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直播打赏行为法律问题分析
刘慧芳
作者简介:刘慧芳(1981-10),女,汉族,河南濮阳人,硕士研究生,讲师,河南检察职业学院,研究方向:诉讼法
【摘要】我国未成年人直播打赏法律性质不明,司法裁判标准不统一、“同案不同判”问题突出。该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框架下存在合同性质认定争议,效力判定需结合未成年人年龄、监护人追认及平台、主播、监护人三方过错,当前司法以按过错比例部分返还为主要裁判方式。可通过明确性质、细化责任、设立打赏冷静期、引入惩罚性赔偿等措施,平衡未成年人权益与网络交易安全。
【关键词】直播打赏;法律性质;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责任
一、未成年人直播打赏行为概述
(一)直播打赏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1. 直播打赏的概念
“打赏”行为古已有之,常见于对街头艺人的表演进行物质鼓励。互联网时代赋予了“打赏”新的内涵,衍生出文章打赏、视频打赏、直播打赏等多元形态,其中直播打赏涉及金额最高、社会争议最为突出。相较于文章打赏(金额随意、互动少、氛围理性),直播形式生动多样。主播通过音乐渲染、实时互动等方式极易带动观众情绪,诱发冲动打赏甚至打赏攀比行为,高额打赏现象屡见不鲜。当前抖音、快手等主流平台均已开通打赏功能,主播依托才艺表演、游戏直播、知识分享等内容吸引观众打赏,打赏收入已成为平台与主播的核心营收来源。
从法律角度看,直播打赏本质是一种新型消费方式。在非强制前提下,打赏者作为消费者基于自身意愿决定是否打赏及金额,打赏行为本身即构成意思表示,打赏者与平台据此确立民事法律关系,双方形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观众通常出于欣赏、鼓励主播的心理,通过平台电子支付渠道完成充值,兑换虚拟礼物后送出,最终由主播获得对应收益。未成年人直播打赏,特指未成年观众在网络直播场景中,通过支付对价送出虚拟礼物的行为。鉴于未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与认知判断能力存在天然局限,其打赏行为的法律效力需结合具体场景单独研判。
2. 直播打赏行为的特征
直播打赏行为主要呈现以下特征:一是自愿性,平台打赏功能均属非强制性质。用户可免费进入绝大多数直播间观看,无行为限制。是否打赏及打赏金额完全基于用户自愿。二是强互动性,这是区别于文字打赏的核心。主播与打赏者可实时互动。打赏者可通过打赏提出表演要求,实现特定消费目的和心理满足,使服务个性化。互动中建立的情感连接,常导致高额、持续性打赏,甚至达数十万、上百万,为平台带来巨大收益。三是主体不特定性,网络和智能手机普及,使各年龄段人群均可便捷进入直播间。平台内容日趋个性化,吸引了包括大量未成年人和老年人在内的广泛用户群体,导致打赏行为主体具有显著的不特定性。
(二)未成年人直播打赏行为性质界定
网络直播打赏的交易流程不同于普通网络消费,整体链路涉及“法定货币充值虚拟货币—虚拟货币兑换虚拟礼物—送出虚拟礼物获取主播服务”多个环节,并非简单的单一合同关系。基于未成年人打赏行为的复杂性,学界对其法律性质的界定主要存在三类主流观点:
第一是网络服务合同说,这是当前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观点。网络服务合同指网络服务经营者通过互联网向用户提供商品或服务,双方据此订立的民事合同。直播平台与主播通过提供特定表演内容输出服务,打赏者的打赏行为本质是为获取该服务支付对价,打赏者与平台、主播之间缔结网络服务合同关系。
第二是赠与合同说,该观点也得到多数学者支持。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在直播打赏关系中,主播作为受赠人、打赏者作为赠与人,部分场景下用户进入直播间未提出任何特定服务要求即主动打赏,双方不存在明确的对价支付关系,该类打赏行为可定性为基于自愿的无条件无偿赠与行为。
第三是混合说,这是兼具实操性的折中观点。该观点主张打赏行为的性质不能一概而论,需结合打赏者的主观目的与客观行为具体界定:若打赏者明确以获取特定服务为目的,通过打赏要求主播演唱指定歌曲、完成特定互动,该行为应定性为网络服务合同;若打赏者无明确对价诉求,仅出于欣赏自愿无偿送出礼物,则可定性为赠与合同。
综合三类学说,未成年人直播打赏行为的性质认定不能套用单一标准,需结合具体案情、打赏场景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综合判定,避免机械适用单一规则导致裁判结果显失公平。
二、未成年人直播打赏行为效力分析
(一)未成年人直播打赏行为法律效力分析
目前对于未成年人法律效力分析的学说主要包括有效说和效力区分说。有效说认为在网络交易中,合同一方无法准确辨析相对方身份信息,在认定合同效力时不应考虑民事行为能力及法定代理人追认问题。该种观点完全无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和《民法典》中对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笔者认为不可取。根据效力区分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打赏行为效力待定,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是其生效的关键条件之一,同时还需结合行为人的年龄和心智状况综合判断。
(二)未成年人直播打赏行为法律关系分析
基于网络直播平台的运营模式,网络直播打赏行为涉及平台、主播、用户三方主体,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边界清晰:首先是直播平台和主播之间的关系,该关系不宜认定为劳动合同或居间合同,双方签署的合作协议通常不包含劳动法律关系必备的工作时长、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条款,本质是基于互利共赢合意达成的民事合作关系,双方共担运营风险、共享打赏收益。其次是直播平台和平台用户之间的关系,用户注册平台账号时需实名认证并勾选确认用户服务协议,双方自注册完成时即成立合法有效的网络服务合同关系,该类关系的性质在司法实践中已无争议。第三是主播与用户之间的法律关系,其性质需结合前文所述的混合说规则,根据打赏场景与主观目的具体界定,此处不再展开赘述。
(三)未成年人直播打赏行为被认定无效的法律责任分析
1. 各方过错认定
未成年人高额直播打赏纠纷的责任划分,核心在于精准认定平台、主播、监护人三方主体的过错程度:对于网络直播平台而言,其法定义务的核心在于充分的风险防范与清晰的告知。就网络主播的责任边界来看,其在直播互动过程中负有高度的审慎注意义务。倘若主播在明知或应知对方为未成年人的情况下,不仅未予以劝阻制止,反而通过言语诱导、承诺特殊互动等方式刻意刺激其进行打赏消费,则主播本人亦需为其不当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至于监护人的过错认定,其核心在于对未成年人日常行为及财产安全的监管职责是否充分履行。在司法程序中,若监护人能够清晰举证证明其已采取了及时、合理且有效的监护措施来阻止损害发生或扩大,则其赔偿责任可能得以部分或全部免除。
2. 财产返还义务的承担
未成年人行为被认定为无效后,监护人享有财产返还请求权。根据网络直播平台的交易设置,未成年人先充值购买虚拟货币、再用虚拟货币兑换虚拟礼物完成打赏,若监护人发现充值行为后及时提出异议,可依法要求平台承担对应财产返还责任;若打赏行为已完成、主播实际获取收益,监护人可同时要求主播承担返还责任,平台依法承担连带返还义务。在返还比例划分上,需严格依据各方过错程度确定,若主播已为特定定制化打赏付出相应服务成本,全额返还将显失公平,司法实践中主流裁判方式为按过错比例部分返还,兼顾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与网络交易公平。
三、规制未成年人直播打赏行为的建议
(一)明确未成年人直播打赏行为法律性质
当前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直播打赏行为的法律属性缺乏清晰界定,导致司法裁判缺乏统一标准,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的现象频发,既削弱了司法公信力,也不利于构建和谐、公平、公正法治的环境。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相关指导性案例多以调解方式结案,未对该行为的法律性质作出权威认定。因此亟须在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基础上,通过出台专门司法解释明确此类行为的法律属性,同时发布针对性的典型指导性案例,为各级法院裁判提供统一参照标准,从根源上消除裁判尺度分歧。
(二)制定未成年人直播打赏行为各责任主体的承担标准
结合当前司法判例的裁判经验,需进一步细化三方主体的责任划分标准:一是建立分阶段效力认定规则,针对持续时间长达数月甚至数年的长期打赏行为,结合未成年人不同阶段的年龄心智变化分段判定效力,若打赏行为持续期间未成年人已成长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该阶段内与其认知能力匹配的打赏行为可认定为有效。二是严格落实监护人的监护义务,若监护人明知账户资金异常变动却长期放任不管,未及时采取止损措施,视为对未成年人打赏行为的默认追认;若监护人发现打赏行为后未采取合理有效措施阻止损失扩大,扩大部分的损失应由监护人自行承担;若监护人第一时间发现异常并向平台反馈举证,可依法认定对应打赏行为无效。
(三)构建未成年人直播打赏冷静期机制
直播场景中主播的专业引导、打赏榜单的氛围烘托,极易诱发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用户冲动消费,打赏冷静期机制可从根源上减少非理性打赏纠纷。参考网络购物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打赏冷静期机制指用户完成打赏后,在约定期限内可无理由申请撤回打赏、申请退款,为用户提供纠正非理性消费的救济渠道。结合打赏金额的差异设置分级冷静期:5000 元以下的小额打赏设置3 日冷静期,5000 元至5 万元区间的打赏设置5 日冷静期,5 万元以上的大额打赏设置7 日冷静期,该机制既适用于未成年人,也可覆盖所有成年用户,从源头大幅减少打赏类民事纠纷。
(四)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
基于未成年人打赏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的判例中,即使认定行为无效,平台和主播只需在打赏金额范围内全部或者部分返还财产即可,无需承担额外的赔偿责任,违法成本过低难以形成有效震慑。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针对平台与主播明知对方为未成年人仍诱导打赏、拒不配合返还等恶意情形,在全额返还打赏款项的基础上,结合过错程度设置梯度化惩罚性赔偿,既避免赔偿额过高打击直播行业正常经营活力,也通过适度的经济震慑倒逼平台与主播严格落实未成年人保护义务,从行业端遏制未成年人恶意打赏乱象。
四、结语
未成年人直播打赏纠纷的法律规制,核心是在《民法典》民事行为能力规则框架下,平衡未成年人特殊权益保护与网络直播行业健康发展的双重目标。通过明确法律性质、细化三方责任、设立分级冷静期、引入梯度惩罚性赔偿的组合路径,可有效统一司法裁判标准,破解“同案不同判”的现实痛点,既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筑牢网络法治防线,也能推动网络直播行业形成合规有序的良性发展生态。
参考文献
[1] 李婉琳,符凯悦:《网络直播打赏行为的法律性质探析》,《文化学刊》,2021 年第1 期。
[2] 樊成. 直播打赏冷静期这个可有[N]. 中国经营报,2020-11-02(E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