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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时代“机器人”投顾的风险与法律责任
 

 数字时代“机器人”投顾的风险与法律责任
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数字金融技术风险的法律规制研究(25BFX06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袁一昂

      【摘要】数字时代“机器人”投资顾问兴起,在提升金融服务效率时也引发多重风险,对构建法律责任体系提出紧迫要求。现有法律框架面临责任主体模糊、义务内涵待重塑、因果关系证明难等困境。为应对挑战,需构建以风险防范为导向的法律责任规制路径,包括明确持牌机构首要责任、更新义务履行标准、引入算法问责等,为金融科技创新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关键词】“机器人”投资顾问;法律责任;风险规制;信义义务;算法透明度
引言
      数字时代,“机器人”投资顾问重塑了投资顾问服务模式。美国 Betterment 等公司2010 年前后就提供算法投顾服务,人工智能发展为其注入新动力,我国也鼓励金融业应用人工智能技术。随着大模型技术发展,该趋势加速,华林证券称 AI 投顾客户复购率达 92%,华安证券表示智能决策工具服务用户数显著提升,可见其受市场认可。但从法律责任看,其发展面临挑战,需用信义义务等法律理念规范约束,以应对算法时代新要求。
一、数字时代机器人投资顾问的风险解构
      “机器人”投资顾问的风险来源可分为来自“机器人”的技术风险和来自“人类”的运营风险。传统投顾风险多源于人的道德或专业能力不足,而机器人投顾的风险则根植于其技术本质与运作模式,可归纳为以下四类。
      (一)算法决策风险
      算法是机器人投顾的核心,其特性带来了独特风险。
      首先是算法模型缺陷风险。模型由人类设计,其理论基础、参数设置、训练数据选择可能存在局限性或偏见。若模型存在设计缺陷或在“黑天鹅”事件中失效,将导致投资策略系统性偏离投资者最佳利益,甚至放大系统性风险。
      其次是算法的“黑箱”风险。随着深度学习技术的应用,算法决策过程高度复杂且不透明,开发者也难以完全解释具体投资逻辑。这使得事中监督和事后审查困难重重,投资者无法理解资产配置依据,责任追溯链条被阻断。特别是复杂机器学习模型的决策过程缺乏透明度,用户难以理解投资建议的逻辑依据,这无疑很难满足传统意义上金融投资顾问服务对信义义务的高要求。
      最后是算法同质化引发的共振风险。当主流投顾采用相似算法模型时,可能在市场波动中产生“羊群效应”,同时发出相似买卖指令,放大市场波动,加剧系统性风险。
      (二)运营合规风险
      机器人投顾的运营高度依赖技术系统,带来了新的挑战。
      1. 数据安全与隐私泄露风险。投顾需收集投资者大量敏感信息,这些数据面临被攻击、泄露或滥用的风险。不规范的数据使用行为,不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规,侵害投资者权益,也对跨境业务平台构成合规挑战。
      2. 系统性与操作风险。平台依赖于网络和软件系统的稳定运行。网络攻击、程序错误等都可能导致服务中断或资产错配。例如,程序 Bug 可能将投资者错误归类并配置高风险资产。类似 2012 年骑士资本因软件升级失误损失 4.6亿美元的案例,警示了此类风险的严重性。
      3. 穿透式监管的挑战。机器人投顾的自动化、规模化特性,使传统监管手段难以有效覆盖。监管需发展“以技术对技术”的监管科技,但当前智能投顾缺乏专门性监管规则体系,主要依赖传统法规,面临法律定位不清、规定不健全等困境。
      (三)市场经营风险
      如前所述,算法同质化可能放大市场波动。此外,高频交易算法与投资顾问算法的结合,可能进一步加剧市场的短期投机性和脆弱性。当市场出现压力时,基于预设风险模型的机器人投资顾问可能会自动执行强制平仓或减仓指令,这种程序化的去杠杆行为可能形成恶性循环,加速资产价格下跌,从而将个体风险传导、汇聚为整个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同时,正如此前 P2P 爆雷事件的教训所预警的,现阶段监管的相对不成熟亦可能导致大量打着“人工智能”旗号的平台涌入市场,可能在埋下金融风险隐患的同时,造成“劣币驱逐良币”,导致真正有技术的经营者失去市场。
      (四)投资者信任风险
      机器人投顾通常通过在线问卷评估投资者风险偏好,这种评估可能过于简化,无法完全捕捉投资者复杂的真实风险承受能力。此外,人机交互模式可能削弱投资者的审慎程度。许多投资者对智能投顾存在误解,要么过度信任算法决策,要么过度怀疑。这种认知偏差可能导致不当使用服务或在市场波动时过度反应。投资者可能因算法的“非人格化”而在出现损失时更难获得安抚,容易引发群体性纠纷,特别是在投资绩效不佳时。
二、机器人投资顾问特异性风险引发的法律责任困境
      多元复合的风险结构使得在追究机器人投资顾问服务提供方的法律责任时,传统法律规则在适用上面临主体认定、过错归责、因果关系证明等多重困境。为此,应当结合金融科技监管相关法治的研究和实践,形成完善方案。
      (一)责任主体的模糊性与多元化
      传统投顾中,责任主体是清晰的自然人或机构。而机器人投顾涉及多方主体,包括算法开发者、数据提供者、持牌机构及第三方技术服务商。出现损失时,责任应如何分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网络侵权责任的规定提供了一定的框架,但机器人投顾的金融专业服务属性要求更精细化的责任认定规则。目前监管实践倾向于将持牌机构作为最终责任承担者,但尚未完全解决机构依赖第三方算法时的尽职调查责任边界问题。
      (二)信义义务的适用挑战
      投资顾问对客户负有信义义务,包括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机器人投顾对此构成挑战。
      忠实义务要求避免利益冲突,但算法可能存在隐蔽的利益冲突,如被设计为优先推荐运营方关联机构的产品。算法的“黑箱”特性使投资者难以验证推荐是否真正“客观”。
      勤勉义务要求提供专业审慎的服务,但如何判断算法是否尽到“合理注意”?当算法因机器学习产生“自主”进化并导致损失时,运营方的勤勉义务边界何在?这些问题使过错认定标准难以确定。我国法律中,证券顾问义务规范相对模糊,虽有类似忠实义务的要求,但尚未普遍纳入完整的信义义务框架,增加了适用难度。
      (三)适当性义务履行的形式化与实质性困境
      适当性义务要求“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投资者”。机器人投顾主要通过在线问卷履行了解客户程序,但静态问卷极易流于形式,难以动态捕捉投资者变化。更重要的是,当算法基于有偏见的数据训练时,可能导致对特定投资者群体的系统性歧视。然而,证明算法模型存在歧视或建议不当,对普通投资者而言在技术和举证上极为困难。
      (四)侵权责任中因果关系证明的复杂性
      在追究侵权责任时,投资者需证明损害与算法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这面临“双重黑箱”难题:一是算法决策黑箱,投资者难以揭示其逻辑谬误;二是技术故障黑箱,投资者难以获取系统日志等证据。这种信息不对称使投资者依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几乎无法完成举证,导致权利救济落空。产品责任路径在此的适用性也存疑,因为算法建议通常被视为“服务”,且投资损失与市场风险交织,难以单纯归因于算法“缺陷”。
三、构建以风险防范为导向的机器人投资顾问法律责任体系
      为应对上述困境,必须构建一个与机器人投顾风险特性相匹配的、前瞻性的法律责任体系
      (一)明确责任主体并强化持牌机构的首要责任
      应明确将运营机器人投顾服务的持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作为对投资者承担责任的首要主体。无论算法是自主研发还是外购,持牌机构都应对算法的整体表现、合规性及安全性负全责。这符合“权责一致”原则,也能倒逼机构加强对算法供应商的尽职调查和持续管理。监管规则应要求机构建立完善的算法管理内部控制机制。
      (二)重塑信义义务与适当性义务的内涵
      监管机构应出台细则,将信义义务在数字时代的具体要求明确化。
      在忠实义务方面,强制要求以显著方式披露所有潜在利益冲突,特别是处理机构内嵌产品时的具体安排,并原则上禁止某些严重冲突性行为。
      在勤勉义务方面,要求机构建立算法的回测、压力测试和定期评估机制,确保其稳健性,作为判断是否尽到勤勉义务的重要标准。收集投资者信息时应超越形式化问卷,鼓励运用大数据分析动态更新投资者风险画像。可引入“适应性复核”机制,要求在市场剧烈波动或投资者生命周期关键节点,主动触发重新评估。同时,应要求算法设计避免固化历史数据中的偏见。
      (三)引入算法问责与透明度要求
      针对“黑箱”风险,应建立分级分类的算法问责制,核心是推行“算法可解释性”要求。对于产生重大影响的投资建议,运营方应有能力向监管和司法部门提供通俗易懂的解释,说明主要依据。可采纳多种解释方法,如显示关键输入变量、展示微小变化的影响等,将提升可解释性作为建立信任的技术基础。
      此外,可考虑建立算法备案或审计制度,要求机构向监管报备关键算法逻辑、参数和测试结果,接受第三方审计,在保障商业秘密前提下为责任认定提供基础。同时,推动监管规范与技术手段融合,应用数字化监管协议与合规性评估手段,提高金融监管效能。
      (四)优化举证责任分配,畅通救济渠道
      为平衡投资者的举证弱势地位,可在特定情况下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或缓和规则。例如,投资者已提供初步证据证明算法建议存在明显不合理或系统故障迹象时,可要求运营方承担证明其决策过程合规、已尽勤勉义务的责任。同时,应大力推广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建立专门的仲裁或调解中心,引入金融和技术专家参与,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
      (五)加强监管协同与发展监管科技
      监管机构应加强协同,明确证监会为主监管机构,并与工信、网信等部门在数据安全、算法治理等方面形成合力。更重要的是,大力发展监管科技,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对业务数据实时监测,识别异常交易和潜在风险点,实现从事后处罚向事中干预、事前预防转变。特别是以监管促进算法透明度提升,包括形式透明(披露基础信息)和实质透明(可理解地解释信息)。有必要根据监管机关和社会公众的能力差异,对披露和解释内容提出分级分类的执行标准。
四、结语
      数字时代“机器人”投资顾问具有效率与普惠价值,但内嵌的算法、运营等风险,给既有法律责任框架带来系统性挑战。固守传统规则或过度严苛责任,都不利于行业健康发展,精准适度、以风险为导向的法律规制才是关键。通过解构风险图谱重构责任体系,明确持牌机构首要责任,重塑相关义务,引入算法问责与透明度机制,优化举证和纠纷解决机制,构建防控风险、保护消费者且为金融科技创新留空间的法治环境,推动数字金融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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