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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续发展目标下生态补偿的经济法实现路径
 

可持续发展目标下生态补偿的经济法实现路径
钟逸凡

      【摘要】在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指引下,生态补偿作为平衡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的重要机制,其有效实施离不开经济法的制度保障。 本文首先对生态补偿的核心概念与法律属性进行界定,揭示其与经济法在价值目标、调整对象方面存在的内在关联,明确经济法对生态补偿所起到的制度支撑作用。 进而分析当前实践中存在的困境:生态补偿经济法体系尚不健全,缺乏系统性立法;经济调节手段效率低下,难以实现生态价值的合理量化与有效转化;多元参与的法律约束机制缺失,导致主体权责失衡。针对这些问题,文章提出相应的经济法实现路径,包括构建完善的生态补偿法律体系、优化经济调节机制、健全多元主体权责协调机制,旨在为可持续发展目标下生态补偿的法治化、规范化运行提供理论参考。
      【关键词】可持续发展;生态补偿;经济法;实现路径
引言
      随着全球环境问题加剧,可持续发展成为各国共同目标,生态补偿作为协调生态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作用日益凸显。其有效运行能激励生态保护行为、弥补保护者损失、促进生态资源合理利用。然而在实践中,生态补偿面临补偿标准不统一、资金来源不稳定、主体权责不清晰等挑战。解决这些问题离不开法律保障,尤其是经济法。经济法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为目标,借助宏观调控、市场规制等手段,可为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提供坚实制度支撑。本文旨在探讨可持续发展目标下生态补偿的经济法实现路径,通过分析二者内在关联、剖析实践困境,提出解决措施,为推动生态补偿法治化、规范化运行及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提供参考。
一、生态补偿与经济法的内在关联
      (一)生态补偿的核心概念与法律属性界定
      生态补偿的核心概念,是指为维护生态系统平衡与稳定,对在生态环境保护中做出贡献或遭受损失的个人、组织或地区,给予经济补偿、政策扶持等的制度安排。它涵盖对生态保护者的奖励、对生态破坏者的惩罚以及对生态受损者的修复等内容。
      从法律属性看,生态补偿具有公法与私法融合的特征。一方面,它涉及国家对生态环境的管理调控,体现公法的强制性与权威性。政府在生态补偿中作用重大,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出台政策措施等推动其实施。例如,政府制定生态补偿标准、确定补偿对象和范围等,均具公法性质。另一方面,生态补偿也涉及平等主体间的利益关系,具有私法属性。某些情况下,生态补偿可通过市场机制实现,如生态服务交易、环境权转让等,此时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主要由司法调整。
      生态补偿的法律属性还表现为权利与义务的统一。生态保护者有权获相应补偿,因其为维护生态环境付出成本;生态受益者有义务支付补偿费用,因其享受了生态环境带来的利益。这种权利义务的统一,是生态补偿制度有效运行的基础。
      (二)经济法对生态补偿的制度支撑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与生态补偿目标高度契合。经济法的可持续发展原则,强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协调统一,这与生态补偿致力于实现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相一致。经济法的公平原则要求在经济活动中合理分配利益,生态补偿正是通过调整生态保护者与受益者之间的利益,达成了公平分配的目标。
      经济法中的宏观调控法律制度为生态补偿提供了资金保障与政策支持。财政法明确了国家财政收入的来源和支出方向,政府可借助财政转移支付等手段,为生态补偿提供资金支撑。税收法能够制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与个人参与生态保护和生态补偿活动。例如,对从事生态保护项目的企业给予税收减免,以此激励更多社会力量投身生态补偿事业。
二、可持续发展目标下生态补偿的经济法实践困境
      (一)生态补偿的经济法体系不健全
      目前,我国生态补偿的经济法体系尚不健全,缺乏系统性与完整性。立法层面,虽已出台一些与生态补偿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但这些法规多针对特定领域的生态保护,生态补偿内容零散,缺乏统一的生态补偿基本法。
      由于没有统一基本法指引,各地区、各部门制定生态补偿相关政策法规时往往各自为政,致使生态补偿的标准、范围、方式等差异较大,难以形成全国统一的生态补偿制度。例如,森林生态补偿方面,不同省份补偿标准差距明显,这不仅影响生态补偿的公平性,也不利于生态资源跨区域保护。
      此外,现有法律法规对生态补偿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许多条款仅笼统规定要建立生态补偿制度,却未明确如何建立及具体实施细则,实践中难以有效执行。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但对补偿主体、对象、标准等关键问题未作具体说明,导致地方政府实施时缺乏明确依据。
      (二)生态补偿的经济调节手段低效
      生态补偿标准不合理。当前,我国生态补偿标准多基于成本核算制定,未充分考虑生态资源的生态、经济与社会价值。这种以成本为导向的标准,常低于生态资源实际价值,致使生态保护者利益难获充分保障,难以激励其积极参与生态保护。例如,河流生态补偿中,标准往往仅考虑水资源开发成本,却忽视河流的生态净化、气候调节等生态价值,影响上游地区生态保护积极性。
      资金来源渠道单一。目前,我国生态补偿资金主要依赖政府财政投入,社会资本参与度低。政府财政投入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生态补偿实施,但随着补偿范围扩大,财政压力渐增,难以满足实际需求。同时,因缺乏有效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本进入生态补偿领域,资金供给不足,影响生态补偿效果。
      (三)多元参与的法律约束机制缺失
      生态补偿涉及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等多元主体。然而,目前我国缺乏有效法律约束机制规范这些主体行为,导致多元主体参与积极性不高,生态补偿效果受影响。
      从政府层面看,虽政府在生态补偿中起主导作用,但因缺乏明确法律约束,一些地方政府在生态补偿工作中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现象。例如,部分地方政府对生态补偿资金使用监管不力,致使资金被挪用、截留;有的地方政府制定生态补偿政策时,未充分考虑当地实际情况和群众利益,导致政策难以落实。
      从企业层面看,企业作为生态资源的使用者和受益者,应承担相应生态补偿责任。但因缺乏有效法律约束,很多企业未履行生态补偿义务,只注重自身经济利益,忽视生态环境保护。例如,一些高污染、高耗能企业生产过程中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却未按规定支付生态补偿费用。
三、可持续发展目标下生态补偿的经济法实现路径
      (一)构建完善的生态补偿法律体系
      构建完善的生态补偿法律体系是实现生态补偿法治化的基础。首先,要制定统一的《生态补偿法》作为基本法,在其中明确生态补偿的基本原则、补偿主体、对象、标准、方式、资金来源及监督管理等内容,为生态补偿实施提供统一法律依据。
      其次,完善各领域生态补偿专项法律法规。在《生态补偿法》指导下,针对森林、草原、湿地、河流、海洋等不同生态系统,制定相应专项法规,细化各领域生态补偿具体规定,增强可操作性。例如,制定《森林生态补偿条例》《河流生态补偿条例》等,明确不同生态系统的补偿标准与方式。
      再者,加强地方生态补偿立法。各地区可依据当地生态环境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适合本地的生态补偿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补充完善国家层面法律体系。地方立法能结合实际,对生态补偿具体实施细则作更详细规定,提升针对性和有效性。 最后,建立生态补偿法律体系动态调整机制。随着生态环境变化和经济发展,生态补偿需求和条件也会改变。因此,应定期评估和修订生态补偿法律体系,及时调整相关法规内容,确保其与实践需求相适应。
      (二)优化生态补偿的经济调节机制
      科学制定生态补偿标准。建立科学的生态价值评估体系,综合考量生态资源的生态价值、经济价值与社会价值,制定合理的生态补偿标准。在制定补偿标准时,应充分征求各方意见,以保障补偿标准的公平性与合理性。可采用市场化的评估方法,如生态服务价值评估法、意愿调查法等,提升补偿标准的科学性与准确性。同时,依据生态资源的变化情况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定期对补偿标准进行调整,确保其与实际价值相匹配。
      拓宽生态补偿资金来源渠道。在加大政府财政投入力度的同时,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态补偿。构建多元化的生态补偿资金筹措机制,涵盖政府财政拨款、企业投资、社会捐赠、生态服务收费等。例如,可通过设立生态补偿基金,吸引社会资本投入;鼓励企业通过购买生态服务、参与生态项目建设等方式参与生态补偿。此外,要加强对生态补偿资金的管理与监督,确保资金安全且有效使用。
      (三)健全多元主体的权责协调机制
      健全多元主体的权责协调机制是保障生态补偿有效实施的重要举措。明确各主体的权责。需通过立法明确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在生态补偿中的权利与义务。政府作为生态补偿的主导者,承担制定生态补偿政策、筹集和管理补偿资金、监督补偿工作实施等职责;企业作为生态资源的使用者和受益者,应当依照规定支付生态补偿费用,并采取措施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社会组织和个人有权参与生态补偿的决策与监督,同时也有义务保护生态环境。
      建立健全协商机制。构建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之间的协商机制,为各主体搭建沟通和交流的平台。在制定生态补偿政策、确定补偿标准等重要事项时,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以保障政策的合理性与可行性。通过协商,化解各主体间的利益冲突,形成生态补偿的合力。
四、结语
      在可持续发展目标引领下,生态补偿是平衡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键机制,其有效实施离不开经济法保障。当前,我国生态补偿的经济法实践面临法律体系碎片化、经济调节效能不足、多元主体约束缺位等问题,制约了生态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协同推进。 要解决这些困境,需构建以《生态补偿法》为核心的多层次法律体系,统一并细化补偿规则;优化经济调节机制,通过科学定价、多元筹资和市场化工具创新提升效率;健全多元主体权责框架,明确权责、畅通协商、强化监督,凝聚共治合力。 这些路径协同推进,将推动生态补偿法治化、规范化,为生态保护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动态平衡提供支撑。未来,还需结合实践持续调整制度设计,确保其与时代发展同步,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注入动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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