间而加速行驶,从而增加交通事故的风险。由于算法难以充分预见现实环境中的各种不确定因素,如恶劣的气候条件、用户信息的错误或定位的不准确等,一旦配送超时引发用户不满,配送员可能会面临罚款、自费赔偿甚至账户被冻结的严重后果。因此,配送员往往不得不冒着风险加速行驶,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配送任务。二是劳动安全保护措施不足。面对安全威胁及常见职业病,大部分劳动者已采取基本防护措施。然而,这些防护措施相对基础,仅有这些是远远不够的,许多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如护膝、清凉油等,通常需要劳动者自己购买。这反映出在劳动安全保护方面,仍有较大的提升空间。
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受损的原因
(一)新业态劳动报酬机制缺乏规范性
在传统的雇佣关系中,为保障劳动者的经济利益,国家设定了最低工资标准,作为一项法定要求,确保雇主支付的劳动报酬不低于此下限。相较于传统的就业模式,新兴就业形态下,劳动者在工作内容和休息时间上有自主权,与平台企业关系较弱。因此,这类就业模式往往不具备传统企业中的考勤、绩效评估等管理机制,劳动报酬通常无基本工资。平台企业通过算法和用户反馈监督劳动者,并以此为依据确定薪酬水平,这种做法实际上增强了对劳动者的控制力。这种情境下,劳动者与用工实体之间的关系超越了单纯的法律合作范畴。从属性的减弱与控制力的增强使劳动者在等待任务及进行前期准备的时间上的投入增加,最终降低其小时收入。更令人担忧的是,目前针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最低小时收入标准尚未确立,这无疑加大了保障他们最低工资权益的难度。
(二)社会保险政策制度设计较滞后
社会保险政策制度设计上的滞后使灵活就业从业人员劳动保障权受到侵犯。首先,在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的缴纳基数与缴纳比例方面,在对其参保条件与参保费用设计时,并未充分考虑低技能灵活就业群体实际收入水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往往为了“到手”工资更多而选择不缴纳保险。除了参保缴费比例与基数外,劳动者不在工作地缴纳社保的原因也存在异地转接续保的问题,在社保转接政策尚不明朗的情况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往往担心之前的社保“白交”,而断缴、续缴手续、政策较复杂,灵活就业群体为了“避免麻烦”而选择观望的态度。再次,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不再满足当前灵活就业的发展需求。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基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的保障,体现了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的从属性,包括工作时间上与工作内容上的从属性。但在新就业形态中,尤其是平台经济中的外卖配送与网约车行业,出现了关于“服务使用者”“平台企业”“劳动者”三方利益相关主体。当前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体系尚未对该种形式的用工劳动关系予以明确,导致了该由平台企业还是消费者或者是劳动者自身承担工伤保险义务这一问题变得模糊。传统的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的惯例无法适用于新就业形态。所以往往出现大多数劳动者并不清楚存在职业伤害时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的情况。
(三)平台与劳动者安全防范意识薄弱
保障劳动者职业安全与健康,体现企业社会责任与利益优化,也是促进新就业形态稳健前行的必要条件。一方面,有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安全方面重视不够。由于落实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会增加企业运营成本,部分雇主为了谋取更高利润,削减了安全投入,导致劳动环境逐渐恶化。在新业态的劳动力市场,这一问题尤为突出,平台为劳动者提供的安全与健康防护措施明显不足。具体而言,劳动安全教育与培训缺乏系统性,大多为流于形式化的安全提醒,未能提供深入、全面的专业安全培训,劳动者的安全技能难以有效提升。此外,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供应不足,生产工具定期检查缺失,甚至存在使用未经安全认证设备的情况,劳动者面临职业安全与健康风险。另一方面,新就业形态的劳动者在安全意识及劳动保障认知方面尚存短板。他们大多数处在中年的人生阶段,家庭经济状况较差,要负担子女教育、父母赡养、租房住房、交通通讯等各项费用,生活负担较重,他们更倾向于积攒较多的银行存款,用于日常生活及养老。如果缺少用人单位作为参保载体,需要自行承担缴纳全部的保险费用,灵活就业劳动者缴纳保费负担重,缴纳工伤险意愿较低。
四、“十五五”时期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路径
(一)完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工资支付保障机制
首先,确保劳动者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合理的薪资是至关重要的。这要求平台企业严格遵守法律条文,公平地制定劳动者的薪资标准,以保障他们获得正常的劳动所得。其次,平台企业应构建一套既科学又透明的薪酬制度。在涉及算法逻辑调整、劳动提成比例设定以及薪酬计算方法等直接影响劳动者经济利益的决策时,平台企业应积极与劳动者沟通,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并公开相关的定价规则和薪酬构成。同时,还应采用多元化的评价标准来全面评估劳动者的绩效。此外,对于新就业形态下的劳动者而言,构建一个有效的沟通协商机制显得尤为关键。平台抽取的“服务费”直接影响劳动者收入。统计显示,多数平台抽成10%~20%,超过20% 的平台占23.02%[3]。因此, 平台应强化内部监管,优化沟通反馈和协商流程,共同设定合理的抽成上限。同时,平台还应密切关注并积极回应劳动者的利益诉求,通过及时、有效的联系来妥善解决这些诉求。
(二)完善社会保险制度设计
在“十五五”时期,政府可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设计,具体可以这样做。(1)实施分类管理。当前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社保缴纳以灵活就业身份参保,这意味着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每个月将自行承担社保缴纳费用,考虑到当前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依然多为低收入水平劳动者,这无疑增大了职工社保的参保难度。因此,政府可以考虑针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按照灵活就业的类型,实施分类管理。一是可以按照上年度该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综合所得税收入,确定本年度灵活就业劳动者的缴费基数与比例;二是针对平台公司,重新制定平台公司与灵活就业劳动者的缴交比例;三是针对每月薪资水平不足以承担灵活就业参保费用的低收入劳动者,实施政府兜底措施;四是尊重劳动者保障方式选择,支持数字平台提供商业保险,更高效、更有针对性地完善对新形态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制度。(2)构建高效的社会保险转移接续体系。可以利用互联网快速且高效的特点,使社会保障信息库在全国实现共联共通,以标准化和统一化的信息实现在全国任何一台电脑上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支付等。同时,简单的线上操作实现的社会保障关系转移也能极大地缩减办事人员的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而且快捷的账号转移可以促进在工作地缴费,退休地享受退休金的方式在全国实行。倡导弱化社会保险与劳动关系的联系,同时增强社会保险保障对象及缴费标准的弹性化,将新就业形态下劳动者群体纳入工伤保险缴纳范畴。
(三)推进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格局
网约工作为一种新兴的就业模式, 其劳动关系的形态日益呈现出多样化的变化趋势,对此,对于“十五五”时期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方面,我们需构建多元协同治理格局。一方面,有关部门应当致力于推广社会保险知识,以提高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对社会风险的认知度,并激发他们的社会保险参与意愿和积极性[4]。在适当情况下,可以考虑构建以社区和村组为基础的参保登记管理机制,借助基础数据收集和家访调研等方式,确保信息的精确录入,进而实现社会保险的全面普及。此外,除了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和加强知识普及外,依法执行劳动保障监察也是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的重要环节[5]。监管部门应对平台等新形态企业实施严管,推动其支持劳动者按实际选择参保项目。另一方面,平台企业应当作为承担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责任的首要主体。企业应积极参与制度的建设与优化,强化职业安全与健康方面的教育培训,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流程,为劳动者提供更加可靠的职业伤害防护[6]。政府则可以提供适当的社会保险补贴,降低企业的用人成本,从而有效保障网约工的合法权益,促进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参考文献
[1] 一笔打车费, 四方分食. [ E B /O L ] . ( 2 0 2 3 - 0 2 - 2 7 ) [ 2 0 2 3 - 0 2 -28].https://finance.sina.com.cn/t e c h / r o l l / 2 0 2 3 - 0 2 - 2 7 / d o c -imyicshv4906839.shtml.
[2] 黄乐平, 郝正新.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护调研报告: 以北京地区快递从业人员为例[J].劳动保护,2020(3):85-88.
[3] 李心萍.新就业形态脱颖而出[N].人民日报, 2020-09-02(18).
[4] 祁媛媛, 李保民.数字经济背景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研究[J].河南社会科学, 2023, 31(8):89-94.
[5] 付俊.论新就业形态下劳动者权益保障领域检察公益诉讼的实践路径选择[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4(4):11-18.
[6] 刘利平.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创新机制研究[J].中共伊犁州委党校学报, 2024(2):61-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