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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老字号商号权与商标权的冲突及其解决
 

中华老字号商号权与商标权的冲突及其解决
钱昊月
作者简介:钱昊月(2004.2-),女,汉,江苏靖江人,上海大学经济学院本科在读,研究方向:经济学
    【摘要】本文概述了中华老字号、商号权和商标权的基本概念及其相互关系,探讨了商号权与商标权冲突的三种主要表现形式。通过对最高院第58 号指导案例的梳理,总结其指导意义。本文进一步探讨了冲突产生原因,包括商号商标的相似性、管理体制差异、法律保护不完善、历史因素及利益驱动等。本文从建立全国统一的老字号商号管理体制和交叉检索机制、完善法律保护制度、考虑老字号历史渊源等角度为解决老字号知识产权冲突提出具体建议。
    【关键词】中华老字号;商号权;商标权;权利冲突
    引言
    中华老字号是中华文化的重要载体,承载着深厚的历史底蕴与文化价值。现实中老字号商号权与商标权的冲突频发,严重阻碍了老字号的传承与发展。本文从最高院第58 号指导案例出发,旨在深入探讨老字号商号权与商标权冲突表现形式及背后原因,为解决此类权利冲突提供建议。
    一、中华老字号商号权与商标权概述
    (一)中华老字号的概念
    根据商务部等五部委2023 年联合印发的《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中华老字号是指历史底蕴深厚、文化特色鲜明、工艺技术独特、设计制造精良、产品服务优质、营销渠道高效、社会广泛认同的品牌(字号、商标等)。此前我国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中,将老字号内涵限定在“品牌”一词。该管理办法颁布之后,将品牌一词的外延拓宽至字号、商标等范畴。
    (二)商号权的概念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20)》,字号是企业名称的核心部分,用于区分不同市场主体。商号则是字号在商事领域的适用,两者为同一概念在不同语境下的表述,可以等同使用,因此本文对字号和商号不再作区分。
    商号权是指商事主体对其注册商号的独占使用权,专有性较商标权更强,不适用商标权的合理使用和强制许可。商号权仅限于在指定行业领域内使用,伴随着企业存在而持续有效,保护期限不受时间限制。
    (三)商标权的概念
    根据《商标法(2019)》,商标是生产者或经营者区分其商品或服务而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等构成的独特标志。商标权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的排他性权利,保护期为核准注册之日起10 年,期满可无限次续展。
    (四)中华老字号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在2023 年出台的管理方法中,老字号被定义为品牌(字号、商标等)。但在其他规范性文本中,老字号多以企业名称出现。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倾向于使用字号一词来描述老字号。但实际上老字号所涉及内涵远比字号丰富,企业名称、字号(商号)、商标等都应属于老字号范畴。
    因此,老字号作为中华文化的特有名词,不应使用某一特定法律概念来限定其含义,应根据具体案件实际情况分析,灵活适用相关法律。
    二、中华老字号商号权与商标权冲突的表现形式
    (一)在先商号权与在后注册的商标权的冲突
    此类权利冲突主要表现为:在先登记的企业商号被他人作为商标注册使用,从而引发知识产权纠纷。如上海张小泉剪刀总店的商号“张小泉”和杭州张小泉剪刀厂的驰名商标“张小泉”产生冲突。
    (二)在先商标权与在后登记的商号权的冲突
    此类权利冲突主要表现为:他人在相关行业领域内,将已注册并具有一定市场声誉的商标文字作为商号登记使用。如北京王致和腐乳厂诉北京顺义县致和腐乳厂侵犯商标专用权案。
    (三)商标与商号的交叉注册冲突
    此类冲突类型较新,如将他人商标作为企业名称字号登记,并简化使用企业名称,经营与他人相同的服务或产品;或将他人商号注册为自己的商标,经营相同产品或服务;或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在不同行业或产品经营的企业名称上。
    三、中华老字号商号权与商标权纠纷的司法实践
    (一)最高院第58 号指导案例梳理
    1. 基本案情
    原告成都同德福主张其为“同德福TONGDEFU 及图”的商标权利人,指控被告重庆同德福及个体工商户余晓华在经营过程中擅自突出使用“同德福”字号,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 参见(2013)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273 号民事判决]
    被告重庆同德福和余晓华联合抗辩,主张余晓华为老字号“同德福”合法继承人,是规范使用企业名称及字号,不构成侵权。并反诉称,原告与老字号“同德福”之间无历史渊源关系,属于虚假宣传且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原告败诉,二审维持原判。[ 参见(2013)渝 高法民终字00292 号民事判决]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将“同德福”文字注册为企业字号并使用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或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在反诉中原告作为与老字号无关联企业,将老字号中的标志性文字及图注册为商标并宣传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2. 裁判要旨
    据历史记载,同德福经营历史可追溯至1898 年。1956 年公私合营前,同德福一直由余氏三代人经营传承,当时已具有良好声誉,余晓华为第四代传人。公私合营后,同德福中断经营。
    成都同德福于1998 年注册“同德福TONGDEFU 及图”商标,此后一直使用该商标,在公司网站以老字号名义进行产品宣传。余晓华及重庆同德福公司于2002 年将“同德福”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字号,在其经营产品包装上使用老字号同德福等字样,介绍了同德福的历史等。
    被告企业名称字号中使用的“同德福”与原告“同德福TONGDEFU 及图”的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但被告产品外包装上使用的是企业全称,没有突出其“同德福”字号,亦未整体突出其企业名称。根据《商标民事纠纷案件司法解释(2002)》第一条第(1)项,被告前述行为不会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不构成商标侵权。
    同时,余晓华作为同德福原经营者直系后代,将字号登记为“同德福”具有合理性,其行为不具有“搭便车”故意,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原告在其产品外包装上标明其为“老字号”,以此在网站上宣传,但未能举证其与1898 年成立的老字号“同德福”有传承或历史渊源关系,故认定为虚假宣传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最高院第58 号指导案例的指导意义
    2016 年最高院将“同德福案”列入第58 号指导案例,该案凸显了老字号历史渊源的重要性,以此规制老字号恶意抢注、虚假宣传等行为,加强对老字号企业的保护,为今后各级法院在审判类似案件时提供指导思路。
    在处理这类法律问题时,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坚持保护在先权利、诚实信用等原则前提下合理纳入历史渊源因素,明确各方的权利依据,精准识别冲突点。
    四、中华老字号商号权与商标权冲突的原因分析
    (一)商号和商标的构成要素和功能属性具有相似性
    在市场交易中,商号用于区分不同市场主体,商标用于区分不同商品与服务,消费者往往难以区分。因此,商号和商标在引导消费者购买行为上无本质差异,老字号商号实际承载了商标功能,两者都具有一定商业经济价值。商号和商标的高度相似性,是两种权利出现冲突的重要成因之一。
    (二)商号权与商标权的管理体制存在差异
    我国现行商号实行“同行业、分级登记”的管理体制,即由国家工商局核准的企业商号专用权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其余商号只在其登记地内享有专用权,不能排除不同地域或不同行业其他企业对该商号的使用。商标则是全国统一注册,在全国范围内具有独占排他性。
    商号与商标分属不同管理体系为不法经营者提供了可乘之机。随着企业营销范围扩大,意图“搭便车”的企业在老字号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的管辖范围之外登记注册,就能够合法使用老字号。如杭州张小泉诉南京张小泉就是一个典型案例。
    (三)中华老字号的法律保护制度不完善
    当前我国尚未出台专门针对老字号保护的法律法规,也没有对老字号的特殊保护机制。现行司法实践及理论界中大多将老字号作为商号权或企业名称权的保护对象。2023 年新颁布的《管理办法》没有明确中华老字号的法律属性,就无法明确中华老字号的权利范围。
    (四)公私合营、经济体制转型等历史原因
    公私合营后,部分老字号中断了经营,导致其权属关系模糊。市场经济体制转型后,老字号的经济价值日益凸显。历史因素遗留的权属关系不明问题导致同宗同源的老字号企业出现,造成权利冲突。如上海吴良材诉苏州吴良材案就是一个典型案例。
    (五)商业利益驱动下的搭便车问题
    由于老字号企业自身具有的商业信誉,其产品或服务往往更易获得消费者青睐。一些企业便通过假冒、仿冒、恶意抢注老字号商号或商标“搭便车”,企图引起消费者的误认和混淆,为自己谋取商业利益,加剧了老字号面临的权利冲突。
    五、当前中华老字号商号权与商标权冲突解决的建议
    (一)建立全国统一的老字号商号管理体制和交叉检索机制
    老字号商号权采取分级登记的管理体制,导致我国商号权效力差异明显,具有区域排他性。因此,建立全国统一的老字号商号管理体制,完善商号登记注册制度,有利于扩大老字号商号的保护范围。
    同时,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老字号、商号权、商标权等相关权利的数据库和交叉检索机制,有助于防止因信息不完全导致的“善意撞车”。根据第58 号指导案例的启示,对与老字号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商号注册,应在交叉检索机制中慎重审查,防止与老字号无历史渊源的个人或企业恶意注册,侵害老字号权益。
    (二)完善中华老字号的法律保护制度
    1. 为中华老字号制定专项法律法规
    随着老字号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不断涌现,我国有必要对中华老字号制定专项法律法规,明确中华老字号的法律地位和权属范围,规范其认定程序,为中华老字号提供更加全面系统的保护。
    2. 将老字号纳入在先权利的保护范围
    老字号的法律内涵要大于企业名称,为使老字号的权益可以在先权利为由获得保障,建议将老字号纳入在先权利的范畴。
    3. 明确商号权的法律地位
    我国可借鉴1883 年颁布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将商号纳入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赋予商号权独立的法律地位,建立专门的商号保护法律体系。
    (三)在司法实践中考虑中华老字号的历史渊源
    根据第58 号指导案例的启示,由于中华老字号具有历史文化底蕴的特殊性,在处理权利纠纷时,需要考量老字号的历史渊源。同时,结合保护在先权利、诚实信用以及禁止市场混淆等原则,多角度合理地解决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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