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哈商标侵权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
项目来源:伊犁师范大学“一带一路”发展研究院开放课题基金项目“‘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哈商标权保护合作机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YDYL2021YB020)
张东方 郑宇彤
作者简介:张东方(1990-),男,江苏连云港人,法学硕士,伊犁师范大学新疆社会治理与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伊犁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民商法
郑宇彤(2005.4-),女,汉族,陕西咸阳人,本科,伊犁师范大学,研究方向:国际法
【摘要】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深入推进,中国与哈萨克斯坦经贸往来日益密切,两国间商标侵权争端呈现频发态势。为有效应对此类争端,双方引入了一些国内及区域性争端解决机制。然而,现有机制存在专门性缺失、过度依赖国内救济等局限性。为此,亟须探索构建专门化的商标侵权争端解决机制,推动中哈商标法律体系协调,消除跨境争端解决中的程序障碍,从而为两国经贸合作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关键词】 “一带一路”;商标侵权;争端解决机制
引言
“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为中国与哈萨克斯坦(以下简称 “中哈”)的经贸合作搭建了广阔平台。随着两国贸易往来的日益频繁,商标作为企业品牌价值的重要载体,其保护问题愈发凸显。2025 年7 月,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新疆分中心在哈萨克斯坦阿拉木图市设立的海外知识产权援助点挂牌落地。作为落实“一带一路”倡议的重要举措,该援助点将聚焦中企在哈面临的知识产权纠纷、维权及政策咨询等需求,提供本地化服务,助力企业合规发展,深化中哈知识产权合作。然而,尽管已有上述举措,当前中哈在知识产权保护尤其是商标侵权争端解决方面仍存在专门性不足等问题,完善相关机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鉴于此,本文旨在梳理中哈商标侵权争端解决机制的现状与问题,重点分析跨境贸易背景下的法律制度、双边与区域合作框架以及存在的程序性障碍,为中哈商标侵权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提出建议。不断强化中国企业海外合规基础,促进中哈经贸合作环境的法治化。
一、“一带一路”背景下的中哈经贸合作与争端解决机制建设
根据最新报告,2024 年哈萨克斯坦司法部进行了338 次知识产权检查,查明了297 起商标侵权案件。在中哈“一带一路”经贸往来日益密切的背景下,未来中哈商标侵权的案件仍可能增多,加强中哈经贸合作意义重大。
当前,中哈之间不存在专门的“商标侵权争端解决机制”,出现纠纷时主要靠国内救济和双边与区域机制。
(一)中哈国内的司法与行政机制
商标权利人在对方国家遭遇侵权时,需依据该国法律通过当地法院或机构寻求救济。我国境内已经建立了一些商标侵权争端解决机制,这些机制主要由下列法律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授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包括责令停止侵权、没收侵权产品及工具、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商标权作为民事权利的财产属性与排他性。在“一带一路”倡议框架下,中哈经贸合作持续深化,但两国商标法律体系的差异性正成为制约两国经贸合作的因素。从“一带一路”合作区域看,TRIPS 协定仍是区域内知识产权规则一体化的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授权海关在进出口环节对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实施扣留、查验和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要求平台对明显的侵权活动采取必要措施。
在哈萨克斯坦,行政执法主要涉及司法部工业产权委员会以及海关职能部门。民事司法主要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商标、服务标志和原产地名称法》以及《民事诉讼法典》。严重的侵权也可能导致刑事责任。哈萨克斯坦的调解制度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2011 年通过的《调解法》《调解员培训规程》奠定了哈萨克斯坦调解制度的法律基础。哈萨克斯坦未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知识产权相关诉讼由对应区域或级别的法院处理。有关行政救济,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向哈萨克斯坦司法部、自然垄断监管局、海关等部门提出申请,对侵权人采取必要措施,以保障自身权利。
(二)双边与区域机制
在国内救济之外,中哈两国依托双边投资协定、国际知识产权组织、世界贸易组织等平台,构建了商标侵权争端的国际解决机制。主要包括三大机制:
1.《中哈双边投资协定》规定,缔约双方对本协定的解释或适用所产生的争议,应尽可能通过外交途径解决。通过该方式不能解决争议,根据缔约任何一方的要求,应将争议提交专设仲裁庭。
2. 中哈均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成员国。WIPO 本身不直接规定成员国的商标侵权争端解决条款,而是通过其仲裁与调解中心提供替代性争议解决服务,成员国可自愿采纳其规则。
3. 世界贸易组织(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哈同属WTO 成员,商标争议若涉及贸易问题,可诉诸WTO 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框架下的争端解决程序。
二、完善中哈商标侵权争端机制的必要性
完善中哈商标侵权争端解决机制,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制度意义,而且具有现实必要性。
其一,有助于维护中哈两国经贸合作健康发展争端解决机制的持续完善,可为缔约双方企业构建一个高度可预见、规则明晰且立场中立的法治环境,确保其在国际合作中获得平等对待及公平合理的权利保障。这样,不仅有助于显著降低企业在跨境交易中面临的潜在法律风险,更能有效控制交易成本,为企业创造更有利的发展条件,进而促进双边贸易与投资合作的深化。
其二,有利于营造更加稳定和可预期的营商环境经济社会发展离不开法治保驾护航,法治建设是营商环境建设的重中之重。商标权作为知识产权体系中的关键要素,其保护程度直接影响到营商环境的好坏。完善的中哈商标纠纷解决机制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商标权保护的作用,确保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公正地保障,激发创新动力。这不仅有助于降低因商标权争议带来的法律风险,还能为双方企业营造更加稳定和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其三,是积极响应和落实区域合作的关键举措积极推动中哈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合作,有助于构建一个更加紧密、高效和互信的区域经济合作新格局,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全面深入发展,为中哈共同繁荣和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这一机制的持续优化,不仅可以为中哈两国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深入合作提供坚实有力的保障,更可以为其他国家处理类似争端提供参考。
三、当前中哈商标侵权争端机制的现实困境
尽管中哈两国已构建了国内和国际双重商标侵权争端解决框架,但在实践中受多重因素影响,机制的运行效率和维权效果大打折扣。困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中哈缺乏专门的商标侵权争端解决机制
在国际合作层面,中哈两国主要依托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上海合作组织等区域合作机制,两国缺乏专门的商标侵权争端解决机制。依赖区域合作机制存在诸多缺陷。区域合作机制需兼顾成员国的法律差异,规则可能无法完全契合中哈两国的实际需求,在执行方面也依赖多边协调。
从案件处理结果的执行力来看,在涉及跨国商标侵权纠纷时,依据区域合作机制作出的处理决定往往难以得到有效执行,造成一些跨国商标侵权行为得不到及时和有效地规制,影响了争端处理的整体效率。因此,有必要构建专门的中哈商标侵权争端解决机制。该机制可结合两国国内法特点,设计适合两国国情的解决路径。
(二)争端解决很难形成一致的方案
实践中,中哈两国主要依据自身的法律体系和救济程序来处理争端,导致争端解决很难形成两国一致的方案。现阶段,各国的法律制度差异仍然给国际法律合作带来很大阻碍。
一方面,由于两国的法律体系和管理机关不同,两国行政部门解决商标侵权争端的权责范围以及程序也存在明显不一致,可能导致相似的案件出现不同的结果。另一方面,由于两国法律规定不同,单纯依赖国内救济可能导致案件处理在法律适用、管辖权确定等问题上出现协调困难。对于侵权发生地的法律适用,当事方在寻求救济时面临法律选择的困境;对于连接点的法律适用,可能导致同一案件在不同国家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三)争端解决面临程序挑战
在商标侵权解决的过程中,由于两国司法体系中有关起诉、审理、判决等流程不同,证据规则的适用和采信标准不一致,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难度,使得当事人在跨国诉讼中往往需要付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
此外,跨境证据尤其是电子证据获取程序复杂。由于电子证据具有易篡改、易灭失等特点,当事人在收集和固定证据时面临重重阻碍。因为两国法律对证据的形式、效力认定存在差异,通过司法协助获取的证据可能不被对方完全认可,这无疑进一步加大了案件处理的难度。
(四)语言、文化、历史差异影响争端解决的效果
中国和哈萨克斯坦语言、法治观念、商务惯例等方面差别较大,无疑会影响争端解决的效果。
一方面,实践中,协商解决被大量应用于解决争端。然而,中哈在语言、法治观念、商务惯例等方面差别巨大,致使在协商过程中可能存在诸多不便。例如,专业法律术语的翻译偏差可能导致双方对侵权事实、责任界定等核心问题产生误解。另一方面,语言、文化、历史传统的差异也在影响仲裁。仲裁作为一种争端解决方式,具有程序灵活、高度私密和时间节约等特点。然而,在具体应用于中哈的商标侵权争端解决时,依然暴露出一些不足。
首先,在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方面,双方对于协议的有效性、适用范围以及具体条款的解释存在分歧,可能导致仲裁程序的启动和推进出现困难。其次,在仲裁机构的选择上,发生纠纷后,双方对于选择哪个仲裁机构以及仲裁地点等问题可能无法达成一致,进一步增加了争端解决的复杂性。
四、完善中哈商标侵权争端解决机制建议
针对中哈商标侵权争端解决机制的困境,结合“一带一路”倡议的发展趋势提出以下建议,推动构建适配中哈经贸合作的商标侵权争端解决体系。
(一)探索专门性的商标侵权争端解决机制
在“一带一路”倡议框架下,探索建立一项专门针对中哈两国的商标侵权争端解决机制的可能性。对于中哈这样经贸联系紧密但法律体系差异较大的国家,专门机制和区域协作相结合的模式可能是更优的选择。即以专门机制处理两国的具体争议,同时利用区域机制推动成员国之间的长期合作。专门性机制旨在通过构建系统化、规范化的争端解决流程,妥善高效地处理中哈商标侵权问题。该机制的重点在于制定一套详尽且明确的争端解决的规则和程序,确保双方在面对商标侵权问题时,能够迅速启动协商程序,避免争端升级。为了降低成本,可以考虑优先依托现有平台解决争端。例如,在上海合作组织框架下,设立具体的中哈商标争端解决机构,制定专门的中哈商标仲裁规则。机构由富有实务经验的专家团队组成,成员应熟知双方的法规以及商业惯例,以保证公平地促成双方谈判,提高协商的成功率。
(二)推动中哈商标法律体系的协调
在“一带一路”倡议框架下,中哈经贸合作持续深化,但两国商标法律体系的差异性正成为制约两国经贸合作的因素。从“一带一路”合作区域看,TRIPS 协定仍是区域内知识产权规则一体化的基础。但是仅依靠TRIPS 协定已经不适应“一带一路”经贸合作快速发展的需要。中哈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存在诸多差异,导致跨境维权难度加大,侵权产品在两国市场的流通风险上升。这一现状亟须通过系统性法律协调予以解决,需要重点关注两个方面:
1. 加强法律文本的兼容性
中哈双方因国情的不同,有关商标的立法存在差异。这对双方的合作不可避免地产生影响。建议双方通过协调立法,对商标注册的实质要件等内容进行标准化处理,弱化双方之间的立法差异,推动在商标注册制度、侵权认定标准、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协调与统一,为双方解决商标侵权纠纷时提供一套可以共同遵循的法律标准。
2. 积极开展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
双方应深入研究商标法律制度的差异,通过加强对两国自身法律制度的研究,增进双方对彼此法律体系的理解和认同。双方应探索互设司法协助机构的可行性,通过这些机构提供法律咨询、协助调查取证等服务,切实提升司法合作的实际效果。此外,建议设立专项奖学金,为有志于研究中哈法律的专业人士提供经济支持和学术鼓励,吸引和激励更多的法律人才投身于该领域的研究。
(三)纾解跨境争端解决的程序障碍
针对证据规则的适用和采信标准不一致的问题,建议依托区域合作平台,利用“上海合作组织”等组织,推动建立统一证据规则标准,协调中哈证据规则的适用和采信。中哈最高法院也可合作发布典型商标侵权案例,明确证据规则的适用和采信标准,指导两国的司法实践。
针对跨境证据尤其是电子证据获取程序复杂的问题,建议在合同中明确双方认可通过特定方式固定的电子证据的效力,或简化对来自对方国家的证据的认证要求。此外,要加强与哈萨克斯坦境内信誉良好的知识产权律所、调查机构的长期合作关系。这些机构对本地程序熟悉,能高效、合规地完成证据收集。
(四)完善协商和仲裁机制
1. 完善协商机制
鉴于中哈两国在语言、法律以及文化背景方面存在的显著差异,为了有效克服这些差异给协商带来的沟通障碍,可以设立一支专门化的翻译团队,提供高质量的司法翻译服务,有效消除因语言差异而产生的协商不便。在此基础上,积极开展法律领域的文化交流尤为重要。通过联合举办一系列的法律培训班,邀请两国资深法律专家分享各自国家的法律体系和实践经验,不断加强双方的理解和认同,提升协商的效果。
2. 健全仲裁机制
为了进一步深化中哈两国在法律领域的合作关系,双方应加强在仲裁领域的紧密合作。
在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方面,建议两国企业在签署各种协定时,在合同条款中明确对仲裁机构以及特定的仲裁规则、地点进行约定,这样可以为问题的解决提供预先的法律预期。
在仲裁机构的选择上,首先由双方自行协商,当双方无法自行协商时,可以考虑选择一个中立且专业的第三方仲裁机构,例如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国际仲裁中心等,最大限度地保证仲裁结果能够获得双方的认可和尊重。为确保争议解决过程的公平、公正,增加仲裁员回避原则,以显示争端仲裁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五、结语
在“一带一路”倡议的背景下,中国与哈萨克斯坦在商标侵权争端解决机制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然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随着新兴技术的发展,尤其是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为处理这些复杂问题提供了全新的思路。我们可以进一步聚焦于争端解决机制的数字化转型,深入探讨区块链等技术在证据保存和产权确认中的具体应用方式,研究如何通过人工智能技术有效识别和判断是否构成专利侵权等问题。由于篇幅的限制,本文未能对这些重要问题进行深入和全面的探讨,有待于后续研究进一步深入分析。
参考文献
[1] 蔡 伟,王 鹏. 广西创新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建设路径研究[J].东南亚纵横,2024(01):58-59.
[2] 王璐. 指向知识产权保护的跨境电商法律合作机制建设[J]. 产业创新研究,2025(7):65-67.
[3] 诸童. 多维洽理视为下 “一带一路”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 [J].“一带一路”法律研究,2021(01):69-78.
[4] 王帆乐,刘雪凤,赵杰,吴凡. 中国-东盟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合作机制的构建[J].中国科技论坛,2016(07):135-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