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外卖骑手劳动权益的法律保护
“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教育强省项目:(项目批准号:2025JYQS0938)课题名称:外卖骑手劳动权益的法律保护
王彦林 魏敬婷 赵焕同 刘敏
作者简介:王彦林(1972.12-)男,汉族,河南鹤壁人,研究生,高级讲师,鹤壁市机电信息工程学校,研究方向:教育管理
【摘要】互联网经济快速发展,使中国社会以外卖骑手为代表的灵活就业人员数量与日俱增,但他们作为劳动者最基本的各项权益,在现实中均未能得到很好的保障,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此类劳动纠纷案件层出不穷。外卖骑手作为新业态就业者的典型代表,如何为未来新业态从业者的权益保障困境找到出路,是当前必要的研究课题。本文采用问卷调查、案例分析的方法,提炼总结出了外卖骑手劳动权益保障的主要困境,并相对应地提出了外卖骑手劳动权益保障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外卖骑手;劳动关系;认定;困境;对策
引言
2024 年7 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健全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的社保制度,并作出了一系列具体部署。在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大数据应用与个体权益之间的冲突和矛盾日益凸显,正确看待并解决这些冲突矛盾,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护航外卖行业行稳致远,创新驱动数字经济建设与社会就业模式融合发展所绕不过去的重大课题。
一、外卖骑手劳动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探究
(一)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
1. 同一类型的案件判决不同
2020 年2 月,某法院判决书显示,某平台骑手黄某海在驾驶电动自行车送餐途中与原告陈某某发生碰撞,致其受伤。经认定,黄某海在该次交通事故中负全责。后来因各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原告将黄某海、某平台公司及某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一同告上了法庭。法院最终认定,黄某海系为该有限公司提供劳务,其赔偿责任应由该公司承担。而平台公司则因无证据证明其与黄某海存在直接用工关系或存在过错,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2. 案例反映出来的问题
即使针对同一类型的用工关系,司法实践中不同法院也存在着不同的判例,难有统一的裁判规则。上述案例反映了法律与制度的滞后性。外卖骑手作为新业态从业者的典型代表,由于其未能与用人单位建立标准的劳动关系,这种非标准劳动关系使得外卖骑手的劳动权益在现实生活中往往得不到保障。
(二)河南省外卖骑手劳动权益保障问卷调查
本文进行问卷调查目的是了解外卖骑手劳动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因此对河南省外卖骑手的基本情况和劳动权益保护等问题进行了调查。问卷的调查对象为河南省工作在基层的网络外卖送餐员群体。
1. 问卷调查的设计
2. 问卷调查结果分析
首先,工作时间较长,休息时间较少,甚至不足。其次,问卷结果显示(大部分骑手在权益受损时选择忍耐或自行协商),骑手群体普遍缺乏法律维权意识和有效的维权路径。再次,由于其工作的高流动性和高风险性,工伤保险等基本权益保障在实际中难以落实,一旦发生事故,骑手往往面临个人承担风险的困境。
此外,骑手缺乏法律相关的维权意识。工作性质使得基本权益保障难。对于频发的交通事故,他们往往只能自费解决,游离于社会保障体系之外。
二、外卖骑手劳动权益保障的困境
(一)司法裁判标准不一
从案例分析中可以看出,新经济背景下的互联网平台用工关系突破了以往的多种局限,外卖骑手从属性特征模糊。但部分网约骑手的用工特点又具备了一定劳动关系特性,这种情况使法官左右为难,因此会出现文中案例裁判不一致的现象。
(二)政策法规缺位
随着新就业形态的快速发展,对于像外卖骑手这样的工作群体,我国目前的司法部门还没有规范这一行业的法律保障条款。同时从事这份职业的工作人员本身缺乏法律维权意识,不知道应该通过何种路径、何种依据、何种方式来获得经济赔偿,高昂的律师费都可能让骑手在维权之初就放弃。
(三)平台企业社会责任缺失
一是平台的考核机制不够合理。外卖平台一般采取多劳多得以及阶梯式这两个计薪制度,这很大程度上会激发外卖骑手的工作积极性,但往往使得他们忽视休息,然而休息休假是对于我国从业者最基本的法律保障。外卖平台都有订单奖罚的考核制度,在这一奖罚制度下,各种闯红灯、超速、逆行的行为不断发生。二是职业培训权益受到侵害。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享有职业培训的权利。然而本文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只有一半的外卖骑手有过职业培训,并且培训的内容也非常简单。
(四)缺乏有效的维权组织
在共享经济模式下,外卖骑手的流动性大,没有固定的工作场所,缺乏直接沟通的渠道。外卖骑手群体几乎是工会组织覆盖的空白,除了公司和老乡,他们没有更多的社会关系,没有组织或参加工会、集体维权的意识。
三、外卖骑手劳动权益保障的对策建议
(一)适度从宽认定劳动关系
在司法实践中,大部分的法官不会把平台企业和骑手认定为劳动关系,也有一部分的判决认为两者之间是一种雇佣关系。这些不一致的判决不利于解决劳动纠纷,也无益于平台经济的发展。目前我国尚未有具体的政策法规对外卖骑手属于何种劳动关系进行确认,但是可以从宽认定劳动关系,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对于通过众包方式接单的骑手,法院在裁量时应根据用工事实,重点考察其是否接受平台在接单、考勤、奖惩、着装等方面的实质性管理,综合判断其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而非仅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名称来认定法律关系。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也已明确应“根据用工事实”认定劳动关系。对于分包方式,事前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实质上是劳务派遣,骑手与劳务派遣公司之间构成劳动关系,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是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也应该将其认定为劳动关系。此时,骑手和平台企业之间构成间接劳动关系,两者是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
(二)监督并落实相关规定
与法律相比较,政策更为灵活,更容易在短时间内高效实施。在立法成熟之前,政策先行,可以通过多种惠民政策的制定,缓解“网约工”面临的社会保障困境。首先,应重点监督平台企业落实 《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关于落实网络餐饮平台责任切实维护外卖送餐员权益的指导意见》等重要政策文件,“推动将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制度保障范围”。其次,要加强对美团等平台企业的用工监管,落实平台企业的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引导平台企业制定更加合理的“薪资算法”“激励机制”,从而加强对外卖骑手的权益保障;可以增设专门的外卖骑手服务热线尤其是“投诉热线”及其检查监督机构,及时对相关案件进行查处。
(三)强化平台企业的主体责任
首先,企业具有人文关怀的文化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必要因素。外卖平台应该改革逾时罚款、取消接单罚款等这些不人性化的考核制度,制定更合理的考核制度。其次,对于全职骑手,应用标准劳动关系看待,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而针对兼职的网约工,平台企业应当根据网约工的实际需求来决定是否补充缴纳。再次,平台企业应当加大对职业技能培训的投入。培训内容应当包括劳动法律法规、岗位所需要的劳动技能等多样化内容。
(四)建立组织化的维权途径
首先,探索建立外卖骑手的工会组织。我国劳动法指明劳动者拥有参与工会并且自由组织工会的权力,同时习近平总书记也指出,工会在政府和劳动群体之间发挥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要根据这一行业的工作时间以及地点的灵活性来组织相应形态的工会组织,例如可以使用微信群等自媒体平台,让他们能够更方便地表达自己的诉求。其次,建立外卖骑手群体行业协会。我国现阶段工会保护的对象仅限劳动者,并未囊括新业态从业者。外卖骑手行业协会可作为维护外卖骑手权益的坚实后盾。作为民间性组织,它不属于政府的管理机构系列,而是政府与企业的桥梁和纽带。再次,完善线上组织形式。工会可以通过互联网等方式与外卖骑手这一群体保持联系,在他们从业之初对他们进行工作安全等培训,向他们普及相关法律。工会工作与互联网相结合体现两个方面的价值,一是通过网络化和信息化的工作模式大幅提升了工会的工作效率,减少了资源消耗;二是可以将工会的工作经验进行数据化整理,为工会未来工作的优化或改进提供了更多信息支持。
四、结语
共享经济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人们的日常生活,对带动就业、经济增长等有着无可替代的作用。以外卖骑手为主体的新业态从业者在这种大背景下迅速发展壮大起来,然而劳动权益得不到保障的问题却影响着“互联网+”的良性健康发展。本文采用案例分析和问卷调查的方法,切实挖掘出外卖骑手劳动权益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总结出主要的困境,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对策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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