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下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的挑战与对策
程海涛
作者简介:程海涛(1968.1- )男,汉,海南海口人,工商管理硕士,副教授,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主要从事企业财务会计、政府单位会计理论和实践教学的研究
【摘要】数字经济催生直播带货、跨境电商等新业态,对消费税征管提出新要求,征收环节后移成为税制优化的重要方向。本文梳理该改革的政策演进特征,分析数字经济下征管技术适配、地方财政平衡、国际税收协调三大挑战,提出构建数字驱动征管体系、完善央地财政协同、深化国际合作等应对策略。研究表明,改革需以技术为支撑、财政协同为保障,在适配数字经济的同时平衡多方利益,为现代财税体制完善提供参考。
【关键词】数字经济;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税源监控;国际税收协调
引言
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深刻改变了传统消费模式,催生了直播带货、跨境电商、虚拟商品交易等新业态,对现行消费税制度形成系统性冲击。消费税作为调节消费行为、引导资源配置的重要税种,其征收环节设计直接影响政策效能。2019 年国务院《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明确提出“后移消费税征收环节并稳步下划地方”,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进一步强调这一改革方向。这一调整旨在适应数字经济下消费场景分散化、交易链条复杂化的特征,同时优化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然而,改革在征管技术、税源监控、地方财政平衡等方面面临多重挑战,需结合数字经济特性探索适应性路径。
一、数字经济背景下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的政策演进
我国消费税自1994 年开征以来,历经多次调整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早期政策聚焦生产环节征收,重点调节烟、酒、成品油等传统应税品目。随着数字经济兴起,2016 年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零售环节消费税,2022 年将电子烟纳入消费税范围,政策逐步向消费终端延伸。2019 年改革方案提出分品目、分步骤后移征收环节,优先选择高档手表、贵重首饰等成熟品目试点。2024 年《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明确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在零售环节征收,其他品目维持现行模式。这一演进体现了政策对数字经济下消费行为碎片化、交易主体多元化的适应性调整。
当前改革呈现三大特征:一是征管技术驱动,金税四期工程、加油站税控监测平台等技术手段为后移提供支撑;二是地方财政赋能,增量税收下划地方以增强其消费市场治理动力;三是国际经验借鉴,参考日本通过平台代扣代缴消费税、美国燃油消费税全链条监控等模式。然而,数字经济下商品与服务边界模糊、交易数据跨境流动等特性,使改革需在税制设计与征管实践中持续探索。
二、数字经济对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的挑战
(一)征管技术与税源监控的适配性难题
数字经济下交易场景虚拟化、主体多元化,传统生产环节集中征管模式难以覆盖分散税源。以成品油为例,生产环节仅需监控二三百家炼油企业,后移至零售环节则需面对全国10 余万座加油站及大量个体经营者。现有税收大数据应用尚未完善,“互联网+ 监管”手段难以实现从生产到零售全流程追溯。部分民营加油站税控装置未全覆盖,黑加油点通过“变名销售”逃避监管,形成税收流失黑洞。
(二)地方财政利益调整的动态平衡压力
消费税收入高度集中于烟、酒、成品油、小汽车四大税目,占比超98%。征收环节后移可能改变地区间税收分配格局:消费大省如广东、浙江将因零售端税源增加而受益,而生产大省如云南(烟草)、山东(炼油)短期内面临财政减收压力。以贵州省为例,成品油转移支付资金长期依赖中央返还,改革后若地方分成比例未合理设定,可能加剧其普通公路养护等领域的资金缺口。
(三)国际税收协调与企业合规成本上升
数字经济打破传统地域边界,跨境交易中消费税征管面临管辖权冲突。日本自2025 年4 月起要求苹果、谷歌平台代扣代缴10% 消费税,中国游戏企业因未合规被追缴税款的案例频发。若我国改革未与国际规则接轨,可能导致“双重征税”或“税基侵蚀”。同时,企业需重构财务系统以适应零售环节计税,如珠宝电商通过“委托加工+品牌授权”拆分业务降低税基,反映出合规成本与商业模式调整的复杂性。低端酒企因税负增加可能压缩利润空间,甚至退出市场,加剧行业分化。
三、数字经济背景下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的应对策略
(一)构建数字驱动的全链条征管体系
1. 技术赋能税源精准监控
依托区块链、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建立消费税应税产品“产-销-存”全链条数据溯源系统,实现从生产端到零售端的动态追踪。具体而言,对成品油推行“税控装置+ 电子台账+ 染色标识”三位一体监管模式:在生产环节对成品油添加唯一电子标识,通过物联网技术记录运输、仓储、零售全环节流向;在零售环节要求加油站实时上传销售数据,与电子标识数据自动比对,杜绝“变名销售”“账实不符”等问题。对直播带货、跨境电商等新业态,建立“平台代扣代缴+ 交易数据穿透式监管”机制:明确平台作为消费税代扣代缴义务人,在用户支付时自动计算并代扣税款;税务部门通过税收大数据平台与平台交易系统直连,实时获取订单信息、支付数据、物流信息,实现“数据同源、实时比对、异常预警”。对虚拟商品,明确以“用户付费确认”为征收环节,要求数字服务提供商按月报送用户消费明细,同时建立虚拟商品交易分类台账,区分娱乐类、教育类、服务类虚拟商品,适用差异化征管规则。
2. 分类分阶段推进征收环节改革
根据不同品目的征管条件、消费特征及地方接受度,制定差异化后移方案,避免“一刀切”式改革。具体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优先后移类”,包括贵重首饰、高档手表、超豪华小汽车等品目,这类品目零售端企业数量相对较少、品牌集中度高、单价高且易于追踪,目前已具备后移条件,可全面推行零售环节征收;第二类是“过渡推进类”,包括成品油、白酒等品目,这类品目零售端分散但需求刚性,可先在数字经济发达、征管能力强的地区试点后移,待技术成熟、经验积累后再在全国推广,例如在浙江、广东试点成品油零售环节征收,通过税控数据与零售数据比对验证改革效果;第三类是“暂稳观察类”,包括烟、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品目,烟品因实行专卖制度,生产与批发环节监管成熟,暂维持现有征收模式,待零售端数字化监管能力提升后再考虑后移;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低价值品目,生产环节监管成本低于零售环节,可暂不后移,避免征管成本过高。
3. 优化计税方法与税目税率结构
结合数字经济下消费行为特征,调整消费税计税方法与税目范围:在计税方法上,逐步推进价外税改革,将消费税税额单独标注在发票上,增强消费者税负感知度,引导理性消费;简化复合计税方式,对白酒、卷烟等目前实行“从价定率+ 从量定额”复合计税的品目,探索统一采用从价定率计税,降低企业核算难度。在税目范围上,动态纳入数字经济下新兴消费品类,将数字藏品、高端元宇宙服务、跨境数字订阅服务等纳入征税范围,同时剔除已大众化的传统品目,例如随着居民生活水平提升,普通化妆品已不再属于“高档消费”范畴,可考虑从税目中删除。
(二)完善中央与地方财政协同机制
1. 建立动态利益平衡与补偿制度
针对征收环节后移引发的地方财政差异,设计“保存量、调增量、补短板”的分配机制:“保存量”即维持改革前地方从生产环节获得的消费税收入规模,通过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确保生产大省短期内收入不减少;“调增量”即改革后新增的消费税收入,按一定比例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分配,同时向消费大省、征管成效显著的地区倾斜,激励地方培育消费市场;“补短板”即对中西部征管能力较弱、财政困难的地区,设立专项转移支付,用于提升数字征管技术、培训税务人员,缩小区域间征管能力差距。
2. 强化地方征管能力与税政管理权
结合数字经济发展需求,提升地方税务部门数字化征管能力:中央统一建设全国性消费税大数据监管平台,向地方开放数据查询与分析权限,同时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的技术投入,为基层税务部门配备必要的硬件设备与软件系统;开展“数字税务人才培训计划”,重点培训地方税务人员运用大数据、区块链技术分析税源的能力,确保改革后地方能够有效承接征管责任。在税政管理方面,赋予地方适度灵活权限:允许地方在中央统一税率框架下,根据本地消费市场特征调整部分品目的适用税率,例如对地方特色数字文创产品可适当降低税率,培育本地优势产业;允许地方制定差异化税收优惠政策,对小微企业、新兴消费平台给予过渡期税收减免,支持新业态发展。同时,建立地方消费税征管绩效评价体系,将税源监控准确率、税款入库率、企业合规满意度等指标纳入评价,与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挂钩,激励地方提升征管效率。
3. 推动消费税立法与政策衔接
加快《消费税法》立法进程,将征收环节后移的改革方向、实施路径、责任主体等以法律形式明确,避免政策频繁调整,增强税制稳定性。在立法中预留“数字经济适配条款”,授权国务院根据数字消费形态变化,动态调整税目、税率及征收环节,例如当虚拟商品消费占比达到一定规模时,可通过行政法规明确其征收规则。同时,修订《税收征管法》以适应数字经济下的征管需求,明确平台企业的代扣代缴义务、数据提供责任,规定税务部门获取平台交易数据的权限与程序,解决“平台数据难获取、征管责任难界定”的问题。
(三)深化国际税收合作与企业合规引导
1. 积极参与全球数字税收规则制定与协调
积极融入国际税收治理体系,与主要经济体协商建立跨境数字交易消费税协调机制。参考日本平台代扣模式,推动跨国企业在华业务通过电商平台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税收信息交换,共同打击利用数字经济逃避税行为。
2. 优化企业合规服务与政策支持
建立“税企共治”机制,为企业提供数字化税务管理工具与个性化政策辅导。例如,对珠宝电商等新业态,指导其通过业务拆分、委托加工等合规方式降低税负。对受改革冲击较大的中小企业,可给予过渡期税收减免或财政补贴,缓解其合规成本压力。
3. 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与税负传导监管
建立消费税税负传导监测机制,防止企业借改革名义不合理涨价。通过价税分离标注、消费提示等方式提升消费者税负感知度,引导理性消费。对垄断性行业,需平衡税收增长与控烟目标,避免地方因税收利益放松监管。
四、结语
数字经济背景下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是优化税制结构、提升治理效能的必然选择。改革需以技术创新为支撑,构建“数字监管+ 分类施策”的征管体系;以财政协同为保障,完善中央与地方利益分配机制;以国际合作为纽带,提升数字经济税收治理话语权。未来需持续跟踪改革成效,动态调整政策工具,在激发地方治理活力与维护全国统一市场间实现平衡,为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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