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下老年人财产管理的法治路径
王梦滢
【摘要】数字技术重塑了公众的财产管理方式,但在人口老龄化背景下,老年群体面临着严峻的“数字鸿沟”。操作技能匮乏与风险识别能力不足,使他们在网络支付及数字资产传承中处于弱势地位,极易遭受诈骗与侵权。现行法律在数字场景下的保护存在滞后性,立法供给与监管合力均显不足。本文立足现实,剖析老年人财产管理困境,从立法完善、行政监管、司法服务及社会协同四个维度,探索法治保障路径,以期为老年人财产安全提供坚实的制度支撑。
【关键词】 数字经济;老年人;财产管理;法治保障;数字鸿沟
引言
移动互联技术推动金融服务变革,扫码支付和理财 APP 广泛普及,提升了服务效率,却给习惯传统柜台业务的老年群体筑起了技术壁垒。我国老龄化程度加深,老年人因生理机能和认知能力下降,面对复杂数字金融产品常感吃力,误操作致财产损失、遭遇网络诈骗等风险不断。同时,虚拟货币、网络账号等新型数字财产出现,其权属界定与继承面临法律争议。
保障老年人财产安全关乎社会公平,现有制度虽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支撑,但针对数字场景的特殊保护规范不够精细。在鼓励创新的同时,如何填补法律漏洞,消除“数字鸿沟”对老年人权利的影响,是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将深入分析数字经济下老年人财产管理风险,检视法律短板,并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完善建议。
一、数字经济时代老年人财产管理面临的困境与风险
(一)“数字鸿沟”导致的技术性排斥
金融服务全面数字化转型,致使线下实体网点大幅收缩,现金支付场景日益减少。这种趋势迫使老年人必须跨越技术门槛,接入数字金融体系。然而,智能终端操作界面设计繁琐,验证码获取、人脸识别等环节对于视力下降、反应迟缓的老年人而言,构成了难以逾越的障碍。许多老年人因无法独立完成手机银行转账、理财购买等基础操作,被迫依赖子女或银行人员辅助,丧失了财产管理的独立性与私密性。此外,数字金融产品协议冗长晦涩,专业术语堆砌,导致老年人难以准确理解风险等级,极易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做出错误决策,面临被主流金融服务体系边缘化的现实风险。
(二)新型网络侵权与诈骗风险高发
数字技术在便利生活的同时,也为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针对老年群体的网络侵权与诈骗手段呈现出精准化、隐蔽化的特征。大数据技术屡被滥用于“杀熟”,部分平台利用算法分析老年人消费习惯,在电商购物等场景实行差异化定价,隐蔽地侵蚀其财产权益。更为严峻的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利用老年人信息获取渠道单一的弱点,定制虚假养老理财、冒充公检法等诈骗剧本。此类犯罪非接触性强,资金流转极快,老年人一旦误入陷阱,往往面临巨额财产损失且难以追回,身心健康遭受严重打击。
(三)意定监护与数字遗产继承的法律滞后
随着数字资产种类的丰富,老年人财产形态已扩展至微信余额、理财账号乃至虚拟货币。然而,现行法律制度在应对这些新型财产关系时显得力不从心。在意定监护方面,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确立了相关制度,但在数字化场景下落实困难。监护人常因缺乏账号密码或无法通过生物识别,难以实际接管失能老人的数字财产,导致资产处于“冻结”状态。数字遗产继承同样面临困境,互联网平台基于用户隐私协议,通常限制账号继承或转让,虚拟财产权属界定不清,使得家属在老年人身故后无法顺利获取资产线索,导致数字财富面临流失风险,违背了财产继承的立法初衷。
二、现行法律保障机制的不足与检视
(一)立法层面:专门性保护条款缺失
现行法律规范多侧重于线下实体权益保护,针对数字场景的特殊规定明显不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虽确立了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优待老年人的原则,但缺乏针对数字金融、网络消费等具体领域的实施细则,致使司法实践中难以直接援引。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对敏感个人信息处理作出了规定,但在涉及老年人生物识别信息采集、算法推荐屏蔽等细分领域,缺乏强制性合规标准。此外,针对老年人容易受诱导冲动消费、误操作频发等特点,法律并未设定专门的“数字消费冷静期”或“特别反悔权”,导致老年人在遭遇非理性财产损失时,缺乏直接有效的法律救济依据。
(二)行政监管层面:监管合力尚未形成
涉及老年人数字财产保护的职能分散于金融监管、市场监管、网信及公安等多个部门。各部门间存在数据壁垒,信息共享与协同联动机制不畅,难以对跨区域、跨行业的网络黑灰产形成打击合力。面对层出不穷的“养老理财”骗局及恶意扣费软件,传统分段式监管模式往往滞后于技术犯罪手段的更新。同时,对于互联网应用及智能终端的“适老化”改造,目前多停留在政策倡导层面,缺乏硬性法律责任约束。平台企业往往出于成本考量,仅做表面整改,实质性无障碍功能缺失,监管部门对此缺乏有力惩戒手段,导致“数字友好”环境难以真正落地。
(三)司法救济层面:维权成本高与举证难
涉老数字财产纠纷往往案情复杂,技术门槛高。电子证据具有易篡改、稍纵即逝等特点,老年人受限于技术能力,难以独立完成聊天记录、转账日志等关键证据的提取与固定。在诉讼博弈中,面对掌握底层数据优势的平台或金融机构,老年人常处于举证弱势地位,极易因举证不能承担败诉风险。加之诉讼程序繁琐、周期漫长,聘请专业律师费用不菲,维权成本往往高于实际财产损失。这种“赢了官司输了钱”的困境,迫使许多老年人放弃维权,导致大量侵权行为不了了之,司法救济的“最后一公里”亟待打通。
三、数字经济背景下老年人财产管理的法治保障路径
(一)完善立法体系,构建全方位的数字权利保护网
法律规范的周延性是权利保障的基石。首先,应加快修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增设“数字权益保护”专章。该专章应明确确立老年人在数字生活中的“信息知情权”与“自主选择权”。特别是在数字金融服务领域,立法应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对老年客户的强化告知义务,要求其以通俗易懂且可视化的方式充分揭示风险,否则视为未尽告知义务。
其次,针对老年人易受诱导、冲动消费的特点,探索建立“老年人数字消费冷静期”制度。借鉴“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将适用范围延伸至特定金额以上的网络转账、理财购买等场景。立法应规定,在非面对面交易中,赋予60 周岁以上老年人一定期限的“反悔权”。在此期间内,资金处于冻结状态,老年人可无条件申请撤销交易,从源头阻断误操作或被欺诈导致的财产损失。
最后,填补数字遗产继承的法律空白。立法需明确界定虚拟货币、网络账号等数字资产的财产属性与继承规则。建议在《民法典》司法解释中,增设关于数字遗嘱的效力认定标准。同时,明确互联网平台服务协议中“账号不得转让、继承”等格式条款的效力边界,规定在涉及重大人身或财产利益时,继承权优先于平台用户协议,保障老年人数字财富的顺利传承。
(二)强化行政监管,压实平台责任与源头治理
行政监管效能直接关乎法律实施的效果。监管部门需打破条块分割,建立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由网信部门牵头,联合金融监管局、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组建针对涉老网络黑灰产的专项治理工作组,实现数据共享与线索移送常态化。重点打击利用大数据“杀熟”、虚假养老资、非法集资等侵害老年人财产权益的违法行为,对涉案企业实施单位与直接责任人“双罚制”,提高违法成本。
更为关键的是,必须压实互联网平台的主体责任。监管部门应出台强制性的《互联网应用适老化通用设计规范》,将适老化改造从“可选项”变为“必选项”。规范应明确要求,涉及资金交易的 APP 必须提供“长辈模式”,该模式除需实现字体放大、界面简化外,核心在于功能上的安全加固。例如,建立异常交易智能预警机制,利用AI 技术分析老年用户的交易习惯。一旦监测到夜间大额转账、频繁向陌生账户汇款、短时间内连续小额支付等异常行为,平台必须立即启动熔断机制,采取强制弹窗提示、人脸二次核验、人工电话回访乃至临时冻结账户等阻断措施。平台若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放任诈骗信息传播导致老年人财产受损的,监管部门应依法责令平台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倒逼企业主动筑牢安全防线。
(三)优化司法服务,降低维权门槛与成本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面对老年人维权难现状,司法机关应主动进行“适老型”改革。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老年人绿色通道”,提供大字版诉讼指南、老花镜等辅助设备,并推广巡回法庭、上门立案等便民举措,解决高龄、失能老年人行动不便的诉讼难题。针对人数众多的涉老诈骗案件,应适用代表人诉讼制度,简化立案与审理程序,提高司法效率。
针对涉老数字财产纠纷中普遍存在的“举证难”问题,法院应合理运用证据规则,适当减轻老年人的举证负担。考虑到老年人在技术能力与数据掌握上的弱势地位,在涉及平台责任的案件中,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或举证责任转移规则。由掌握数据与技术优势的平台或金融机构,承担已尽风险提示义务、系统运行无误且无诱导性设计的证明责任。若平台无法完成举证,则应承担不利后果。此外,建立健全“互联网 + 法律援助”模式,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等法律资源,将涉老财产纠纷纳入法律援助范围,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免费或低偿的专业法律服务,切实降低维权经济成本,让司法正义触手可及。
(四)拓展社会协同,完善意定监护与信托制度
法治保障除依靠国家强制力外,亦离不开社会力量的协同支持。应大力推广并完善意定监护制度,鼓励老年人在思维清晰、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通过书面协议选任可信赖的亲属、朋友或专业社会组织作为监护人。公证机构应积极探索“数字监护”公证业务,指导老年人在监护协议中明确列出数字资产清单(包括账号、密码、密钥等),并详细约定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行为能力后的代理权限与操作流程,确保数字财产得到有效管理。
同时,引入现代信托机制,发展“养老财产信托”服务。信托制度具有财产独立性与风险隔离功能的天然优势。金融机构应开发低门槛、标准化的养老信托产品,允许老年人将主要积蓄委托给专业信托机构管理。信托契约可设定严格的资金支付条款,如仅限用于支付医疗费、护理费及定额生活费,需经监护人或特定亲属签字方可大额支取等。这种制度设计能有效在老年人与潜在风险之间构建防火墙。此外,社区与家庭应承担起数字反诈教育的“第一责任”。通过社区网格员常态化宣讲、家庭成员亲情陪伴与技术辅导,提升老年人的数字素养与风险防范意识,构建起家庭、社区、社会三位一体的立体化防护网络。
四、结语
数字经济不应将老年群体抛在身后。保障其财产安全,既是应对老龄化的现实之需,也是法治文明的体现。面对“数字鸿沟”与新型风险,必须构建立法完善、监管有力、司法便捷与社会协同的立体化保障体系,促进顶层设计与技术治理深度融合,为老年人编织严密的财产安全防护网。唯有法治护航,方能让老年人真正共享数字红利,安享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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