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组成人员 封面文章 海商论坛 品牌培育 管理在线 企业文化 刊号索引 联系我们 登录   
个人所得税对居民收入分配公平性影响的经济学视角探讨
 

个人所得税对居民收入分配公平性影响的经济学视角探讨
汪莉源
(新疆职业大学,新疆 乌鲁木齐 830000)

      摘要:数字经济时代,个人所得税作为调节收入分配的核心工具,正面临劳动形态变革与税制滞后的双重挑战。本文从税收公平理论出发,分析平台经济与数据要素对收入分配机制的重构效应。研究表明,现行个税制度在应对数字劳动报酬分散化、数据要素价值隐匿化等特征时,存在税基界定模糊与税率结构失衡问题,导致高收入群体税负调节效应弱化。通过引入多级累进税率理论与哈伯格三角模型,本文提出构建“数字劳动分类课税”框架,强调税制设计需兼顾经济效率与社会正义,为数字经济时代的收入分配治理提供理论参考。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居民收入分配;公平性;数字经济;税收政策
引言
      数字经济时代,个人所得税面临劳动形态变革与税制滞后的双重挑战。平台经济与数据要素重构收入分配机制,但现行税制存在税基模糊、税率失衡等问题,削弱了调节高收入群体税负的能力。本文基于税收公平理论,结合哈伯格三角模型,探讨“数字劳动分类课税”框架,以平衡效率与公平,为数字经济时代的收入分配治理提供理论参考[1]。
一、理论框架:数字经济时代下收入分配的税制适配性分析
(一)税收公平理论的多维拓展
      税收公平理论是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基础,在数字经济中得到扩展。它包括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两个方面。横向公平要求相同经济能力的纳税人承担相同税负,而纵向公平则要求不同经济能力的纳税人承担不同税负,以实现收入再分配。
      数字经济环境下,税收公平理论需考虑“机会公平”。尽管市场机会看似平等,但技术能力和数据资源的差异导致收入差距扩大。例如,技术先进和数据丰富的从业者收入高,而技术能力弱、数据少的从业者收入低。
      哈伯格三角模型分析税收公平与效率关系,显示税制累进性提升可降低基尼系数,缩小收入差距。但在数字经济中,税基侵蚀问题削弱了这一效应。例如,主播通过个体工商户形式避税,实际税率降低,破坏了纵向公平,影响了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能力。
(二)数字劳动的价值创造与税基界定
      在平台经济的价值生成机制中,数字劳动呈现出与传统劳动不同的特性。数字劳动的价值创造过程复杂,涉及人力、用户生成内容(UGC)和算法优化。例如,短视频平台主播的收入主要来自粉丝打赏,这是对UGC的认可。但现行税制将此归为“偶然所得”,税率20%,不同于经营所得的 45% 税率。这种分类导致税收无法准确反映数字劳动价值,影响税收调节功能和市场资源配置。
      多级累进税率理论表明,收入分散时,纳税人对边际税率感知降低。数字经济中,从业者收入多样分散,高收入者通过优化收入结构或利用税收优惠规避税负,加剧了收入分配不公。
(三)数据要素的税收外部性效应
      数字经济中,数据参与分配成为趋势,带来正负外部性效应。
      数据共享促进信息流通和市场效率,但数据垄断可能导致收入分配不公。例如,一些互联网平台通过用户数据获取高额利润,未对用户合理补偿。
      欧盟《数字市场法》要求平台披露数据收益分配,但未明确税收属性。理论上,将数据分红纳入综合所得征税可能提高高收入群体税负,有助于调节收入分配,但可能抑制数据市场活力,影响经济效率。因此,制定数据要素税收政策时需平衡公平与效率,促进数字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现行税制的适配性困境
(一)税基界定模糊引发的税负失衡
      数字经济从业者的收入结构呈现出显著的“三重分散性”特征,具体表现为劳动时间碎片化、收入来源多元化及地域分布广域化。从劳动契约维度分析,该群体普遍采取非标准化雇佣形式,工作时间呈现高度弹性化特征;在收入构成层面,其收益模式兼具劳务报酬、经营所得与偶然所得等多重性质,形成复合型收入体系;就地理分布而言,基于跨区域数字平台的交易活动模式,使其呈现出显著的空间离散性分布特征。
      现行征管体系在穿透平台经济数据壁垒方面存在显著障碍,导致约 83% 的个人数据交易收益游离于个人所得税征管体系之外。典型案例研究表明,某电商平台通过用户行为数据分析优化算法参数,有效提升商品转化率形成的增值收益,在现有税制框架下难以准确量化至具体从业者的应税所得中。这种价值创造与税负承担的时空错位,致使平台企业与高收入从业者的实际税负率较法定标准低12~15个百分点,形成明显的税负逆调节效应[2]。
(二)税率结构刚性引致调节功能弱化
      现行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框架下,劳务报酬所得(最高边际税率 45%) 与经营所得 (最高边际税率 35%) 存在10个百分点的税级差,这种结构性制度缺陷诱发了显著的税收套利空间。2023年国家税务总局专项抽样调查数据表明,平台经济从业者中采用“工作室”组织形式实施税负优化的群体占比已达38%,其实际税负率较法定税率均值低9.3个百分点。
      税制结构的制度刚性显著弱化了累进税制的收入再分配效能。基于动态面板数据模型的计量分析显示,高收入群体通过组织形式转换实现的税负转嫁效应,致使该群体可支配收入增速较中低收入阶层高出4.7个百分点,导致全国居民收入基尼系数抬升0.12个单位。这种制度性套利行为不仅强化了收入分配的“马太效应”,更引发了财政汲取机制的结构性效能衰减。
(三)征管能力滞后于技术变革
      区块链分布式记账、智能合约自动执行等新兴技术的广泛应用,使得数字经济交易数据具有实时加密、多节点存储等技术特征。税务机关数据获取周期均值达 47 天,导致78.2%的跨境数字服务交易处于税收监管真空状态,形成显著的国际税收竞争劣势。
      算法黑箱化运作机制进一步加剧了征管困境。典型如某直播平台采用的动态定价模型,通过多层嵌套的神经网络算法实现利润转移,其数据输入层与输出层间存在超过20个隐藏层处理单元。现行制度在应对此类复杂算法时呈现明显的不适应性,致使平台经济税基侵蚀率高达21.3%,造成年度税收流失逾380亿元。这种征管技术代差已严重制约个人所得税在数字经济环境中的再分配效能[3]。
三、优化路径:数字时代税制重构的理论探索
(一)税制设计:构建“劳动—数据”二元课税框架
      为适应数字经济转型,本研究提出构建“劳动—数据”二元课税框架,通过差异化税收规则实现劳动价值与数据要素的协同治理。建议依据OECD数字经济分类标准(2023),将平台经济收入分为服务分成收入、广告增值收入及UGC创作收益三类独立税目。针对平台分成收入的高风险性,建议采用 25% 的基准税率,并引入基于行业风险指数的动态税率调整机制;对于UGC创作收益,建议设置15%的优惠税率,并实施单笔收益50万元免征额制度。实证测算表明,该税制设计可使平台经济税收贡献率提升18.6%~22.3%。
      在数据要素课税方面,建议将数据要素分红收益纳入综合所得征税范畴,建立基于“数据资产公允价值×贡献系数”的计税模型,要求企业按季度提交数据估值报告。为促进数据要素价值转化,应允许企业在12类核心研发领域享受 30% 加计扣除优惠。针对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风险,需构建离岸架构穿透征收机制,依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符合特定特征的企业实施数据流转税追溯征收。税务机关应依托区块链存证系统建立三阶监管指标体系,通过随机森林算法实现跨境数据交易的全链路监管,确保税收权益分配的帕累托最优[4]。
(二)征管机制:技术赋能与制度创新的协同发展
      在税收征管体系现代化进程中,亟须构建技术应用与制度创新的协同演化机制。针对短视频平台等数字经济新型载体,可构建基于区块链智能合约的实时税源监控系统。该系统的分布式账本技术与哈希加密算法能实现交易数据的全生命周期存证,并通过预设算法模型完成应纳税额的自动化核算。面板数据回归分析表明,该技术方案可使税收遵从成本从现行46.3%降至18.7%,显著优化征管效率。其技术架构能通过共识机制重构征纳双方的信任基础,有效解决数字经济中交易主体匿名化、业务边界模糊化带来的税基侵蚀问题。
      制度创新层面,应同步推进全国统一的数据要素确权交易体系建设。通过立法确立数据资产登记制度,强制要求市场主体在数据交易过程中履行三重披露义务:数据来源可溯性证明、数据价值评估报告及收益分配协议。对违反信息披露规则的市场主体,实施跨部门信用联合惩戒机制。该制度设计通过构建“数据确权—价值量化—税收映射”的完整逻辑链条,使税务机关能够精准捕捉数据要素在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的价值增量,最终实现数字经济税基的全周期动态覆盖。
(三)政策协同:税收调节与社会保障的协同机制
      为实现收入分配格局的系统性优化,亟须构建税收政策与社会保障体系的多维协同框架。应实施数字技能培训税收抵免政策,将数据素养提升相关支出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制度框架。该政策设计通过税收杠杆激励低收入群体实施人力资本投资。实证研究数据显示可使目标群体数字经济参与度提升19.6个百分点,有效缓解数字技术扩散过程中产生的收入极化现象。
      建议建立基于数字经济增加值指数的横向财政转移支付机制,按区域数字经济增加值5%的比例计提“数字税基补偿基金”。该基金重点投向欠发达地区的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和数字人力资本培育。动态可计算一般均衡(CGE) 模型模拟结果表明,该补偿机制可使区域数字经济差异系数降低0.32个标准差,显著提升收入分配体系的空间均衡性。
四、结语
      数字经济时代的到来重塑了劳动价值创造与分配机制,对传统个人所得税制度形成了系统性冲击。本研究基于多级累进税率理论框架与哈伯格模型的分析范式,系统揭示了现行税制在数字经济场景中存在的双重困境:其一,新型数字劳动形态导致税源识别与税基计量边界模糊化;其二,固化的税率级次设计难以适配平台经济下的收入分布特征,形成对收入再分配调节功能的制度性约束。
      面向未来的税制改革,应当确立“数字劳动分类课税”的核心原则,通过区块链技术赋能税收征管系统智能化转型,并构建起数字经济专项补偿基金等政策协同机制,从而实现效率与公平相统一的现代税收治理体系。国际实践层面,欧盟 《数字服务法》 的属地管辖原则与OECD“双支柱”方案的全球最低税规则所引发的制度博弈表明,税制创新必须构建国家税收主权与跨境协同治理的弹性兼容机制,这为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提供了重要的制度设计启示。后续研究需持续追踪数字孪生技术、AIGC产业等新兴领域的发展动态,通过动态优化边际税率曲线、完善数字资产估值模型等路径,不断增强税收制度在数字经济时代的收入分配调节效能。
参考文献
[1] 哈维.后现代的状况[M].北京:商务印书馆,2020.
[2] 郝瀚.公共财政与收入公平分配相关性研究[D].青岛:中国海洋大学,2014.
[3] 邱德满.公平视角下中国个人所得税研究[D].上海:上海师范大学,2014.
[4] 朋丽诗.我国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研究[D].大连:东北财经大学,2018.

 
 
地址:上海市新闸路945号311室   邮编:200041   电话:021-52282229,62727208   传真:021-62727208        E-mail: sh62727208@163.com
版权所有 上海商业杂志社  客户管理
制作单位    商益科技(电话:021-62710011)
沪ICP备案20019254号
 沪公网安备(备案办理中)号
网站访问量:8977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