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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背景下“数据与市场”新范式研究
 

数字经济背景下“数据与市场”新范式研究
姬雷鹏

      【摘要】数据作为新的生产要素改变着社会经济运作模式,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而社会经济的发展则不可脱离“市场”进行空谈。因此,数据与市场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现有关于数据的研究主要集中于社会学、经济学视域,法学视角的系统性研究尚显不足,这也是本文主要研究的焦点问题。本文将以“数据与市场”作为新的法学研究范式,旨在释明数据作为独立的法律概念与市场的关系,破解数据与市场作为新的法学研究范式的难题,完善数据市场相关法律制度,为中国数字经济的发展提供保障。
      【关键词】数据市场;数据权属;数据垄断;数据产权;守门人制度
引言
      “数据”作为现代社会中的“魔鬼”,无处不在,犹如公路、铁路、水电及网络电信一样不可或缺。一方面,人类拥有数据的“容量”可将其转化为经济价值。另一方面,数据时代已经融入我们生活的角角落落,如从日常消费到社交娱乐再到交通出行等。数据已经成为新的生产要素,美国称其为“未来的新石油”。纵观人类文明发展史,先后经历了农业革命、工业革命、信息革命,每一次革命对人类发展产生着重大影响,今天我们正面临着数据革命,同样深刻地影响着我们的生活,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中明确指出:“加快建设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政府”。而加快建设数字经济必然不能脱离“市场”,“市场”是发展数字经济的基石,“根据商品价值理论,数据作为一种信息商品,既具有使用价值,又具有交换价值。”数据不同于传统商品,其价值并非直接体现为满足人类物质需求,而是作为“生产要素”在交换、流通中商品化,形成一种“数据市场”。因此,本文将“数据与市场”作为一种新的法学研究范式,旨在解决“数据要素市场”面临的困境如数据权属不明、数据龙头实施数据垄断行为等,助力“数据”在“市场”中自由合法流通,保障数字经济发展。
一、“数据”是一个独立的法律概念
      “数据”一词最早出现在古拉丁语中,其含义为“给予的事物”,数据是由“数”和“据”两部分组成,“数”在传统意义代表数字,它能准确刻画现象、描述规律;而“据”就是根据,即数据所刻画的对象、背景或语境。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及人类认知的提升,人类步入信息社会,“数据”逐渐被应用到其他领域,“数据”一词的内涵也不断地被丰富,逐渐演变至一种电子信息的记录,即被编码的一系列0或1的二进制记录。这时的数据仅指一些结构化数据。而近几年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发展,数据价值被挖掘,逐渐显现非结构化的数据、半结构化数据如对网页、图片的数据处理的能力。正是数据价值的凸显,使各国均认识到“数据”的重要性,纷纷对数据予以立法,将数据上升为法律概念。
      欧盟最早对数据予以立法,于2016年颁布《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简称GDPR),其中第二条对数据下定义,认为数据是指对行为、事实或者信息的数字表现形式以及对此类行为、事实或者信息的任何汇编,包括以声音、视觉或音像记录的形式。2019年美国《开放的、公开的、电子化的及必要的政府数据法案》认为数据是以任何形式或介质记录下来的信息,开放政府数据时特别指明数据需要满足机器可读的条件。紧跟其后,中国在2021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其中第三条第一款亦规定了数据的定义是任何电子方式或其他形式对数据的信息记录。各国均将“数据”作为法律概念解释,尽管对数据的定义表述不同,其内涵并无实质性差别,均将数据表示一种信息记录。
二、数据形成市场的成因探析
      数据如何形成市场?米塞斯的市场自由主义理论便是围绕着市场这一概念建立的,米塞斯认为市场的本质是交易,消费者的需求通过货币形式形成任意商品的计量价格;随后生产者通过对生产要素和最终形成品格之间的经济计算,以有利可图的方式来生产商品。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揭示了市场形成的本质:当生产力发展产生剩余价值时,交换需求催生了市场。这一规律同样适用于数据市场——互联网技术使数据具备商品属性,其可交易性自然形成了数据要素市场。
三、“数据与市场”作为新研究范式的困境
      (一)数据权属不明阻碍数据市场的发展
      目前,尽管我国正在建设数字中国,但对数据交易过程中比如数据收集、储存、加工等环节中数据权属问题并未予以回应,权属明确是数据市场交易之前提,数据权属不明将极大影响数据流通,甚至影响数字经济的发展。比如数据交易过程中,牵涉的利益主体众多带来的数据确权困难。从数据的采集、储存、加工等各个环节中,涉及的主体众多。基于数据本身的可复制性、非独占排他特征使得数据在新的利益主体之间传播,比如第三方平台利用技术采集的用户数据,该第三方平台又将数据流转给其他企业,该企业又将该数据加工处理使数据具有更大的商业价值,此时该企业变为数据处理者。可知从原始收集的数据至加工处理后的数据这一过程,无论是用户个人信息抑或第三平台、数据处理者均是利益主体,他们均可针对数据正当地主张数据权利,这显然对明确数据权属增加了难度。然现有的法律规定并没有明确规定,如何分配权利和平衡各主体之间的利益,这对明确数据权属和划分数据权属具有一定的困难。
      (二)数据垄断阻却数据市场流通
      数据是数字经济背景下最重要的生产要素之一,其本身价值使其成为数据市场竞争的核心要素。而数据的长期的收集使数据资本获得更多的竞争优势和市场地位,使其在数据市场上实施排斥其他市场主体与其竞争的行为,最终形成数据垄断的局面。拥有巨大数据资源的数据平台或数据资本将会因面临数据资源的争夺产生纠纷。一方面,数据非竞争性特质虽然一方使用并不影响其他方的使用,但拥有数据的平台会通过计算机技术阻碍其他竞争者访问以达到排除他人使用数据的目的,实施数据垄断行为。另一方面,控制数据的市场主体可以实施数据垄断行为。拥有数据资源优势的市场主体会利用技术收集数据扩大自己的优势,实施反竞争策略。比如谷歌作为互联网科技巨头,虽然其早期的PageRank 的专利保护已经到期,但基于该技术先前收集的数据继续优化搜索引擎产品,即使其他经营者具有更高技术,但数据的先前收集使其竞争获得更大优势,致使其他经营者无法与之竞争,进而垄断市场。
四、“数据与市场”作为法学研究新范式的实现路径
      (一)建立数据产权制度
      2022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明确指出:“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制度框架。”首先,我国关于数据产权制度还不完善,应当加强数据产权立法,确定数据产权归属问题及利益分配问题。以我国国情为落脚点,颁布符合我国数据市场发展的法律法规,构建具有中国鲜明特色的数据产权制度体系,激活数据交易,保障数字经济发展。
      其次,以“技术+制度”双轮驱动,建立数据流通的合规保障机制。数据的价值需通过流通实现,但流通中易引发“隐私泄露、数据滥用、权益纠纷”等风险。因此,需构建“技术屏障+制度规则”的双重保障体系,确保数据“可用不可见、可控可追溯”。在技术层面,推广隐私计算、区块链等技术工具。在制度层面,完善数据交易规则与平台监管。例如建立数据资产登记制度——企业需在国家认可的数据交易所对数据产品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数据类型、加工方式、敏感等级等,未登记数据不得进入交易市场。
      (二)借鉴欧盟“守门人”制度
      数字经济平台生态系统由于缺少规制引发了新的恶劣竞争,世界各国为了规制该种不平衡的状态先后颁布、修改法律。如欧盟先后颁布《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DPR)、《数字市场法》。特别是后颁布的数字法案首次引入“守门人制度”,作为数字经济领域反垄断监管与规制的创新路径——针对数据平台巨头引发的竞争威胁问题,为维护数据市场的竞争性与公平性秩序,明确了一系列专门性原则与义务,为平台的行为模式划定了界限。守门人制度是欧盟规制数据垄断的新举措,对市场边界及支配地位的认定困难问题予以有力的回应。
      首先,欧盟《数字市场法》第三条及第四条界定了“守门人”认定标准且通过量化指标进行具体评估,比如企业对内部市场的影响重大,提供核心平台服务且作为商务用户和终端用户重要的交互手段;或者可预见未来具有以上地位。并且在具体量化中必须过去三年中需要达到的营业额或者对市场估值设置门槛、活跃用户量须达到标准,高于该标准就可认定为“守门人”。因此,守门人制度抛弃传统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方式 ,而择企业规模、客户容量维度予以认定。其次,企业认定为“守门人”,相比较未被认定的企业,将承担更为严格的义务。比如在数据层面,认定为守门人的企业禁止使用竞争对手非公开数据、在平台中立层面,在排序、索引、爬虫等领域禁止守门人进行自我优待,明确平台禁止自我优待的行为。
       数据垄断问题也成为阻断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的绊脚石,譬如互联网实验室发布的《中国超级电商平台竞争与垄断研究报告》显示,阿里巴巴集团依靠其超电商平台以及形成的支付系统,获得了海量的活跃用户数据,而该企业可利用自身优势对这些数据进行技术分析形成“数据孤岛”,便可以获得在中国对该行业发展数据。而欧盟守门人制度为我国解决数据垄断痢疾送上了一副“良药”,对于我国拥有海量数据的企业而言,也应当突破“单一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困局,适应平台跨市场垄断的特性,通过综合指标认定(如年营业额、月活跃用户数、平台作为第三方服务入口的关键程度等)直接识别“具有系统性影响力的平台”(即“守门人”)。其次,我国《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平台架构双边市场乃至多边市场的特性仍然存在漏洞,通过借鉴守门人制度构建动态认定机制+多方参与治理,确保监管与市场发展同步。
五、结语
      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深刻地改变着我们对经济的理解,研究数据与市场的关系,是将数据要素商品化,促进中国数据市场健康发展。法律制度是保障数据市场发展的“杀手锏”之一,完善数据市场的相关法律制度是数字经济时代的必然逻辑,是发展数字经济的必然选择。目前,我国数据市场建设的相关法律制度仍不够完善,仍然面临着数据权属不明、数据垄断、监管不足等众多难题。对此建议明确数据产权制度、借鉴欧盟守门人制度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企业实施事前监管,防范数据垄断行为。通过制度创新为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提供法治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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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Lucy Hooker, How Did Google Become the WorldsMost Valuable Company, at https: //www.bbc.com/news/business-35460398 (last visiting time Mar. 15 2024).[7]互联网实验室.中国超级电商平台竞争与垄断研究报告[R],浙江:互联网实验室,2017: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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