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数据共享与金融消费者信息权保护
基金项目:河北金融学院支持硕士点建设“揭榜挂帅”课题“知识产权数据共享与金融消费者信息权保护研究”,项目编号:JB2025082
王宝娜 李昱佳
【摘要】本文系统研究了知识产权数据共享与金融消费者信息权保护的冲突与协同路径。国内知识产权数据共享已形成“政府主导、市场参与、多方协同”的良好格局,但仍存在数据质量不佳、标准化程度低以及安全保障机制不完善等问题;金融消费者信息权保护体系虽然较为完备,却面临泄漏风险高、维权渠道不畅等实践困境。二者存在法律价值与实践层面的双重张力。对此,本文提出三方面协同路径:一是完善法律与共享边界;二是采用区块链、脱敏等技术加强安全;三是建立协同监管机制,以实现数据利用与权益保护的平衡。
【关键词】知识产权数据共享;金融消费者;信息权保护
引言
在数字经济迅猛发展的背景下,知识产权数据的开放共享日益成为推动创新与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而金融数字化转型也加剧了消费者信息的流动与使用。二者在促进数据利用与保护个人信息之间逐渐形成张力:一方面,知识产权数据开放共享可以促进创新,金融机构通过数据可以开发智能风控等金融产品;另一方面,金融消费者信息泄漏风险加剧,法律与实践层面的冲突亟待解决。现有研究多聚焦单一领域,缺乏对两者系统性冲突的剖析。本文通过国内外制度与案例比较,从法律衔接、技术风险与监管协同三方面剖析此类矛盾,并构建“法律—技术—监管”三位一体的协同路径,以平衡数据流通与隐私保护,为金融科技治理提供理论参考与实践方向。
一、知识产权数据共享与金融消费者信息权保护的现状分析
(一)知识产权数据共享国内外现状
在国内,知识产权数据共享已取得显著进展,形成了“政府主导、市场参与、多方协同”的良好发展格局。然而,国内知识产权数据共享仍面临一些挑战。部分知识产权数据质量有待提升,存在数据错误、缺失、更新不及时等问题,影响了数据的可用性和可靠性;同时,其标准化程度较低,不同数据来源的数据格式、分类标准不一致,增加了数据整合和分析的难度。知识产权数据共享的安全保障机制尚不完善,数据泄露、侵权等风险依然存在,需要进一步加强数据安全管理和法律保护。
国外主要经济体在知识产权数据共享方面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管理体系。欧盟构建了完善的政策法规体系,通过《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规范个人数据保护和跨境流动,并出台了一系列关于知识产权数据共享的指令和法规,明确了多方主体的权责,促进了知识产权数据在欧盟内部的自由流动和共享。美国则实施数据分类制度,将知识产权数据分为不同安全级别,对敏感或未公开数据实施更严格的访问控制。强化身份验证和权限管理,确保只有授权用户能够访问特定级别的数据。同时,其运用高级加密技术、数据脱敏、数字水印等前沿技术保障数据传输存储安全和使用的可追溯性。
(二)金融消费者信息权保护国内外现状
金融消费者信息权是指金融消费者在金融交易过程中,对金融机构收集、处理其个人信息所享有的一系列权利。我国已构建起相对完善的金融消费者信息权保护法律体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核心,结合《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等金融领域专项法规,为金融消费者信息权提供了全方位的法律保障。实践中,金融机构通过全流程闭环管理,系统性地落实金融消费者信息权保护措施。但当前部分金融机构内部管理不善,存在员工违规泄露金融消费者信息的情况;信息安全技术防护存在漏洞,容易受到网络攻击和数据泄露的威胁;金融消费者在信息权受到侵害时,存在维权成本高、举证困难等问题。
欧盟形成了统一的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体系,从 1995年通过《个人数据处理和自由流动保护指令》确立个人数据保护的最低限度,到 2002 年《关于电子通信领域个人数据处理和隐私保护的指令》,逐步强化了对隐私权的保护。美国在金融消费者信息权保护方面建立了完善的法律制度和监管模式。《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公平信用报告法》等法律法规从不同角度对金融消费者信息权进行保护。在监管模式上,美联储、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消费者金融保护局等机构各司其职,共同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
二、知识产权数据共享与金融消费者信息权保护的冲突分析
(一)法律层面的冲突
1. 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冲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在价值取向上存在明显差异,前者以促进创新为宗旨,后者则以隐私保护为核心。这种立法理念的冲突在金融领域尤为突出,典型表现为专利申请数据共享中涉及的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处理问题。知识产权相关法律要求公开专利信息以促进技术传播,而个人信息保护法则强调未经授权不得披露个人敏感信息。
2. 不同法律规范之间的衔接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虽然对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作出了规定,但在金融消费者信息权保护方面,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衔接不够紧密。例如,在信息共享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个人信息共享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了严格规范,但金融领域相关法律对金融机构与第三方共享金融消费者信息的监管存在不足。金融机构在与数据服务提供商、营销合作伙伴等第三方共享金融消费者信息时,往往未充分评估第三方的信息安全保障能力,也未明确约定信息使用的范围和保密义务,一旦第三方出现信息安全问题,金融消费者的信息权将受到严重侵害。
(二)实践层面的冲突
1. 知识产权数据共享过程中的信息泄漏风险
金融类专利技术往往涉及消费者个人信息和交易数据,若在专利申请、传输和存储环节处理不当,极易造成隐私泄漏风险。具体而言,专利申请文件中包含的敏感信息可能在三个环节面临威胁。首先,在专利审查阶段,若传输通道或数据库存在安全漏洞,可能导致黑客入侵和数据窃取;其次,在专利公开后,第三方机构可能通过数据挖掘技术提取其中的金融消费者信息;最后,这些被提取的信息可能被二次利用,如用于商业营销等非授权用途。这种从专利申请到后续利用的全流程风险,不仅威胁消费者隐私权,更可能引发财产安全隐患,凸显了技术创新与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现实冲突。
2. 金融机构数据利用与消费者信息保护的矛盾
随着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金融机构越来越多地利用知识产权数据,来开发智能风控等金融产品和服务,但由此也会带来消费者信息保护新挑战。一方面,金融机构为了实现业务创新和风险控制的目标,需要尽可能全面地收集和分析金融消费者的信息,但这种数据收集和使用可能会超出金融消费者的预期和授权范围,侵犯金融消费者的信息控制权和隐私权。
三、知识产权数据共享与金融消费者信息权保护的协同路径
(一)法律制度完善
1. 明确知识产权数据共享与金融消费者信息权保护的法律边界
在立法中,应清晰界定知识产权数据共享的范围,明确哪些知识产权数据可以共享、在何种条件下共享以及共享的方式和对象。对于涉及金融消费者信息的知识产权数据,需制定严格的共享规则,确保金融消费者信息权不受侵害。应明确金融消费者信息权的内涵和外延,细化信息权的各项权利内容,如信息控制权、知悉权、隐私权等,为金融消费者信息权保护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2. 加强法律规范之间的协调与衔接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促进知识产权、个人信息保护与金融法律法规在金融消费者信息权保护上的协调一致。在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中,增加对金融消费者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明确知识产权数据共享过程中对金融消费者信息的保护义务;在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细化金融领域个人信息处理的特殊规则,与金融法律形成有效衔接;在金融法律中,强化对金融机构保护金融消费者信息权的监管要求,确保金融机构在业务活动中严格遵守信息保护法律法规。
(二)技术手段应用
1. 区块链技术在数据共享与保护中的应用
区块链技术具有去中心化、不可篡改、可追溯等特性,能够有效实现知识产权数据共享的可追溯性和安全性,为金融消费者信息权保护提供有力支持。通过区块链技术,可将知识产权数据的共享过程记录在分布式账本上,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任何对数据的修改都将被追溯和记录,从而防止数据被篡改和滥用。在专利数据共享中,利用区块链技术记录专利的申请、授权、使用等全过程信息,使得金融消费者能够清晰了解专利数据的来源和使用情况,保障其知情权。区块链技术还可以实现数据的加密传输和存储,提高数据的安全性,防止金融消费者信息泄露。
2. 数据脱敏和加密技术的运用
数据脱敏技术通过对金融消费者敏感信息进行替换、隐藏等处理,使其在共享过程中难以被识别和利用,从而保护金融消费者的隐私。在知识产权数据共享中,对涉及金融消费者的个人身份信息、账户信息等进行脱敏处理,确保数据在共享时不泄露敏感信息。加密技术则是将金融消费者信息转化为密文,只有授权用户才能解密获取原始信息,进一步增强信息的安全性。采用对称加密和非对称加密相结合的方式,对知识产权数据中的金融消费者信息进行加密存储和传输,防止信息在传输和存储过程中被窃取。
(三)监管机制优化
1. 建立多方协同的监管体系
明确金融监管机构、知识产权部门、市场监管机构在数据共享与信息权保护中的职责,建立协同监管机制。金融监管机构负责监管金融机构在知识产权数据共享过程中对金融消费者信息权的保护情况,确保金融机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产权部门负责监管知识产权数据的共享合规性,防止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发生;市场监管机构负责维护市场秩序,对侵犯金融消费者信息权和知识产权的市场主体进行处罚。加强各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形成监管合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新区打造的“知识产权金融数据安全试验区”是我国首个聚焦知识产权数据金融化应用与安全保护的创新试点平台。该试验区创新性地构建了“分级分类管理 + 双链存证+ 熔断机制”三位一体的监管框架。其将知识产权数据划分为公开级、受限级和保密级,配套差异化金融准入机制;通过区块链构建知识产权局与央行的“监管链 + 业务链”,确保数据全程可追溯;并配备智能监测系统,实现毫秒级风险熔断。自 2021 年运行以来,该平台已服务企业 2300余家,保持数据安全“零事故”,为全国提供了数据要素市场化与金融信息安全协同发展的示范样本。
2. 强化行业自律与监管
金融行业协会和知识产权行业组织应发挥积极作用,制定自律规范,加强行业监管。金融行业协会可以制定金融机构在知识产权数据共享中的行为准则,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对金融消费者信息权的保护;知识产权行业组织可以制定知识产权数据共享的行业标准,促进知识产权数据的合法、安全共享。加强对行业自律规范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自律规范的企业进行惩戒,推动行业自律水平的提升。
参考文献
[1] 庄玮 , 徐和平 , 杨玉花 . 算法背景下金融消费者信息权保护的制度应对 [J]. 铜陵学院学报 ,2024,23(04):61-66.
[2] 孟圆 , 李思彤 , 马明阳 . 国内外知识产权数据的开放共享与安全问题探讨 [J]. 中国发明与专利 ,2024,21(S2):107-112.
[3] 姜嘉裕 . 个人金融信息的法律保护路径研究 [D]. 大连海事大学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