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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合同保险中EPC+F 承包商“建信通”融资模式风险控制
 

 特定合同保险中EPC+F 承包商“建信通”融资模式风险控制

刘荣华
作者简介:刘荣华(1986.01—),男,汉,江西泰和人,硕士研究生,中级经济师,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海外分公司,主要研究方向:涉外法律实务、国际工程管理、海外项目投融资等
    【摘要】在“一带一路”倡议背景下,EPC+F 模式已成为我国建筑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重要方式。在特定合同保险框架下“建信通”融资模式中,EPC+F 工程承包商面临应收账款权利瑕疵、买方信用风险等多重风险。承包商应从项目源头着手,通过基础商务合同多方协同审核、规范债权转让程序等系统化措施,构建完善的风险防控体系。
    【关键词】建信通;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特定合同保险;EPC+F 模式
    引言
    在“一带一路”倡议推动下,中国建筑企业加速“走出去”,越来越多的企业采用“EPC+F”模式。该模式凭借融资优势,有效破解海外项目融资难题,助力企业扩大海外工程承包规模。为支持此类项目,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简称“中信保”)推出了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特定合同保险业务。多家国有及政策性银行在该保险框架下推出配套融资产品,如中国建设银行的“建信通”、中国进出口银行的出口卖方信贷等。本文以“建信通”融资模式为例,从EPC+F 工程承包商视角,剖析其运用该模式可能面临的风险,并探讨应对策略。
    一、特定合同保险承保的责任范围
    出口信用保险是各国政府为企业在出口贸易、对外投资和对外工程承包等经济活动提供风险保障的政策性支持措施。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之特定合同保险的最大创新在于保险标的的创新,其保险标的为卖方(承包商)与买方(项目业主)签署的商务合同,赔偿比例由被保险人根据资信评审结果自由选择,最高赔偿比例为商务合同额的90%。该保险的适保范围为承包商与买方(项目业主)所签订的基础商务合同项下信用期限不超过两年的工程承包服务。通常,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均为商务合同中的卖方(承包商),主要承保买方违约的保险。
    在特定合同保险中,保险人(中信保)承担的保险责任限于两种风险引起被保险人的直接损失:一是商业风险引起的承包商在商务合同项下已确立债权的应收账款的直接损失;二是政治风险引起的承包商在商务合同项下已确立债权的应收账款的直接损失。这两种风险所导致的直接损失,是保险人承担责任的核心范畴。不包括间接损失,如各类保函项下损失、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商务合同项下的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可分开申请单一风险投保,但融资银行一般会要求承包商同时投保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
    二、EPC+F 工程承包商在“建信通”融资关系中的风险分析
    “建信通”融资模式是以承包商转让其应收账款债权为前提,集应收账款转让、催收、管理、追偿等为一体的综合性融资服务,相关参与方之间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给承包商带来较大风险挑战。
    (一)应收账款债权存在权利瑕疵的风险
    “建信通”融资为买断型融资,买断型融资人为确保在受让应收账款债权后能够获得完整的债权权属,需让与人保证其转让的应收账款权属明确、依法可转让且不被第三方追索。承包商负有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具体包括:(1)确保转让的每笔应收账款真实有效,且未逾期;(2)转让时与买方不存在基础合同争议;(3)应收账款构成买方无条件的支付义务,不因抵销、反诉等被扣减;(4)应收账款不存在转让、质押、担保或信托等权利限制;(5)基础合同项下的工程、设备等不存在权利瑕疵等。如转让的应收账款存在权利瑕疵,将构成融资银行在“建信通”融资协议中无追索权的例外情况,即触发“兜底条款”或“回购条款”,承包商须对已转让的应收账款承担回购义务,还会被要求承担融资利息和费用。
    (二)应收账款不能按期偿还的风险
    这主要指业主爆发信用风险的情形。应收账款买断融资期限届满,买方如未按照每单《应收账款受让通知书》上载明的融资到期日前支付工程款,将导致承包商转让给融资银行的应收账款不能按期回收。此时,承包商应立即向中信保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同时还面临被银行追索逾期利息的风险。
    另外,商务合同中有关买方付款期限的约定通常较为含糊,而银行的融资信用期限(买断期限)和融资到期日则精确至特定日期。银行提供的每笔买断融资均会向承包商发出正式的《应收账款受让通知书》,该通知书上明确记载买断日、融资到期日和买断期限。项目实施过程中,业主极易因商务合同或工程量单等文件对付款期限约定不明确而导致付款迟延。
    (三)违反东道国有关应收账款转让强制性法律规定的风险
    东道国法律可能对应收账款的转让制定了强制性规定,例如,因应收账款转让事项未书面通知买方或未按照东道国法律要求(如办理登记或备案等特别程序)转让应收账款的,影响承包商转让债权的效力的,中信保根据与承包商、融资银行三方《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应收账款转让协议》的约定,可不承担保险责任。这将引发融资银行拒绝提供买断融资,或在已提供买断融资的情况下向承包商进行追索或要求回购。
    (四)融资额不足导致承包商资金链断裂的风险
    根据《“建信通”业务合作协议书》的约定,买断融资额为建设银行受让承包商的保险单载明的最高赔偿限额项下的应收账款累计受让金额的80%,而特定合同保险的最高赔偿比例为90%,这意味着承包商所能获得的最高融资额度为工程量单计价额*90%*80%,即工程量单债权额度的72%。因此,即便通过“建信通”获得了工程量单债权额72% 的融资额度,加上买方提供的一定额度的配套预付款,能否确保项目顺利实施,还需承包商严谨测算,否则将导致承包商资金链断裂。
    (五)项目业主行使抗辩权引发的风险
    在基础合同履行过程中,买方如认为承包商已完部分或全部工程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进入质保期后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质保义务,均可能导致买方以此为抗辩,在工程量单融资到期时采取拒绝付款、减少价款、延迟付款等抗辩措施。此类抗辩会对应收账款债权产生权利瑕疵,导致保险人保险责任的减少或免除,甚至遭到拒赔,并引发融资银行向承包商行使追索权或要求回购权。
    三、EPC+F 工程承包商的风险应对措施
    承包商在“建信通”业务中,无论身处哪种法律关系中潜藏的风险点爆发,都将构成融资障碍,最终导致承包商融资失败或被追索。因此,承包商应站在全局的角度开展风险防范。
    (一)将基础商务合同提交融资参与方预审
    承包商与买方签订的商务合同是承包商申请融资和投保特定合同保险的基础性文件,也是承包商能否成功投保和实现融资最为关键的文件。承包商如在项目经营过程中试图采用“建信通”融资模式,则最好在与买方正式签署商务合同前,与中信保和融资银行提前进行充分沟通,并将商务合同草案提交两机构进行预审,以便中信保和融资银行对商务合同中难以满足投保特定合同保险和“建信通”融资要求的条款提出修改意见。通过两个专业机构对商务合同进行预审,将有效降低违反特定合同保险政策(如除外责任)和“建信通”融资要求(如保证条款、买断的例外条款等)的概率,并降低承包商在商务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权利瑕疵风险。
    (二)向项目业主书面送达《债权转让通知书》
    为确保买方对每笔工程量单买断融资的还款期限(融资到期日)均被准确无误地告知,承包商收到融资银行签发的每单《应收账款受让通知书》后,应立即向买方送达《债权转让通知书》,在该通知书中载明银行买断融资的数额、期限和融资到期日,提醒买方在每笔融资到期日前进行足额支付,避免逾期还款。同时,最好在商务合同中约定,买方应按照每单《应收账款受让通知书》中载明的融资到期日前付款,否则因逾期向融资银行还款导致的逾期利息、所有损失和后果由买方承担。
    承包商还可尽量协调买方出具《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确认书》,并在确认书中明确以下两点:其一,工程量计量单债权真实,承包商在工程量计量单下的义务(除质保义务)已全部履约,买方在合同项下尚未付款;其二,该应收账款不存在抵销、赔偿、索赔或作其他扣减及争议情况。
    承包商应尽量采用公开型转让,慎用隐蔽型转让。虽然两者均为“建信通”模式支持的转让形式,但隐蔽型转让方式可能增加应收账款的权利瑕疵。东道国法律还可能对债权转让规定了特定形式要件,如隐蔽型转让与所规定的形式要件冲突,将动摇债权让与的有效性或权利完整性。
    (三)对东道国法律环境开展尽职调查
    东道国法律对涉外应收账款转让、相关担保及法律程序是否存在不利于融资的强制性规定,需充分开展法律尽调进行研判,从而有效降低在东道国的违法风险、保险人的拒赔风险和被融资银行追索的风险。根据中信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特定合同保险单》约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建信通”合作业务协议书》也要求承包商保证所转让的应收账款债权不存在任何限制或瑕疵。
    (四)重视应收账款债权文件的审核
    承包商在与买方办理应收账款债权文件前,应对债权文件文本进行严格审核,避免出现权利瑕疵。承包商在与买方办理工程计量的过程中,应根据商务合同的约定和双方确认的已完成工程量严格审核所编制的工程量计量单,确保工程计量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确保承包商已完整履行已计量工作内容中除质保责任外的义务和责任。同时应注意,工程计量单上双方最终签字人应为法定代表人或双方的正式授权代表。
    (五)限制项目业主行使抗辩权的范围
    融资银行对工程量计量单中的确权工程款按照融资比例提供买断融资,业主在信用期(一般为24 个月)届满时才支付工程款,因此“建信通”模式在本质上可以说是为买方提供信用期限和融资。因此,买方在享受信用期限获得延期付款权利的同时,对债务行使抗辩权的范围也应受到限制。例如,可在商务合同中约定,买方对于银行已提供买断融资的工程量计量单覆盖的已完成工程,不可因非主体结构质量问题或质保期发现的问题而在融资期届满时提出付款抗辩。通过明确这样的约定,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承包商的权益,降低因业主抗辩导致的风险。因此,建议在商务合同中明确界定买方对“建信通”融资覆盖的债务行使抗辩权的范围和界限。
    四、结语
    在“一带一路”倡议深入推进的时代背景下,EPC+F模式已成为中国建筑企业“走出去”的重要方式。“建信通”模式是中国建设银行与中信保合作推出的创新融资产品,为“走出去”的建筑企业提供了融资新渠道,助力“走出去”企业在获得项目融资的同时,还可享受不占用企业授信额度及降低企业财务成本等多重利好。承包商在运用“建信通”模式时,不仅要重视防范基础商务合同风险,还应重视“建信通”模式中各项复杂法律关系的风险防范。承包商只有从项目源头入手,构建系统化、全过程的风险防控机制,不断提升项目履约能力,才能真正享受到属于EPC+F 的目标效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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