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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视角下大湾区民企刑事风险防控体系构建与司法实践
 

合规视角下大湾区民企刑事风险防控体系构建与司法实践
黄桂彭 翟岁显 李颖
广东科技学院2021年度校级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项目类别:重点建设专业,项目名称:工商管理,项目负责人:翟岁显,项目编号:GKZLGC2021203
作者简介:黄桂彭(2001.05-),男,汉,广东广州人,本科在读,无职称,研究方向:数字经济与企业管理, 广东科技学院管理学院 广东东莞 523083
    【摘 要】在 “刑修十二” 强化单位犯罪责任背景下,刑事合规成为大湾区民企规避刑事风险的必然选择。本文聚焦合规防控体系的理论逻辑与实践路径,提出以风险识别、制度设计、组织优化为核心的防控框架,结合大湾区法律协同需求,探索跨区域司法协作及第三方监督机制。通过分析检察机关合规试点案例,论证合规整改在阻断刑事责任中的实践价值,揭示合规激励政策推动企业从 “被动合规” 转向 “主动治理” 的作用。研究建议通过立法衔接、合规义务法定化及文化转型,推动民企治理现代化,为大湾区打造 “合规示范区” 提供制度参考。
    【关键词】刑事风险防控;合规体系构建;司法协作机制;刑修十二;合规激励;单位犯罪治理
    一、 刑事合规防控的理论基础与政策背景
    (一) 刑事合规的内涵与本质
    刑事合规指的是企业构建一套行之有效的合规管理体系,以此来保证自身的经营活动可契合刑事法律的规定,防止因出现违法犯罪行为而遭受刑事处罚,这是一种管理机制,本质是企业自我约束与监督,将法律要求转化为经营准则并贯穿各环节,侧重事前预防与事中监控,从源头消除刑事风险隐患。
    (二)刑事合规的“风险阻断”功能
    1.“风险阻断”功能的原理
    参考《作为犯罪治理方式的企业合规》可知,我国若要达成企业合规刑事司法化,就需要对相关法律程序给予重新构建,在实体法方面,应当构建起以合规为导向的企业刑事责任体系,这对于阻断企业刑事风险的传导有着十分关键的意义。
    刑事合规所有的“风险阻断”功能原理可阐释合规计划怎样对企业刑事责任给予重塑,实现风险的阻断,首先是对员工行为起到规范作用,举例而言,财务合规制度可降低员工犯罪的可能性,在实体法中,若企业疏于合规计划,则会被归咎责任,其次是可及时察觉并纠正违规行为,依据实体法,会将合规计划作为量刑情节给予考量,甚至作为“出罪”的理由。最后是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拥有完善合规体系的企业可证明自身尽到了注意义务,实体法据此差异化处理不同企业的罪责,有效阻断风险的传导。
    2.“风险阻断”功能在大湾区民企中的重要性
    处于粤港澳大湾区这一独特经济环境之中,民营企业遭遇着更为繁杂的刑事风险,一方面,大湾区经济充满活力,市场竞争态势激烈,活跃的市场竞争易诱发民营企业为追求效益而逾越法律红线;另一方面,大湾区涉及跨境贸易、金融创新等诸多领域,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政策颇为复杂,民营企业容易因对法律规定缺乏熟悉度而触犯刑事法律。刑事合规的“风险阻断”功能对大湾区民营企业而言格外关键,可帮助民企在激烈市场竞争中合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防止因刑事风险遭受重大损失。
    (三)国家政策导向:刑修十二与合规激励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的主要内容与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作为国家刑事立法一项关键举措,针对民营企业相关刑事法律规定作出了一系列调整与完善,当中某些条款直接关联民营企业经营活动,例如对行贿犯罪规定给予修改,提高了对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行贿行为打击力度,此项修改呈现出国家对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视,希望能够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避免民营企业凭借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对民营企业的一些经营行为给予规范与引导,借助明确刑事责任的方式,推动民营企业强化内部管理,遵循法律法规,比如确立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等新型罪名,促使民营企业管理人员更为谨慎地履行职责,保障公司及股东的利益,这一系列法律修改给民营企业的经营与发展给予了深远影响,使得民营企业更加重视刑事合规问题。
    2 。合规激励政策的体现
    为了激励民营企业踊跃地开展刑事合规工作,国家颁布了一系列合规激励方面的政策,其中最高检等九个部门在2023年发布的《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属于一项关键的举措,该意见构建起了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对于涉嫌犯罪的民营企业,如果可以积极主动地开展合规整改工作、构建起有效的合规管理体系,在经过第三方评估达到合格标准之后,检察机关可依据法律规定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或者提出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方面的建议。
    如同《企业合规典型案例》所呈现的那样,除了上述司法方面的激励举措之外,还探索出了像“把合规成效纳入社会信用评价”等多种激励措施,多元化的激励丰富了合规激励政策体系,给民营企业提供了更广泛的积极推动合规建设的动力,司法层面的激励为民营企业给予了改过自新的契机,促使其在面临刑事风险时主动开展合规整改,而非消极对待,多元化的激励措施可降低民营企业因刑事犯罪遭受的不必要损失,从司法以及社会信用等多个维度保护民营企业的正常经营与发展。
    3. 政策导向对大湾区民企刑事合规防控的指引作用
    国家针对刑事合规的政策导向,为大湾区民营企业搭建刑事合规防控体系给予了清晰指引,《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明确表示,要强化大湾区的法治建设,营造优良的营商环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加上合规激励政策的推出,和大湾区的发展战略十分契合,对大湾区民营企业强化刑事合规管理提出了确切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对大湾区民营企业合规整改有着颇为突出的倒逼作用,一方面,此修正案明晰和细化了刑事法律规范,让民营企业在经营进程中的刑事风险界限更为清楚,民营企业不得不重新审视自身经营行为,排查有可能存在的刑事法律风险点,毕竟一旦触碰相关刑事法律红线,企业将会面临如声誉受损、经济遭受重大损失乃至破产倒闭等更为严峻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合规激励政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相互协作,形成了“胡萝卜加大棒”的政策态势。合规激励政策为积极开展合规整改的企业给予了从轻、减轻处罚甚至不起诉的契机,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加大了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这种政策组合促使大湾区民营企业在权衡利弊之后,更具动力主动开展合规整改。
    在当前这样的背景状况之下,大湾区的民营企业需要充分去认识到刑事合规所有的意义,以国家所出台的政策作为导向指引,再结合自身企业的实际情形状况,着手构建起一套健全完善的刑事风险防控体系,在开展合规体系建设工作的进程当中,需要着重关注并借鉴国内外先进的合规经验,比如《德国合规研究》以及美国广泛给予应用的暂缓起诉协议制度等等,持续不断地完善自身企业的合规管理机制,以此来提高企业对于刑事风险的防控能力。大湾区民企需以国家政策为导向,结合自身实际构建合规体系,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如德国合规研究、美国暂缓起诉协议制度),完善管理机制,提升风险防控能力。
    二、大湾区民营企业合规防控体系构建路径
    (一)风险识别与评估:清单化管理与动态监测
    中国合规研究院发布的《中国合规管理年度报告》,为行业风险动态监测给予了实证数据方面的支持。依据这一关键参考内容,民营企业应当开始着手构建风险清单,针对企业经营各个环节潜在的刑事风险展开全面梳理,准确找出风险点,明确其表现形式以及可能导致的后果,运用科学的评估办法,衡量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影响程度,为风险防控工作提供有力依据。借助报告提供的数据支撑,对风险进行动态监测,依据企业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及时调整和更新风险清单内容,保证风险防控措施可精准发挥作用、切实产生效果。
    (二)合规制度设计:专项合规(反贿赂、数据安全)与全员培训
    在开展合规建设的进程里,企业主动去借鉴相关的研究成果,可对完善规制逻辑以及实践进路产生帮助,使得企业合规水平得到提升,参照《合规计划作为预防性法律规则的规制逻辑与实践进路》,其所给出的“建立不同监管领域合规法律规则”这一建议,对于我们思考国际标准和本土化适配问题有着颇为关键的意义。借鉴国际经验的同时结合本土需求,在反贿赂、数据安全等领域建立专项合规制度,细化合规标准与流程,通过全员培训将合规理念融入经营活动。然而我国有着自身独特的国情以及法律环境,在借鉴国际标准的时候需要开展本土化适配,该文献提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和企业监管相关的行政法规里引入合规计划,以此强化国家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管。展开来说,要把有效的合规计划的具体标准以及操作流程给予细化,强制企业去构建、实施契合国家监管要求与法律规定的合规计划。另外还可依靠给予企业提前许可、放松监管、减轻和免于处罚的回报等激励手段,促使企业主动构建并实施合规计划,这一系列举措充分考量了我国的法律体系以及企业发展现状,是国际先进经验与本土实际相结合的一种体现。
    (三)组织架构优化:专岗合规官与跨部门协作
    随着企业面临的法律环境日趋复杂,设立专门的合规官岗位成为企业强化合规管理的关键举措,合规官应有法律专业知识、管理经验以及风险洞察力,全面统筹协调企业的合规工作,梳理业务流程,精准识别风险点,制定合规政策与计划,监督制度执行情况,借助内部审计等手段保证关键环节的制度得以落实,防控刑事风险,密切关注法规变化与企业运营状况,提前介入重大业务开展合规审查并制定预案。
    促进企业内部的跨部门协作,是化解部门之间壁垒、推动合规管理工作的关键方法。企业可设立跨部门合规工作小组,定期举行会议,促使各个部门交流业务发展情况、风险识别状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强化信息的共享与沟通,凝聚起防控刑事风险的力量,携手应对可能出现的法律挑战。
    三、外部合规资源整合与司法协作机制
    (一)第三方监督评估机构的引入与实践难点
    根据《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对第三方机制的操作规则给予明确,可有效地对“实践难点”作出回应。基于这一情况,引入第三方监督评估机构可为民营企业合规建设给予专业评估和监督,不过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了机构资质高低不同、评估标准不一致以及和企业沟通协调存在险阻等诸多问题,影响了监督评估的效果。要依据指导意见对机构管理进行规范,明确评估标准,强化沟通机制建设。
    (二)跨区域司法协作:粤港澳三地规则衔接
    陈瑞华在2023年发表的《粤港澳大湾区跨境商事争议解决规则衔接的实证研究》给出了大湾区三地规则衔接的实证数据以及路径建议。因大湾区包含粤港澳三地,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有差别,参考这一研究成果,要推进三地规则衔接,构建跨区域司法协作机制,强化在信息共享、案件协查、证据互认等合作,解决跨境合规问题,营造出统一法治化营商环境。
    (三)合规整改与不起诉制度的衔接适用
    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所印发的《涉案企业合规典型案例》,清晰明确合规整改与不起诉制度之间的衔接条件以及程序是极为关键的。对于民营企业而言,如果可以积极主动地开展合规整改工作并且符合一定的标准要求,那么检察机关便可以依据法律规定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然而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需要精确地把握适用条件,保障合规整改的真实性以及有效性,以此来达成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类似“小微企业合规整改后不起诉”的典型案例是有相当大的参考价值的。参考典型案例,明确合规整改与不起诉的衔接条件及程序,确保整改真实有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
    四、展望:合规本土化与民营企业治理现代化
    ( 一) 从“ 形式合规” 到“ 实质合规” 的文化转型
    李本灿在2021年发表了《合规文化:从制度到行为的转型机制》,详细论证了促使合规文化从“形式合规”转变为“实质合规”的内在逻辑,对于大湾区的民营企业来说,可以参考该文献所阐述的逻辑,积极推动自身合规文化的转变,企业不能只是契合于达到合规制度的表面标准,还需要将合规理念充分融入到企业的价值观体系以及日常经营活动中。这种转型能使合规规范从外部约束转化为员工自觉,最终形成“遵守出于认同,执行源于习惯”的良性治理格局。
    (二) 立法建议:单位犯罪暂缓起诉与合规义务法定化
    参考刘艳红于2022年发表的《美国暂缓起诉协议制度对中国企业合规的启示》,该文献借助比较法研究来支持暂缓起诉制度的本土化设计,提议在立法层面引入单位犯罪暂缓起诉制度,为涉案民营企业提供整改契机,激励其构建合规体系,并且把合规义务法定化,清晰明确企业合规建设的法律责任,为民营企业合规发展给予坚实法律保障,推动治理现代化进程。
    五、结语
    在 “刑修十二” 强化单位犯罪责任背景下,刑事合规是大湾区民企防控刑事风险、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核心路径。构建以风险识别、制度设计、组织优化为核心的防控体系,需整合第三方监督、跨区域司法协作等外部资源。合规整改可有效阻断刑事责任,激励政策推动企业转向主动治理。未来需通过立法衔接、合规义务法定化及文化转型,夯实民企治理现代化基础,助力大湾区打造 “合规示范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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