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下未缴出资转让定价模型构建研究——基于国有企业产权转让视角
周继才
作者简介:周继才(1975.09 -),男,湖北汉川,硕士研究生,经济师,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方向:国有企业改革重组、国有资产管理。
【摘要】在国有企业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背景下,未缴出资转让定价问题已经成为一个充满争议且无法回避的难题。本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为框架,剖析了当前未缴出资转让定价困境,创新性提出未缴出资转让价格应基于出资义务承接情况确定的观点,构建了基于出资义务承接安排的分层法定价模型。研究结论指出,基于出资义务承接安排的分层法定价模型兼具法律合规性与实操性,可为企业未缴出资转让定价提供可复制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未缴出资;股权转让;定价模型;新公司法;国有资产监管。
引言
(一)研究背景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企业注册资本虚高、实缴不足问题非常普遍。截至2023 年底,全国企业未缴注册资本216.4 万亿元,占认缴注册资本总额的34.8%。在此背景下,涉及企业未缴出资转让行为大量发生,因转让价格定价不合理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相关人员被处分情形时有发生。鉴于此,有必要完善未缴出资转让定价机制,降低交易风险。
(二)研究价值与实践意义
本文在对未缴出资法律性质、权利义务研究分析的基础上,突破以评估方法调整实现定价的传统思路,指出未缴出资定价的核心问题在于实缴义务如何承接及对股权价值的影响,进而构建了“基于出资义务承接安排的分层法定价模型”,为未缴出资定价提供了实践指引。
一、未缴出资的法律性质及权利义务
(一)注册资本制度改革历史沿革
我国企业注册资本改革经历了严格实缴制(1993—2005 年)、分期缴纳制(2005—2013 年)、完全认缴制(2013—2023 年)和有限认缴制(2023 年底以来)四个阶段。其中,公司法2013 年修正案确立了完全认缴制,导致“天价认缴、零元实缴”公司激增。为了根治认缴资本制异化现象,2023 年公司法规定注册资本必须5 年内实缴到位(公司法第47 条),并要求瑕疵股权转让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88 条)。
(二)未缴出资的法律性质
当前业界未缴出资法律性质主要存在两种观点:债权论和义务论,各自核心主张及依据如下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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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未缴出资是股东在法定和约定期限内必须履行的义务,是公司据以请求股东实缴出资的权利,股东实缴出资会增加公司法人财产,也会等额增加股东权益价值。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未缴出资法律性质属于公司对股东的债权,但因会计属性不满足资产确认要件,不能确认为企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第二十条)。尽管如此,公司法仍要求公司董事需履行催缴义务,否则可能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第51 条)。
(三)未缴出资相关权利
1. 未缴出资享有期限利益权
依据公司法第47 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 号)相关规定,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股东享有分期实缴的合法权利。
2. 未缴出资享有增值收益权
依据公司法第4 条之规定,公司股东享有资产收益权。资产收益权的重要体现之一为增值收益权,增值收益权主要通过股权转让、增资扩股、剩余财产分配等方式实现。实务中存在一种观点,认为未缴出资不享有增值收益权,这种观点值得商榷。例如,A 公司注册资本100 万元,甲认缴全部出资但未实缴,一年后A 公司净资产评估值100 万元。若甲不享有A 公司增值收益权,其所持A 公司股权价值将为零,但又需按照认缴出资额承担风险,缺乏合理性。
(四)未缴出资相关义务
1. 未缴出资额需按期足额实缴
依据公司法第49 条、《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国务院令第784号)第2条相关规定,股东需按期足额履行实缴义务。
2. 未缴出资额需提前缴纳的情形
依据公司法第54 条相关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未缴出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即特定情形下未缴出资需加速到期。
3. 未缴出资额的补缴义务及连带责任
依据公司法第88 条相关规定,股东转让未缴出资,由受让人承担该出资实缴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实缴的,转让人需承担补充责任。
二、典型未缴出资定价模型及其局限
当前关于未缴出资转让的定价模型多种多样,各有优劣。
主要模型如下:
(一)净资产扣减未缴出资额定价模型
该模型认为未缴出资附带补缴出资义务,转让价格应在净资产评估值基础上扣减未缴出资额。即:未缴出资价值= 净资产评估值× 认缴出资比例- 未缴出资额,例如:B 公司注册资本1000 万元,甲认缴出资300 万元(持股30%),实缴出资0 元,乙认缴出资700万元(持股70%),实缴500 万元。B 公司净资产评估值1000 万元,甲所持B 公司30% 股权转让价格为:1000×30%-300=0(万元),受让方承担300 万元实缴义务。
模型分析:甲在未实缴出资的情形下,与乙共同将B 公司净资产发展壮大至1000 万元,因未实缴出资而不享有增值收益权,只能0 元转让给乙。这样定价不仅不合常理,还会产生税务风险。
(二)市场估值折价模型
该模型在未缴出资评估值基础上增设修正系数对评估值折价,然后扣减折现后的未缴出资额,计算出修正后的未缴出资价值。即:未缴出资价值= 未缴出资评估值×(1-r)- 未缴出资额现值,其中,r 为折价率,依据行业风险系数(权重40%)、剩余出资期限(权重30%)、企业信用等级(权重30%)加权平均取值,未缴出资额依据目标公司融资成本折现。
例如:C 公司为煤炭行业(折价系数0.4),剩余出资期限3 年(折价系数0.3),信用等级BBB(剩余出资期限折价系数0.3),实际融资成本8%,假定C 公司未缴出资评估值3000 万元,未缴出资额1000 万元, 未缴出资比例100%, 则: 折价率r=(0.4×40%)+(0.3×30%)+(0.3×30%)=0.4, 未缴出资额现值= 未缴出资额÷(1+k)t=1000÷(1+8%)3=793.8(万元),未缴出资价值=3000×(1-0.4)-793.8=1006.2(万元)。模型分析:该模型在未缴出资评估值基础上设置若干折价系数,对未缴出资评估值折价并扣减未缴出资额贴现值,理论依据不足(受让方依旧可以分期实缴,无需贴现)。
(三)假定实缴扣减未缴出资额定价模型(沪苏评估定价模型)
该模型认为未缴出资依法享有增资收益权,提出:长期股权投资评估值=(被投资单位股东全部权益评估值+ 应缴未缴出资额)×该股东认缴出资比例- 该股东应缴未缴出资额,基于该模型,前述B公司案例中:甲转让B 公司30% 股权价格=(1000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300 甲未缴+200 乙未缴)×30%-300 甲未缴=150(万元),乙承担300 万元实缴义务。
模型分析:该模型考虑了未缴出资对公司、对股东权益价值的影响,消除了净资产扣减未缴出资额定价模型不合理情形,但当目标股权同时包含实缴出资和未缴出资时,该模型就难以适用。
三、基于出资义务承接安排的分层法定价模型
为解决实缴出资和未缴出资同时转让定价问题,本文提出了基于出资义务承接安排的分层法定价模型(以下称分层法定价模型)。
(一)分层法定价模型
将目标股权拆分为实缴出资、未缴出资两部分,实缴出资价值基于(或假定)企业注册资本已足额实缴计算;未缴出资价值等于(或假定)企业注册资本已足额实缴的计算值减减未缴出资额。具体如下:
目标股权价值V 目标=V 实缴+V 未缴;
V 实缴=(股东全部权益评估值V 全+ 未缴出资额C 全未)× 目标股权实缴出资比例P 实缴;
V 未缴=(股东全部权益评估值V 全+ 未缴出资额C 全未)× 目标股权未实缴出资比例P 未缴- 该股东未缴出资额C 未缴;
V 全为目标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评估值,不限评估方法。
(二)应用举例
D 公司注册资本2000 万元, 甲认缴出资1200 万元(持股60%),实缴600 万元;乙认缴出资800 万元(持股40%),实缴400万元;D 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评估值1500 万元;原股东乙拟将所持D公司30% 股权(实缴15%,未缴15%)转让给丙。转让价格该如何确定?
应用分层法定价模型,计算如下(参见表2 ):
V 实缴=(1500+1000)×15%=375(E15 单元格)
V 未缴=(1500+1000)×15%-300=75(E18 单元格)
目标股权价值V 目标=375+75=450(E20 单元格),受让方丙承担300 万元(E19 单元格)未缴出资额的实缴义务,剩余100 万元(E22单元格)出资义务继续由乙实缴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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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缴出资转让定价风险及对策
由于未缴出资法律性质和会计属性存在根本冲突,未缴出资转让定价存在较大风险,必须非常谨慎并有效管理风险。
(一)法律风险及对策
风险:受让方若不能按照公司章程及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实缴出资,转让方将需承担补缴责任(公司法第88 条)。
对策:一是对受让方履约能力进行尽职调查,降低履约风险;
二是要求受让方为其承担的实缴出资义务提供担保。
(二)定价风险及对策
风险:一是简单扣减实缴出资义务,忽视实缴出资对目标股权价值的影响,导致转让价格低估;二是对未缴出资评估值进行折价修正,导致转让价格低估。
对策: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依照准则合理评估目标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然后依据目标股权实缴、未缴出资比例,按照分层法定价模型分别计算实缴出资、未缴出资价值及所附带的实缴出资义务,最终确定目标股权价值。
(三)税务风险及对策
风险:因转让价格明显过低被税务机关质疑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要求按核定价格缴税。
对策:基于目标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结果,选择合适的未缴出资定价模型,合理确定目标股权转让价格。
五、结语
本文在充分论证未缴出资法律性质、权利义务、定价模型及相关风险的基础上,提出“基于出资义务承接安排的分层法定价模型”,为妥善解决未缴出资定价难题提供了理论依据和实践指引。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如下建议:
(一)理论层面
增设“应收认缴出资款”科目,实现未缴出资权益入账,化解未缴出资法律性质与会计属性冲突。
(二)政策层面
一是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 号),规范未缴出资转让定价模型,要求受让方提供实缴出资履约担保;二是修订《会计准则》,增设“应收认缴出资款”科目,消除未缴出资法律性质和会计属性根本冲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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