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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G 投资下漂绿行为的法律定性及分层规制研究
 

 ESG 投资下漂绿行为的法律定性及分层规制研究

赖汤誉 刘鑫宇
作者简介:赖汤誉(2001.6-),男,汉族,福建宁德人,硕士研究生在读,哈尔滨商业大学,研究方向:民商法
刘鑫宇(2000.9-),男,汉族,黑龙江哈尔滨市,硕士,哈尔滨商业大学,研究方向:产业经济理论与政策研究
【摘要】在ESG 投资规模持续扩大的背景下,漂绿行为逐渐从消费品市场延伸至金融投资领域,对投资者权益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构成实质威胁。本文系
统分析漂绿行为在ESG 语境下的概念演变与类型分化,从信息不对称下的逆向选择、制度合法性压力下的组织退耦、成本收益权衡下的策略行为三个维度揭示其生成逻辑。
在此基础上,对漂绿行为进行法律定性,阐释其在不同部门法框架下的规范属性,指出当前面临的法律规制困境,包括专门立法缺失、信息披露标准不一、问责机制分散
等问题。进而提出分层规制的优化路径,构建以基础规范层、信息披露层、问责救济层为核心的三阶规制体系,并探索本土化安全港规则的制度设计,为完善我国漂绿行
为法律治理提供理论参考与实践指引。
【关键词】漂绿行为;ESG 投资;法律定性;分层规制;信息披露
引言
全球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深入推进使ESG 理念逐渐成为资本市场的重要价值尺度。据预测,2025 年全球ESG 资产有望超过53 万亿美元,占据管理总资产的三分之一以上。在这一浪潮中,企业通过发布ESG 报告、宣称绿色承诺等方式获取投资者信任与政策支持,已成为普遍实践。然而,伴随绿色投资热情高涨,漂绿行为日益凸显,即企业通过选择性披露、夸大宣传、数据操纵等手段,塑造与实际ESG 绩效不符的绿色形象,以此获取不当利益。
漂绿现象最早出现于消费品市场和服务领域,指企业以环保之名行节约经营成本之实,将追求经济利益的行为粉饰为绿色义举。《巴黎协定》签署后,各国陆续制定
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时间表,漂绿行为逐渐向气候相关领域及ESG 信息披露延伸。
在我国,随着“双碳”目标的提出与ESG 信息披露制度的逐步建立,漂绿问题已成为制约ESG 理念有效落地的重要障碍。深入研究漂绿行为的法律定性与规制路径,
对于促进企业合规经营、保护投资者权益、推动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
一、漂绿行为的概念演变与类型分化
(一)漂绿概念的多维界定
漂绿一词自进入公众视野以来,其内涵不断丰富发展。从最初聚焦于消费品环保声明的虚假宣传,逐步扩展至企业整体环境绩效的误导性陈述。
2007 年,美国环保营销组织TerraChoice 发布影响广泛的《漂绿六宗罪》,系统归纳了漂绿的主要表现形式,此后又进一步扩充为《漂绿七宗罪》。这些类型化的归纳为后续研究奠定了重要基础。
在ESG 投资语境下,漂绿的内涵进一步拓展。企业ESG 漂绿被界定为ESG 披露与其实际ESG 绩效之间的差异。这一定义揭示了漂绿行为的本质特征,即象征性披露与实质性行为之间的脱耦。企业通过表面上迎合ESG 要求获得合法性认同,但实际上并未真正将ESG 理念融入经营管理,形成一种组织退耦策略。
(二)漂绿行为的类型谱系
综合现有研究与实践观察,ESG 投资浪潮中的漂绿行为可归纳为以下几种典型类型。
其一,选择性披露型。企业仅披露对其有利的ESG信息,而对负面信息刻意回避或轻描淡写。这种信息披露的不完整性使投资者难以全面评估企业的真实ESG 绩效,形成认知偏差。
其二,夸大宣传型。企业在公开声明中使用“环境友好”“气候中性”“可持续发展”等模糊术语,但缺乏具体数据和可靠依据支撑。这类表述往往借助消费者对环保概念的良好印象,但实际环境绩效远未达到宣传水平。其三,数据操纵型。企业通过调整统计口径、选择性选取基准期、虚构减排数据等手段,使其ESG 量化指标呈现优于实际的表现。这种类型在碳排放信息披露中尤为突出,涉及对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的系统性调整。
其四,空头承诺型。企业对外宣布雄心勃勃的碳中和目标或可持续发展规划,但未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缺乏具体的时间表、资源配置与阶段性目标,使承诺沦为
空中楼阁。
其五,认证造假型。企业使用自行设计或未经认可的可持续性标签,或参与缺乏公信力的认证项目,借助第三方认证的表象提升其声明的可信度,但认证本身缺乏透明
度与独立验证。
(三)漂绿行为的生成逻辑
漂绿行为的产生有其深层的制度与市场根源。从信息经济学视角分析,绿色金融市场存在显著的信息不对称,企业掌握自身环境绩效的全部信息,而投资者只能依赖企
业披露的有限信息进行决策。这种信息不对称为漂绿行为提供了空间,使企业有可能通过美化披露获取融资优势,形成逆向选择。
从组织社会学视角观察,制度合法性压力是企业漂绿的重要诱因。规制合法性压力来源于环境法规与监管要求,规范合法性压力来源于社会公众与利益相关方的期待,模仿合法性压力来源于同行业企业的示范效应。这意味着强制性制度约束能够有效抑制漂绿,而软性社会期待在缺乏配套机制时反而可能诱发象征性行为。
二、漂绿行为的法律定性与规制困境
(一)部门法视野下的规范属性
漂绿行为涉及多重法律关系的调整,在不同部门法框架下呈现不同的规范属性。
在证券法领域,漂绿行为可构成信息披露违法。对于上市公司而言,ESG 信息虽属非财务信息,但日益成为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依据。当企业披露的ESG 信息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时,可能触发证券法上的信息披露义务违反。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领域,漂绿行为可纳入虚假商业宣传的规制范围。企业通过虚假或引人误解的ESG 宣传获取市场竞争优势,损害同业竞争者利益,扰乱市场秩序。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领域,漂绿行为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当企业对其产品或服务的环境属性进行虚假宣传时,消费者基于错误认知作出购买决策,其合
法权益受到侵害。
在环境保护法领域,漂绿行为涉及环境信息公开的真实性要求。根据《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上市公司及发债企业等负有强制性环
境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若披露的环境信息不真实、不准确,可能面临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及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二)现行法律规制的结构性困境
尽管上述部门法为漂绿行为的规制提供了规范基础,但整体而言,我国尚未形成针对漂绿行为的专门法律框架,实践中面临多重困境。
其一,ESG 信息披露标准不一,可比性不足。企业在缺乏统一标准指引的情况下,披露信息的完整性、可比性难以保障,也为漂绿行为留下了制度空隙。
其二,问责机制分散,惩戒力度有限。由于漂绿行为的法律定性模糊,其法律后果分散于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刑事责任等不同领域,且适用条件各异。实践中,针对漂
绿行为的监管执法尚不活跃,处罚力度与企业由此获得的收益相比往往不成比例。这种低成本的违规环境客观上削弱了法律的威慑功能。
其三,鉴证机制不完善,监督功能缺位。ESG 信息的第三方鉴证是防范漂绿的重要屏障,但目前我国ESG 报告鉴证尚未形成强制性要求,鉴证标准不统一,鉴证机构的专业能力与独立性参差不齐。投资者难以依赖外部鉴证判断ESG 信息的可靠性,漂绿行为的识别成本居高不下。
三、漂绿行为分层规制的体系构建
针对上述困境,本文提出分层规制的优化路径,构建基础规范层、信息披露层、问责救济层三阶递进的规制体系。
(一)基础规范层:明确法律定性与规范指引
基础规范层的核心任务是为漂绿行为提供清晰的法律定性,确立基本的规范指引。其一,在法律层面明确漂绿行为的定义与构成要件。可借鉴欧盟《赋予消费者绿色转型指令》的经验,将缺乏依据的通用环境声明、未经验证的可持续性标签、缺乏实施计划的未来承诺等典型漂绿形式纳入禁止范围。其二,在行政法规层面细化不同类型
漂绿行为的认定标准,为监管执法提供可操作的指引。其三,针对ESG 投资领域的特殊性,明确资产管理人、投资顾问等主体的注意义务,防止投资产品层面的漂绿行为。
(二)信息披露层:统一披露标准与鉴证机制
信息披露层的核心任务是构建统一、可比、可靠的ESG 信息披露框架,从源头压缩漂绿空间。
首先,建立统一的ESG 信息披露标准,明确环境、社会、治理各维度的核心指标、计算方法与披露格式。标准制定需兼顾行业差异,高耗能行业侧重环境指标,劳动密集型企业突出社会责任指标。其次,确立双重重要性原则,要求企业既披露环境对社会的影响,也披露环境因素对企业价值的影响。再次,建立ESG 信息第三方鉴证制度,明确鉴证机构的资质要求、鉴证程序与责任承担,逐步推动强制性鉴证。最后,利用数字化监管科技手段,建立ESG 信息统一报送与公示平台,便利投资者查阅与比较。
(三)问责救济层:完善法律责任与救济途径
问责救济层的核心任务是构建多层次的法律责任体系与有效的权利救济机制。在行政责任方面,明确不同类型漂绿行为的行政处罚幅度,提高违法成本。参考欧盟经验,对严重漂绿行为可处以企业年营业额一定比例的罚款。在民事责任方面,明确漂绿行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便利投资者通过民事诉讼获得赔偿。对于上市公司漂绿行为导致投资者损失的,可适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的相关规则。在刑事责任方面,对于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的漂绿行为,可探索适用欺诈发行、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等条款。
(四)衔接机制:本土化安全港规则的探索
分层规制体系的有效运行,需要在不同层级之间建立顺畅的衔接机制。在ESG 信息披露领域,可探索以下制度设计:其一,对于按照统一标准披露ESG 信息并经第三方
鉴证的企业,在发生信息披露争议时推定其已尽合理注意义务;其二,对于制定并公开了切实可行的碳中和实施方案且按计划推进的企业,允许其在阶段性目标未达成时免除误导性陈述责任;其三,对于采纳行业公认的ESG 管理标准与绩效指标的企业,在标准范围内披露的信息可获安全港保护。通过安全港规则的设立,既防止过度威慑抑制企业披露积极性,又为企业提供明确的合规指引。
四、结语
ESG 投资浪潮中漂绿行为的规制,是可持续发展目标下法律制度回应现实需求的重大课题。漂绿行为不仅损害投资者权益,更侵蚀ESG 理念的公信力,阻碍绿色金融
健康发展。
未来,随着ESG 信息披露制度的逐步完善与监管实践的深入推进,需进一步探索更具操作性的认定标准与更富实效的救济途径。同时,行业组织与监管部门可通过搭
建ESG 信息共享平台、推出差异化激励政策,降低企业合规成本,推动形成真实披露、诚信经营的市场生态。在全球化背景下,还需积极参与国际ESG 标准制定,推动
跨境信息披露互认,在接轨国际规则的同时反映中国企业ESG 转型的实际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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