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自贸区医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及对策研究
课题:云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基金项目“辐射中心定位下云南自贸区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机制研究”(编号:2024J1176)
谢璐檐 李俊莹
作者简介:谢璐檐(1986.2-),女,彝族,云南省昆明市,硕士,讲师,昆明理工大学津桥学院,研究方向:经济法、知识产权法
【摘要】云南自贸区作为面向南亚东南亚开放的重要门户,其生物医药产业快速发展。作为知识产权密集型行业,区内医药企业在技术创新和品牌建设中面临诸多知识产权保护挑战。本文以云南医药企业商标权保护出发,针对商标注册、管理和服务机制等关键环节提出优化建议,助力企业提升国际竞争力。
【关键词】自贸区企业;传统医药;商标权;商标保护
引言
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可以防止传统医药知识被不当占有和运用,促进医药行业的传承与创新。然而,当前云南自贸区内医药企业往往存在将药品的通用名称与产品的商标名称混淆,或是一个企业的同一商标适用于多个产品体现等现象,这些问题不仅削弱了传统医药企业商标的显著性,也给企业带来了品牌危机。
一、医药企业商标权保护的必要性
(一)树立和维护品牌形象
医药企业商标注册具有双重价值:既是法律确权的必要程序,更是品牌建设的战略基础。对于传统老牌医药企业而言,注册商标不仅满足合规要求,更能强化消费者信任,塑造品牌差异化优势。因此,企业应重视商标权益的获取与维护,以提升市场竞争力。
(二)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我国商标法的宗旨之一。若一家传统医药企业不善于管理和保护自己的商标权,就会被其他企业,甚至是竞争对手恶意攀附以及故意利用其知名度、商业声誉,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如在南京同仁堂药业公司诉南京同仁堂乐家老铺保健品有限公司侵害驰名商标案中,保健品公司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药业公司注册商标“乐家老铺及图”近似的商标,并使用“南京同仁堂”与“南京同仁堂乐家老铺”字号经营,有意攀附中华老字号与驰名商标声誉,并夸大夸张宣传,严重损害药业公司利益,误导消费者,危害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对“南京同仁堂”“乐家老铺”的商业声誉造成严重负面影响,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三)顺应全球医药需求的多样化发展
医药企业通过注册商标,可以获得在国际贸易中的合法地位,进而拓展国际市场,提升企业的国际竞争力。随着云南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三年行动(2022—2024年)的推进实施,我省累积有生物医药企业达650家。昆明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虽为生物医药产业开通了专利快速通道,但在商标权保护方面仍存在明显短板:一方面,自贸区缺乏专业的商标服务机制;另一方面,企业自身的商标保护意识亟待提升。这种现状严重制约了医药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
二、云南自贸区医药企业发展概况
根据最新统计数据,云南省目前累计拥有生物医药企业650家,其中研发、生产化药的企业有130家,中药的企业有221家,生物制品的企业有14家,原料药的企业有50家,医疗器械的企业有260家,药包材的企业有25家,药用辅料的企业有1家,保健品的企业134家;从产业领域来看,云南省累计拥有高新技术企业132家,专精特新企业89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1家。从分布地区看,集中分布在昆明市、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楚雄彝族自治州、玉溪市以及。排名前五的城市生物医药企业数量约占全省总数的78.38%,排名第一的昆明市生物医药类企业数量约占全省总数的54.2%。
云南自贸区充分发挥生物资源和区位优势,打造医药产业集聚高地。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特色重点产业平台建设的若干措施》《云南省财政支持中药材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云南省中药材产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工作方案(2025—2027年)》等政策,依托道地药材资源,重点发展传统药品品牌,降低生产成本,拓展东南亚市场。同时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龙头企业入驻,构建完整产业链,推动医药产业转型升级。
(一)昆明片区
昆明片区作为云南生物医药集聚地和核心区,在云南自贸区的生物医药及大健康产业方面发展成绩一直遥遥领先,集聚了云南白药、鸿翔一心堂等龙头企业,培育出血塞通软胶囊等知名产品。到2025年,昆明片区以经开区为例,生物医药及健康产品产业总产值达到120亿元。
(二)红河片区
红河片区重点打造百亿级生物医药产业,已建成51个中药材种植基地,种植面积达130万亩。片区培育出云河药业等龙头企业,其“虎力散胶囊”年销售额达2亿元。特色产品如红河灯盏花获地理标志认证,云河药业入选国家中药百强企业并获驰名商标。
(三)德宏片区
德宏片区鼓励医药生产企业打造“一企一特色”,精准进行各类医药企业的产业升级。重点发展现代中药、民族药(红云制药、云南傣药)、中药材加工(优金中药、松风堂)、化学药(章凤制药)、保健品(中科雨虹、安琪酵母)及医疗器械(海福盈)等细分领域,形成完整产业链。
三、云南自贸区医药企业商标权保护现状分析
云南自贸区医药企业自身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意识逐步提升。根据2025年云南省知识产权周新闻发布会的公布数据,2024年全省商标注册量增长10.7%,地理标志产品达65个。但龙头企业仍偏重技术专利,对商标品牌和道地药材地理标志保护不足,目前医药类地理标志仅有文山三七上榜。
(一)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医药企业的商标保护
1.我国现行法律对药品商标实行自愿注册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条规定仅法律明确要求的商品需强制注册,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已删除人用药强制注册条款。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已删除人用药强制注册条款。此外,对于传统医药老字号、驰名商标认定则采取了“按需认定、被动认定、个案认定”的原则。
2.传统医药拥有众多珍贵的秘方、配方和制备工艺,与之有关的产品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也认定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如云南白药的配方以及制备工艺目前已经被当作国家绝密资料来进行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获取商业秘密保护只需符合商业秘密的“非公开性”“保密性”“价值性”的条件,即可自动获得无限期保护,这也与传统医药的长期保护需求十分契合。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明确了对传统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如该法明确提出对药材资源鼓励申请地理标志进行保护;二是对于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数据库在国家和法律层面上给予肯定,对传统中医药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强有力的国家保障;三是对中医药的配方标准问题做出了审视,逐步规范了传统中医药的用药安全问题。
4.在药品通用名称方面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国际非专利名称(INN)的通用名及专用词干的英文及中文译名不得作为药品商品名称或者药品商标。由于药品通用名称缺乏商标注册的显著性,药品通用名称作为商标注册申请通常会被驳回。
(二)医药企业商标权保护存在问题
1.立法层面亟待细化完善。上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对于传统医药仅提供框架性保护,缺乏实施细则。如商标权保护方面,并不是所有传统医药企业都会针对其每一类药品商品名称或者药品进行商标申请注册,况且商标保护的是特定厂家生产的具有特定名称的产品,并不能保护特定产品。加之现行注册审查条件中没有区分细化药品和普通商品的商标申请条件,规范性法条过于分散导致药企申请注册商标时存在一定认知困难。此外,一些传统药企在商标设计时为追求显著性而脱离药品特性,削弱了商业价值。
2.对“道地药材”保护不足。一方面,目前我国对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地理标志产品管理规定》《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对于地理标志的规定十分概括,无明确可操作性,后续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以行政法规为主。但是由于制定主体繁多,导致地理标志面临申请审查、确权监管、侵权救济等方面标准不一,管理主体多元化等问题。另一方面,由于药材只有在特定地域内才能产出,而且每一种药材都因其独特的生长环境集中生长在固定的区域内。而部分药企又缺乏对“道地药材”进行证明、集体商标注册的意识,导致对地道药材的保护显然不够,甚至有的地区假冒地道药材情况严重,行业利益受损严重。
3.商业秘密保护困难。一方面,长期研发过程难以确保技术不泄露;另一方面,药品生产必须接受监管部门全程审查,申报原料、工艺等核心信息,客观上增加了保密难度。
4.传统医药知识产权保护面临三大困境:权利边界模糊导致侵权认定困难;侵权行为隐蔽造成举证困难;评估体系缺失致使赔偿标准不明。这些制度性缺陷严重制约了传统医药的知识产权保护效能。
四、医药企业商标权保护的完善建议
(一)厘清药品通用名称、商品名称和药品商标
1.药品通用名称。即国家药典委员会按照一定原则制定的药品的法定名称。具有全球通用性,用于标识药物成分与功效。因其具有公众属性缺乏显著性不得作为药品商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要求药品必须标注通用名称,该名称通常基于主要化学成分,用于区分不同功效药品。
2.药品商品名称是指不同药品企业所生产同一产品所用的不同名称。虽和商标的作用一样,有一定识别性,但其主要用于区别药品厂商来源。不可否认的是,药品商品名称若在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即可作为商标获得注册。但药品商品名称主要适用《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该规定中指出:药品商品名称只能由汉字组成,不得使用图形、字母、数字、符号等标志等,其与商标的区别显而易见。
3.药品商标。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所规定的商品商标,主要起到区别医药企业商品来源的作用。除满足商标的注册条件外,在使用方面,根据《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要求:药品标签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当印刷在药品标签的边角,含文字的,其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四分之一。传统医药企业一般将其商标注册在第5类(医药类)商品上。
(二)提升国际品牌战略意识
在自贸区背景推动下,云南医药企业逐步涉及跨国业务。建议企业商标注册申请时应提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的申请,即通过商标国际注册程序,以高效低成本获得多国商标权。同时应注重培育驰名商标,并基于战略需求审慎评估跨类注册。
(三)加强道地药材地理标志的海外保护力度
道地药材作为传统医药组成部分地位举足轻重。以文山三七为例,在当地倾斜保护和政府产业布局下,围绕打造世界“三七之都”发展定位,先后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推进三七全产业链发展,努力把三七打造成为千亿级产业。但由于周边国家民众对省内道地药材的认可度以及市场占有率仍不高,便会存在道地药材知识产权保护海外风险问题。建议当地行业协会充分发挥熟悉产业特性及发展规律优势,切实起到桥梁与纽带作用,推动当地政府提供制度保障带领当地药材企业打造品牌形象走入海外市场,提升国际影响力。
参考文献
[1]李若男.传统中医药商标权保护问题研究[J].合作经济与科技,2025,(04):180-183.
[2]吴洁,王致捷.培育四大产业集群打造医药流通总部[N].昆明日报,2021-07-12(007).
[3]王晓芳.论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现状[D].北京外国语大学,2020.
[4]杜芳芳,双凡.云南省道地药材地理标志保护现状与对策研究[J].南京中医药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25(02):104-111.
[5]彭婷.我国道地药材的地理标志保护问题研究[D].华东交通大学,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