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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发展视域下经济法推动企业履责机制研究
 

绿色发展视域下经济法推动企业履责机制研究

张嘉维

      【摘要】企业环境责任作为经济法律体系关键部分,关乎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经济法是调整经济与生态之间关系的重要法律分支,在纠正企业的负外部性,促进责任落实等问题上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本文以绿色发展理念为出发点,深入分析现有经济法学推动企业环保责任履行的机理,从激励、约束、监督和协同等维度构建健全制度体系并提出保障措施,旨在阐明企业环保与经济行为内在联系,完善法律体系,激发企业环保内生动力,促进经济与生态协调发展。
      【关键词】绿色发展;经济法;企业;环境责任;履行
引言
      在“双碳”目标的推动下,我国经济社会向绿色转型趋势明显。然而,企业在这一过程中“环境责任缺位”问题突出,严重阻碍生态环保与产业升级。经济法由于具有政府介入和市场导向的双重作用,是解决企业经济利益和环境责任之间矛盾的主要法律手段。但目前,在推动企业环境责任履行的过程中,经济法仍然面临着机制碎片化和激励约束不平衡的问题。基于此,以绿色发展思想为基础,研究经济法推动企业环境责任实现的机理,对健全环保法律制度,增强企业的绿色担当,夯实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基础具有重要意义。
一、企业环境责任
      企业的环境责任的主体涵盖各类市场运营方,包括大型企业、上市公司、中小微企业,以及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和子公司,其中母公司需对所负责企业的环保活动履行监管职责。责任核心是按照整个过程的控制逻辑,在前期的防范上重点放在“源头控制”上。在项目的立项和规划设计阶段,都需要对企业进行环评,并且在项目的立项和规划设计过程中,要优先使用绿色的制造技术和环保的原料,从根源上降低污染风险。在事后控制上,强调流程监督,制定企业的环境保护体系,严格监管排污行为,确保正常运行;“事后恢复”侧重“损失分担”,即企业需对因生产经营活动导致的生态损害进行全额赔付,构建生态恢复长效机制。
二、绿色发展理念下经济法促进企业环境责任履行的机制构建
      (一)多元化激励机制
      财税激励是经济调控的重要工具,需在精准化和普惠化的指导下优化设计。构建绿色税收优惠制度,拓宽企业绿色税制涵盖的范畴,将绿色研发投资、环保设备购置和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内容包括在内,通过减税等方式,减少企业的绿色转型成本。同时,加强财政支持,完善绿色金融补助的拨付程序,并将其与环境保护效果相结合,并通过省级及以下地方的绿色发展资金,助力中小微企业开展绿色技术改造和绿色工程。
      金融激励的重点是资源分配,建立多元化的绿色金融服务系统。以法规政策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绿色信贷、绿色债券和绿色保险等业务的创新,向优秀的绿色企业提供授信额度和优惠利率,并把企业的环境责任作为信贷审核的重要内容。此外,完善财政调控措施,严格控制高污染企业资金来源,实现“绿色溢价、限制污染”的融资引导。
      市场激励借助产权化和市场化手段激发企业减排动机。制定国家统一的环保产品认证和标识系统,规范认证标准和过程,加强可追溯性监管,引导企业向绿色消费转变。健全碳排放权和排污权交易体系,确定其所有权,建立配额分配、交易结算和清算机制,利用市场的价格信号促使企业自觉减排。
      (二)刚性约束机制
      市场准入坚持绿色门槛,严格执行“三线一单”管理规定,细化高污染高耗能项目环境准入条件,实施告知承诺制和并行审批制度,对不符合环境条件的项目坚决不予准入,从源头遏制污染增量。在生产和运营过程中,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家的绿色生产规范,完善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和清洁生产审核的联动机制。同时,对企业进行环境监测,对排污单位进行实时监测和追溯,对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进行停产整治。
      法律责任方面,加强“民事补偿、行政制裁和刑事责任”三重问责机制。提高对污染企业的罚款基准,增加每日连续罚款和倍罚的规定,对恶意排污和拒不整改的企业,将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健全生态补偿体系,确定证明责任和补偿的范围,构建协商和诉讼的联动机制,对情节严重、造成重大生态损失的,要承担法律责任,形成“违法成本大于守法成本”的刚性约束。
      (三)全面监督机制
      明确各行业的环境保护监管职责范围,避免多部门交叉监管和监管空白。利用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建立了智能的环境管理系统,对重点企业、重点流域和重点行业进行实时监测和风险预警。加强对失信企业的重点监督,完善跨部门协同执法体系,提高监督效率。
      以保障知情权为基础,促进多方积极参与,健全企业的环境信息公开体系,对公开的范围、时限和方法进行详细规定,并规定企业在污染物排放、环保投入和环境绩效等方面的情况,要进行经常性披露,便于公众监督。鼓励环保组织、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环保工作,对发现问题者予以物质奖励。将企业的环境职责融入公司的运营和业绩评估,与各部门和职工的工资挂钩,形成一种自我约束和自我完善的内在动力。
      (四)跨领域协作机制
      经济法各部门法协作以规范衔接为重点,对经济法学、环境法学、行政法和刑法的调整界限进行界定,并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详细规定,建立案件移送、证据共享和行刑衔接制度,构建整个环境治理的法治体系。通过跨地区协作,突破了地域间的界限,成立了区域性的环境管理协作组织,达到了环境监测数据共享、污染联合防治、生态补偿和责任追究的目的。政企合作建立共治模式,由政府制定政策、进行监管和提供保障,企业要承担起自己的环境责任,同时还要让公众将环保消费观念融入生活,建立多元共治、协同高效的环境管理系统。
三、绿色发展理念下经济法促进企业环境责任履行的保障措施
      (一)健全经济法的相关法律体系,为履行责任打好法治根基
      完善的法律制度是实现经济调控效能、促进企业履行环保义务的重要先决条件,需要围绕“绿色转型”的要求,对经济法的支撑机制进行完善。在绿色财税法规体系方面,要对环保税费减免的法定适用情况进行细化,把绿色研发投资、环保设备购置和更新、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都列入具体减免的范畴,对减免标准、申报流程和监督管理办法进行明确规定,防止实施中出现的随意性。完善绿色金融补助支付方式,构建与企业环境保护业绩相结合的动态调节机制,加强对补助资金的全程监督,防止出现骗取补助等违反规定的情况。健全绿色发展基金专项条例,确定募集渠道、投放方向和运用准则,突出对中小微企业进行环保技改和绿色工程的实施,为企业实现绿色转型奠定坚实的基础。在绿色金融监督机制中,应通过经济法学的法律法规,把企业的环境信用评价纳入金融授信、债券发行和上市融资的法律评价,详细制定评价标准和流程,制定相应的评价标准,对良好的企业实行授信额度倾斜、利率优惠等融资方式,对高污染高耗能项目实行严格的融资限制,禁止金融部门对违规的“两高”项目进行贷款,从而激发企业积极减排的内在动力。
      (二)强化经济法的执法效力,强化企业的主观能动性
      经济法的制度价值需要有效的执法来实现,需要通过严格的执法、严厉的惩罚和规范的程序来强化企业的环保主体地位。要以经济法学的规定为基础,明确各个监管机构之间的责任界限,明确环保、税务、财政等部门之间的协作执法责任,以解决多头监管、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等问题。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督和智能监督的深入结合,利用大数据和物联网等技术构建了一套综合的执法监督管理系统,能够对重点行业、重点流域和中小微企业进行实时监控、风险预警和精准排查,提升执法针对性与效能。以强化违规处罚为中心,将经济法学中关于每日连续罚款、倍数罚款和信用惩戒等条款予以严厉执行,使企业的环境违法成本大大增加,从而改变“违法成本小于遵守法律法规”的不平衡状况。完善“民事补偿 + 行政处罚 +刑事责任”三方联动的问责制度,对各种类型的具体情况和相互联系进行规定,对恶意排污、拒不整改、导致严重生态破坏的企业,这些企业分别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从而形成强大的震慑作用。
      (三)深化数字赋能和行业导向,增强履责内在动力
      以数字化和工业政策为导向,以经济法律体系为基础,激发企业在环保领域的内在动力。建立基于法律法规的企业环保大数据平台,对企业的环保数据进行详细的披露,包括披露的范围、时间、方式和责任等,并要求企业对污染物排放、环保投入和绿色转型的进展情况进行真实的披露,从而实现跨部门、跨区域的数据共享和全过程的追溯,为监管执法、金融授信、市场评价提供精准数据支撑。在绿色技术创新的导向上,通过法律法规中的激励条款,为企业的绿色研发投资进行适当的税务减免,为绿色工艺改造和绿色技术产业化项目的发展提供专门的财政支持和政策支持。同时,鼓励企业和科研单位一起进行环保技术的研究,加快绿色技术的转化和应用,促进工业结构向低碳化和绿色化方向发展。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绿色产品认证体系,运用经济法学对认证组织的资质标准、认证程序和问责机制进行界定,提高认证的可信度和权威性。
      (四)强化跨领域协作治理,加强机制运作的保证
      企业的环境责任具有跨地域和跨领域的特征,需要借助经济法的力量建立起多方协作的治理机制,以实现对企业的环保义务的监督和保护。在法规体系的协调方面,要促进经济法规与环境法规、行政法和刑法之间的衔接和系统的协调,确定各个部门法的调整范围、适用范围和衔接准则,建立起案件移送、证据共享和行刑衔接的机制,解决法律适用上的矛盾,从而建立涵盖整个企业环境行为的法律调控体系。在跨地区协同方面,基于经济法学,构建基于经济法学的区域环境管理协调体系,突破地区间屏障,实现环境监测数据共享、污染联合防治、生态补偿和联合问责等目标,对区域内的环境资源进行有效配置,解决了区域内的污染问题,从而保证了整个区域生态环境的整体保护。在政企合作方面,通过经济法界定政府、企业和社会公众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建立“政府主导、企业主导、社会参与”的治理模式。政府负责制定政策、监督和公共服务,为企业履行责任创造更好的制度环境。
四、结语
      经济法对企业环境责任履行的规范,实质是以法律途径将其转变成市场主体的行动规范,是解决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双重矛盾的重要手段。构建基于经济法学的“激励-约束-监督-协同”的四维机制,以经济法学的“社会本位”和“政府介入”的性质为基础,为破解“企业绿色发展中的利益冲突”难题提出系统化的对策。今后,需要以生态文明和高质量发展为目标,不断完善与之相匹配的法律法规,提高跨部门和跨地区的协同执法效率,促进体制发展与时代发展同步,为企业绿色转型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帮助构建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现代化经济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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