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在数字经济中的适用与挑战
刘晨宁 赵彬月 贾丙奇
作者简介: 第一作者: 刘晨宁(2004.5),女,山东菏泽人,汉族,本科生,新疆农业大学,研究方向:法学
第二作者:赵彬月(2004.5),女,山东济南人,汉族,本科生,新疆农业大学,研究方向:法学
第三作者:贾丙奇(2003.12),女,山东滨州人,汉族,本科生,新疆农业大学,研究方向:法学。
【摘要】数字经济时代的到来,为各个行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的保障,使得各行业在发展过程中为社会经济的现代化发展提供了助力,但是在推动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过程中,需要经济法为行业的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和法律支持。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经济法面临了新的挑战和困境,亟须探讨更为有效的法治创新路径,对此,结合数字经济背景提出经济法制度创新,从经济法的思维方式和思维方法两方面,对经济法思维结构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探讨数字经济浪潮下的经济法法治创新路径。
【关键词】经济法;数字经济;适用于挑战
引言
中国电信研究院《中国数字经济发展报告(2023)》指出,2022 年,中国的数字经济总量为50.2 万亿,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比例为41.5%,较上年同期增长10.3%。同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计显示,2022 年我国在互联网平台立案12,000 起,同比上升了23%。在平台经济领域,龙头企业的市场占有率不断上升,排名前五的企业占据了85% 以上的市场份额。大量研究表明,在高速发展的同时,伴随新的“市场失效”,迫切需要经济法对此做出系统的应对。尤其是我国现行立法对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平台责任界定及算法规制等方面,面临应用两难困境。
一、数字经济对经济法提出的现实挑战
(一)市场规制面临新困境
在数字经济背景下,市场监管的传统方法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2021 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中国反垄断执法年度报告》显示,我国网络平台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占比达37%,同比上升9%。 目前,一些大型电商平台通过“二选一”等手段限制商家跨平台运营,其行为涉及“平台-商家-用户”三者间的复杂关联。数据要素产权问题也是司法实务难题,当前虽有超500 亿的数据交易,但数据产权体系尚不完善。贵阳大数据交易中心数据显示,约40% 的争端由所有权引发。 更为复杂的是,我国“机器共谋”具有不直接交流的特征,传统定价判断方法难以应用于网约车平台定价策略。
(二)法律主体认定困难
数字经济具有多元化特点,导致其涉及的当事人愈发复杂。在某起“应知”案例中,法庭判定“是否明知”引发较大争论。《最高人民法院2022 年度审判大数据》显示,此类案件二审改判比例为28%,明显高于一般民事诉讼。算法自治带来的“无人监管”问题愈发突出。在一家银行的智能化风险管理体系中,被拒企业甚至找不到特定责任主体。新业态的法律地位不明确,某外卖平台95% 的配送员为个体户,这种雇佣方式使近三百万从业人员陷入“灰色地带”。国家统计局调查资料显示,目前我国平台企业社保覆盖率不足15%,远低于传统用工形式。
(三)监管体系适配不足
面对“无限”的数字经济,以地域为基础的传统区域管制模式日益失效。一家跨国数码业务公司已在超80 个国家开展业务,而其实际控制人所在监管机构掌握的合规信息不足30%。 据工信部统计,2022 年我国网络安全监管机构处置国外网站违法信息平均耗时72 小时,比国内网站处理速度快6 倍。 监管技术手段滞后问题突出。省级电信管理部门检测发现,现行监管体系对新出现的密文业务甄别效率不足40%,难以有效监控。 在数据跨界流通监管方面,中国《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与欧洲GDPR 在个人数据定义和出境标准上差异较大,导致一家跨国公司在中国开展数据合规工作所需费用占比高达35%以上。
(四)权益保障机制缺失
随着我国数字经济迅猛发展,权利保护存在诸多不足。 消费者数据保护缺陷明显,第三方测评显示,前100名手机应用中63 款超范围采集个人信息。中国消协统计,“2022 年度投诉”中与隐私有关的申诉同比升45%,真正获赔的不足5%。中国国家互联网信息中心数据显示,我国60 多岁老人遭网上欺诈的比率是青少年的3.2 倍,乡村相关比率仅为41%。 目前,我国网络民事诉讼中,诉讼费用在10000 元以内的案件,法院判决的诉讼费用常达诉讼总费用的60%,致使众多小额民事诉讼难获有效救济。随着人工智能技术滥用和深度伪造内容扩散,受害人常面临“无法证明”困境,舆论调查公司数据显示,在线声誉损害案件证据可采纳率仅为传统证据的53%。
二、数字经济时代经济法的完善路径
(一)创新市场规制方法
随着数字经济迅猛发展,改革市场监管方式已成为我国法律制度建设的当务之急。
在我国,互联网发展使互联网企业应用备受关注。今年《中国反垄断执法年度报告》显示,我国平台经济纠纷占比达34%,以“算法共谋”为代表的新型垄断犯罪不断增多。为此,亟须建立“行为-结果”双重识别准则,聚焦平台企业利用数据控制、流量分配等手段实施的潜在垄断。杭州市中院审理一起网络购物“二选一”案时,首次引入“平台对网络交易行为的掌控”判定标准,为反垄断实践探索了新路径。
我国数据资源市场开发急需完整产权体系支撑。目前国内数据贸易高速发展,中国产业信息安全与发展研究中心研究显示,国内数据交易额已达876 亿元人民币,但因产权不明引发的争议占比高达42%。笔者认为,应借鉴《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构建“数据资源所有人”“数据加工人”和“数据产品”三权分离的制度架构。贵阳大数据交易中心建成后,数据流转争议减少28%,证明产权清晰对数据资源市场发展意义重大。
对算法规制的研究应从科技和体制两方面入手。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研发的“算法审核工具包”,通过抓取平台决策日志和模拟用户行为,发现了3 个隐藏的算法歧视案例,为解决“黑盒子”问题提供了可行途径。
此外,还应建立算法注册登记机制,公开潜在风险,美团等公司已开展试点。
(二)明确新型主体定位
随着我国数字经济迅猛发展,现行经济立法模式已难以适应新形势。可借鉴《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红旗原则”,按平台规模和业务类型设定不同赔偿标准。国家统计局2022 年数据显示,全国有2300多个网上交易平台,前十大电商占全国在线交易总量的85%,不过不宜对其“一刀切”界定。
在算法法人人格确定方面,可参考欧洲《人工智能法案》,为具备独立判断能力的算法体系授予一定法人地位,并规定其法律义务。
浙江杭州网络法庭在我国首例“算法不公平”案件中,率先判定算法开发商对行为所致损失担责,为法官确定“算法行为”法律性质提供了借鉴方法。规制新型雇佣关系,需打破现行劳工法二元结构。
《国家统计局2022 年度报告》显示,中国目前有超两亿灵活从业人口,其中8400 万以网络为主要载体。这种雇佣关系与普通劳务、雇佣合同特点均不完全一致。笔者认为,应借鉴英国“worker”体系,在普通雇佣关系外增设一种雇佣形式,让从业者享有一定劳工权利。江苏省开展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损害保护”试点工作,已涵盖近23 万名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等,工伤鉴定周期平均缩短60%,为我国建立新劳动保障制度奠定基础。
(三)重构监管体系架构
形式逻辑结构旨在实现不同有效性层次的规律完备性,其运行发展依赖一系列基本法律范畴,且范畴间存在内在联系。法律体系基于“Recht/Unrecht”二进制代码交流,但仅靠代码无法判定是否为法律,故需构建“法律目的”“法律原则”“法律关系”“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概念范畴。
欧洲联盟《数字市场法》规定,年销售额超75 亿美元或市场价值超750 亿美元的平台公司,可参考“守门人”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2 年数据显示,今年平台经济案例同比增34%,其中算法定价歧视事件占21%,凸显现有规制方式亟待完善。
深圳前海已初步开展“监管沙盒”应用沙箱试验,累计试验案例超50000 个。跨国资料流通管制可参照亚太经合组织跨国隐私权保护条例,构建分级管制体制。清华大学网络管理研究中心今年调查显示,83% 的公司认可“白名单”系统。
监控技术运用至关重要,杭州网络法庭开发的“司法区块链”已保存超8000 万份电子证据,取证时间从30 多个工作日压缩至5 分钟内。基于科技手段的规制改革,既保留立法体系标准化,又顺应数字经济动态特性。
(四)完善权益保障机制
在健全我国数字经济权利保障机制时,应建立分层级、分类型、分场景的保护制度。借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执行经验,可依据不同敏感性数据设定差异化保护准则。
深圳开展《数据要素市场化改革试验》,对企业数据进行分类分层处理后,企业信息泄漏率较去年同期降低32%。实际运作中,推广“隐私计算”,北京金融街某银行采用联邦学习方法,使贷款审批速度提升40%,还确保数据“可用不可见”。
进一步健全数据侵权责任追究制度。以杭州网络法庭2023 年审结的一起网络购物网站不当采集用户信息案为例,该庭率先采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判决赔偿金为实际经济损失的三倍,有力威慑了侵权者。
消除数码鸿沟,关键要提高处境不利者的数码应用能力。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数据显示,我国60 周岁及以上网民占比仅12.2%,乡村网民占比比城镇低15 个百分点。浙江“银龄数码教室”已帮助2.3 万名老人掌握基本手机APP 操作,使其手机使用比例提高28%。广西在边远农村设立“数字化农村信息站”,为3000 个村庄配备“智慧终端”和指导人员,助农户学会电商技术,使农产品销售增长45%。
完善网络争端解决机制,需科技与体制双革新。最高人民法院统计,今年法庭受理网络诉讼数量同比增长67%,但平均诉讼时间仍为42 天。广州网络法庭研发的“区块链 + 司法”平台,7 个工作日内可完成电子证据保存和智能合同自动履行;上海某电商网站引进AI 调解员后,3 个工作日内解决70% 的消费者争议,投诉率降38%。实现上述目标,还需健全网上诉讼制度,规范电子证据识别,强化跨平台信息共享,构建网络协作管理模式。
三、结语
综上所述,经济法原则在数字经济发展中起着关键作用,有助于实现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目标。 科学立法要注重制度设计方法、工具和技术的科学性,以及创新方法的科学性。 在制度创新方法论上,建立和完善经济制度创新的竞争供给机制,以提高创新能力。 当前时代要求经济法界提出理性的论证方案。即使无法完全执行,严格的、学术立法活动仍可为后续实践提供借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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