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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视野下电商平台的合规治理
 

反垄断视野下电商平台的合规治理
张雨博
基金项目:2024 年度江苏省研究生实践创新项目(SJCX24_1128)
作者简介:张雨博(2001—),女,硕士在读,主要研究方向为法理学。
(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江苏 南京 211815)
    摘要:随着电商平台的快速发展,电商行业的垄断治理逐渐成为一大难题。传统的反垄断治理模式主要侧重于事前监管与事后执法相结合的方式,而电商平台的“规范与发展并重”的发展模式,需要引入合规治理。本文从内部主动治理、双层激励机制以及事前预防治理三个逻辑维度出发,针对目前存在的事后监管的滞后性、市场支配地位认定不清、算法价格歧视问题,提出四个方面的解决路径:一是明晰经营者的支配地位、建立内外双层激励模式;二是有效识别、评估和控制垄断风险,以确保平台在经营过程中遵守反垄断法律法规;三是通过政府、企业的共同努力,构建合规治理体系;四是建立算法审查系统,借助第三方评估机构,强化对平台垄断合规治理的审查。
    关键词:反垄断;合规治理;电商平台
    引言
    2022年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 进一步强化了数字经济领域的反垄断规制,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垄断行为,并大幅提高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1]。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提出2023年政府工作重点之一是“大力发展数字经济,提升常态化监管水平,支持平台经济发展”[2]。新形势下,平台数字经济领域的企业将面临更为常态化、精细化的监管要求。
    目前,对于平台垄断行为治理,我国已经发布了《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以下简称《平台指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为平台经济垄断治理提供了方向和标准,但其中的治理方法主要是采取“政府—平台”的策略,以政府为核心,将平台置于“敌对”的位置,这种方式忽略了平台的主动性。而合规治理可以弥补平台垄断治理的不足,将事前监管、事后治理的形式转变成以平台主动规制为基础的自我监管形态[3],形成一个政府监管、平台自律、合规治理的综合规制模式,采用以“效果检查为主、形式检查为辅”的执法体制。
    一、电商平台的反垄断治理困境
    (一)事后监管的滞后性
    在当前快速发展的平台经济背景下,传统的竞争政策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和调整压力。一方面,传统竞争政策基于保护创新和促进市场效率的原则,但在面对平台经济的迅猛发展时显得力不从心。例如,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旨在解决平台经济领域的不正当竞争问题,护航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此外,国务院常务会议的新部署聚焦于优化平台经济的营商环境,加强对平台企业的监管与服务,以促进公平竞争和创新发展。各种类型的平台巨头,凭借其强大的市场影响力和日益扩展的网络效应,已经在多个领域构筑起了看似不可动摇的商业帝国。这些平台不仅仅依靠自身的市场势力,还通过所谓的“自我优待”策略进一步巩固了其市场地位,形成了较高的市场进入壁垒。以中国为例,即时通信市场集中度极高,CR4指数普遍超过90%,这反映了平台经济领域如即时通信、移动支付、游戏直播等的市场集中趋势。即便在综合视频、网约车等领域,CR4也在80%以上。这种高度集中的市场格局,使得资源、技术和用户越来越向少数几家平台巨头集中,进一步加剧了市场进入的壁垒效应。
    (二)市场支配地位认定不清
    在数字经济时代,平台企业的迅速发展引发了对其市场行为的深刻关注,特别是涉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问题。《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几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包括不公平的价格行为、限定交易条件、拒绝交易、差别待遇、搭售或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等[4]。在平台经济中,这些行为可能通过数据、算法或平台规则来实施,因此对于滥用行为的认定变得尤为复杂。
    凭借市场支配地位和网络效应的双重加持,平台企业得以在市场竞争格局中施加深远影响。然而,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并不构成违法行为,必须证明其行为排除或限制竞争且缺乏正当理由。根据我国《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标准包括: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其他交易条件的能力,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能力。此外,该规定还明确了排除竞争的行为、缺乏正当理由及实际市场影响等因素。平台企业需审视自身商业实践,确保符合法律要求,避免排斥竞争者或限制用户选择,并定期进行合规评估。
    (三)算法价格歧视
    算法作为一种新的技术手段,为市场行为带来了新的维度。在平台经济中,电商通过算法的运用影响市场竞争,也引发了全新的法律问题。监管机构需要审慎评估定价算法和其他先进技术在市场中的应用,确保不会损害消费者利益或扭曲市场竞争。这种行为若导致市场上的其他经营者受到排斥或竞争受到限制,便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
    根据我国现行的《反垄断法》,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其他协同行为[5]。此外,《平台指南》第五、第六、第八条也明确规定,禁止平台经济领域的企业通过数据、算法、平台规则等方式达成横向垄断协议或收入协议。2021 年10 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修正草案》进一步完善了总则部分,特别是对于经营者不得滥用数据、算法、技术和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方式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规定。因此,可以看出根据《反垄断法》及《平台指南》,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利用技术手段进行意思联络,或利用数据、算法、平台规则等实现协调一致行为,以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这意味着,即使是通过算法实现的行为,只要其结果是排除或限制了竞争,依然受到法律的约束和规范。对于算法的运用与反垄断法的关系,关键在于行为的本质和效果。
    二、反垄断视野下电商平台的合规治理逻辑
    (一)内部主动治理
    合规治理构成了企业自我监管的基石,有力保障了市场竞争的公正性以及法律的严格遵守。艾尔斯与布雷斯维特的“监管策略金字塔”模型强调,从柔性到强制监管的渐进式转变,有助于应对不同的监管需求。企业作为复杂事业系统,其合规意识由组织架构、文化和管理决策驱动,贯穿企业运营始终。合规治理不仅是法律要求,更是企业可持续发展和信誉维护的关键。借助健全的内控机制、明确的行为规范以及高效的反馈系统,企业得以强化自我约束,有效减少违规风险,进而增强市场竞争力,为长期发展奠定坚实基础,并推动品牌价值的显著提升。
    (二)双层激励治理
    在数字时代,《反垄断法》的实施尤为关键。传统的处罚模式存在局限,可能带来反效果,因而推动合规治理成为新的趋势。合规治理借助激励机制,促使大型平台主动遵循反垄断法规与商业伦理准则,树立“伦理企业”的良好公众形象,进而提升其社会责任感,加固公众信赖的基石。这不仅有助于提升市场竞争力,降低法律风险,还能推动平台的可持续发展。同时,外部合规宽免政策为平台提供了额外激励,减轻了监管负担,推动平台成为治理的积极参与者,优化了经营行为,促成了多方共赢。
    (三)事前预防治理
    在数字经济时代,大型平台的垄断行为会对市场竞争产生严重影响,而《反垄断法》通过预防性和制止性机制,力求遏制这一风险。合规治理作为预防性措施,与传统的事后执法不同,强调通过事前规范和引导来避免垄断行为的发生。其核心在于通过内部自治与外部管控,构建自我监督和合法合规的平台体系。平台需通过设定合规标准、建立竞争合规文化,强化自我管理和责任感,确保在法律框架下持续发展,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合规治理因此成为平台长期发展战略的关键部分,而非临时应对措施。
    三、反垄断视野下电商平台的合规治理路径
    (一)市场竞争合规
    在平台经济领域,相关市场的界定成为评估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垄断行为的关键一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平台经济呈现出独特的竞争模式和市场特征,相关市场的界定变得更加复杂和关键。
    1. 相关市场界定
    首先,相关市场的界定不仅是反垄断分析的重要辅助,更是评估市场支配地位及潜在垄断行为不可或缺的基石。根据《平台指南》的指引,相关市场可以根据需求替代或供给替代分析来确定。这种方法在评估跨平台网络效应和竞争约束能力时尤为实用,能够更准确地反映市场动态和竞争格局。其次,鉴于平台经济的独特性,相关市场的界定必须全面考量多种复杂因素。相关市场的界定不仅仅是单一商品市场的确定,而是需要综合考虑平台的多边商品及其交叉影响,以及市场的实际需求和用户行为模式。
    2. 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和认定
    在中国的反垄断法框架下,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是一个复杂而关键的过程,主要考虑因素包括市场份额、对上下游市场的控制能力、财力技术条件、市场壁垒等。电商平台的竞争合规治理更要准确认定市场支配地位。
    根据《反垄断法》,市场份额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中占据重要地位。市场份额不仅仅是经营者在市场中所占比例,更是评估其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和影响力的关键指标。随着互联网平台经济的迅速发展,近年来,对于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显得尤为重要。然而,市场份额在互联网领域中作为判断市场支配地位的指标具有局限性,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综合考量。例如,在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诉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中,法院指出市场份额只是判断市场支配地位的一项粗糙且可能具有误导性的指标。《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依据《反垄断法》对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进行了明确的指导,考虑了包括交易数量、用户数量、活跃度、网络效应在内的多维度因素。此外,还强调了互联网平台的双边市场特性、零价模式以及信息技术优势等因素在认定过程中的重要性。具体而言,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不能限于静态的市场份额,还需考虑其动态变化和市场竞争环境。
    3. 市场竞争合规机制构建
    在平台合规治理中,内在动力与惰性心理的双重挑战常常影响治理的有效性。为了激发平台提升合规治理的积极性,并有效克服惰性心理,探索并引入合规治理激励机制显得尤为关键。设计并实施一个双向激励机制,能够有力促进平台在合规治理领域的积极性。这种双向激励机制包括事前和事后激励,已经在意大利的实践中得到了成功应用。意大利竞争和市场管理局(AGCM) 发布的《反垄断合规指引》为企业提供了清晰的合规框架,正如参考资料中所述,该指引旨在引导市场主体更好地遵守竞争和公平交易方面的法律规定,并阐明了企业建立反垄断合规制度应具备的内容。根据这些指引,企业在反垄断调查启动前,若能主动实施公平竞争合规方案,将有机会获得10%至15%的罚款减免。这一举措不仅激励企业在事前主动采取合规措施,还进一步提升了其对合规治理的重视程度。事前激励机制的核心在于通过对合规行为的奖励,引导企业自觉遵循法律法规,降低违规风险。通过设置明确的合规标准和激励措施,企业可以在被调查之前主动审视和完善自身的合规机制,从而有效预防潜在的法律风险。另外,事后激励机制则关注于对已发生合规失误的企业的引导。通过对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整改的企业给予相应的减轻处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企业因合规失误所承受的负担。将这两种激励模式相结合,能够构建一个良性循环的合规治理生态体系。在这一系统中,企业在合规治理上形成了“事前防范、事后追责”的动态平衡,既能够降低违法成本,又能提高市场的整体竞争秩序。
    (二)内部风险识别合规
    平台垄断的合规治理是一项复杂而系统的工程,其核心在于有效识别、评估和控制垄断风险,以确保平台在经营过程中遵守反垄断法律法规,并最大限度地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与健康性。因此,电商平台在合规治理方面,亟须从内部着手,强化自身的合规管理。
    合规治理在现代平台经济中至关重要,尤其是在垄断风险管理方面。有效的合规治理,首先,需要平台建立一个以专职合规官和专业团队为核心的合规治理架构。这一团队的主要职责是通过勤勉义务,利用其专业知识和经验,系统地识别、评估和控制潜在的垄断风险。在识别垄断风险的过程中,合规治理人员需要进行精细化的评估与分类。这种分类不仅要考虑到风险发生的概率,还要顾及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对于高等级的垄断风险,合规治理人员需迅速向高层管理层汇报,并提出暂停相关风险业务的建议,以确保不触发进一步的法律风险。中等级的垄断风险则需及时报告,并寻求专业咨询,以确保平台的行为合规性和市场竞争的稳定性。低等级的垄断风险尽管发生概率较小,但仍需持续跟踪和评估,确保业务活动不会潜在地损害市场竞争。合规治理人员应定期对风险进行审查,并建立相应的监测机制,以便在必要时及时采取行动。
    (三)事前执法合规
    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和运营复杂性的增加,单纯依赖自我管理和监督已不足以应对多变的市场环境和复杂的法律法规要求。因此,许多国家逐步将企业合规治理纳入政府部门监督和管理的法律制度中,以确保企业依法依规运营,保护市场竞争秩序,维护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在具体的行政执法过程中,对于涉嫌违法的企业,传统的“严刑峻罚”模式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单纯依赖惩罚措施通常难以取得预期成效,反而可能对企业经济造成损害,进一步波及就业市场和社会稳定。因此,行政执法部门开始探索通过减轻或免除行政处罚的途径,并经由与企业达成的行政和解协议,推动企业构建和完善合规治理体系,进而实现监管与管理的双重提升。企业合规治理体系的建设,不仅仅是为了防范和整治企业违法行为,更是在严惩违法与避免经济损失之间寻求平衡。行政执法机关在掌握企业违法初步证据后,可以通过要求企业承认违法行为,并建立合规体系来减轻处罚或达成和解,促使企业自发改正并建立起健全的内控合规管理机制。
    (四)算法运用合规
    在数字经济迅速发展的时代,算法定价作为一种新兴的定价方式,日益成为各行业的重要工具。算法会随着数据的更新而不断调整,从而形成“黑箱”效应。这种隐蔽性使得监管者在监测和识别潜在的价格歧视时面临极大的困难。鉴于算法价格歧视现象的普遍性及其对消费者权益的潜在威胁,建立一套事前审查机制显得尤为重要。这不仅有助于消费者识别和应对价格歧视,而且能够促进市场公平和透明度,符合监管机构对算法使用规范的要求。该机制应包括一个算法审查系统,所有涉及定价决策的算法都应接入此系统。通过合规性判断的审查算法,可以对这些算法的逻辑架构和实际效果进行评估。这一机制不仅能确保算法在实际应用之前经过审查,还能为其提供一个透明的监管框架,从而使消费者在使用产品和服务时,能够获得更加公正的价格。考虑到算法定价的技术性和专业性,仅凭政府监管部门的技术审查之力,或许难以实现对所有潜在风险的全面覆盖。因此,允许第三方评估机构的参与是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这些机构凭借深厚的专业知识和卓越的技术能力,能够深入剖析算法的应用意图、实际运作机理及其对消费者产生的深远影响。第三方评估机构可以帮助监管部门识别算法可能带来的价格歧视风险。基于第三方评估机构的初步审查结果,如果发现平台经营者滥用算法定价,损害消费者权益或排斥竞争,监管部门可以采取警告措施。若平台未能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则可考虑将其纳入黑名单,并借助算法审查系统实施定期巡查,以此强化监管措施的执行力度与效果。
    四、结语
    当前,我国电商平台垄断治理面临困境。一方面,反垄断案件的法律程序漫长,导致竞争损害未能得到及时救济;另一方面,算法技术被用作规避反垄断法的工具,推动了大数据杀熟和“二选一”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此外,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集中案件的审结和处罚也显示了平台垄断行为的严重性。因此,需要平台作为治理主体,主动推动合规治理。本文从内部治理、双层激励治理和事前预防治理3个角度出发,提出4条解决路径:明确市场支配地位,建立内外双层激励机制;有效识别和控制垄断风险,确保合规;政府与企业共同构建合规治理体系;建立算法审查机制,加强第三方评估,以强化反垄断法实施效果。
参考文献
[1] 李扬,袁振宗. 数字经济背景下互联网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J]. 知识产权,2023(4):78-107.
[2] 孙晋. 数字经济时代反不正当竞争规则的守正与创新: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次修订为中心[J]. 中国法律评论,2023(3):33-45.
[3] 张惠彬,王思宇. 数字经济时代算法价格歧视的监管难题与出路研究[J]. 价格月刊,2022(8):9-16..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EB/OL].(2022-06-24)[2025-03-
15].http://gongbao.court.gov.cn/Details/e4b74c8c6390d91631d88989ad0744.html.
[5]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 关于平台经济的反垄断指南[EB/OL].(2021-02-07)[2025-03-15].https://www.gov.
cn/xinwen/2021-02/07/content_558575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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