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碳”目标下《民法典》物权编绿色条款司法适用的路径研究
基金项目:伊犁师范大学“一带一路”发展研究中心开放课题一般项目成果(编号:YDYL2023YB024):“一带一路”背景下“双碳”目标实现的法律体系研究
童永峰,童永丽
作者简介:童永峰(1987.05-),男,汉族,硕士,河南商丘人,伊犁师范大学" 一带一路" 发展研究院、法学院,研究方向: 民商法学、国家安全学、诉讼法学
童永丽(1986.10-),女,汉族,在读硕士,新疆乌苏人,新疆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碳金融、农业管理
【摘要】在“双碳”目标背景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绿色条款与碳达峰、碳中和战略在价值理念、制度目标及实践层面呈现深层互动关系,构成了公私法协同治理的重要规范基础。然而,当前司法实践中面临条款释义模糊、法律体系衔接不畅、案例指导机制匮乏等现实困境。应从明晰条款内涵、优化法律衔接、强化案例指导、提升绿色司法理念四个维度,构建规范化司法适用路径来破解上述难题,以期为实现“双碳”目标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
【关键词】物权编;绿色条款;民法典;“双碳”目标;司法适用
一、问题的提出
在全球气候治理加速演进背景下,我国提出的“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不仅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更是经济社会发展模式的系统性重构,亟须法律体系予以全面回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物权编绿色条款作为私法领域落实绿色发展理念的核心规范,为“双碳”目标实现提供了制度支点。
二者在价值理念、制度目标及实践运行层面存在深层耦合,构成了公私法协同治理的重要法理基础。然而,当前司法适用面临三重困境:条款表述的原则性导致裁判尺度不一,与相关环境能源法律的衔接机制不畅,以及指导性案例供给不足制约裁判统一。
有鉴于此,本文拟在厘清二者内在逻辑关联的基础上,系统剖析司法适用障碍,进而探索规范化适用路径,以期为构建完善的绿色司法保障体系提供理论参考。
二、“双碳”目标与物权编绿色条款的内在逻辑关联
(一)价值理念的高度契合
“双碳”目标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为核心,致力于实现资源高效利用与生态环境可持续保护,涵盖能源结构转型、产业低碳升级、技术创新应用及生态系统保护等关键领域。该目标与《民法典》物权编绿色条款所倡导的生态环境保护理念具有高度一致性。
具体而言,《民法典》第三百二十六条要求用益物权人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与“双碳”目标下可再生能源开发的理念要求相互呼应。实践中,青海三江源地区试点生态用益物权信托模式,将草场承包经营权转化为碳汇增益权,实现了生态环境保护与牧民收益的平衡,为绿色条款的适用提供了有益经验。此外,第286 条规定的业主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与绿色建筑技术推广规范形成对应关系;第340 条关于土地经营权人独立进行农业生产经营并享有收益的规定,则为碳汇林权抵押融资提供了规范依据。
(二)制度目标的深度协同
“双碳”目标的实现涉及能源、产业、技术、生态等多领域协同治理,要求资源利用效率提升、污染深度治理及新质生产力持续发展。在能源领域,需加快可再生能源发展,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在产业升级方面,推动工业、建筑、交通等产业低碳化转型;在技术创新层面,需围绕能源生产、转换、存储及终端应用全链条开展持续性研究,破解技术经济性、系统协同性等关键瓶颈,均需《民法典》物权编绿色条款的规范调整。
(三)实践层面的良性互动
在“双碳”实践中,众多经济活动和社会行为涉及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司法实践为绿色条款的完善提供了重要经验。例如,某法院援引《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四条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认定光伏板反射光污染构成相邻妨害,要求侵权者采取遮蔽措施,有效平衡了低碳利用与居民环境权益的冲突。福建法院在林地承包方违规采伐林木案件中,依据第294 条判决被告承担生态修复责任,确立了碳汇功能保护的司法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2022 年公布的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具有重要示范意义:将碳排放配额纳入“其他财产权利”范畴;深圳前海法院在碳配额执行案件中,将CCER(核证自愿减排量)纳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其他财产权“双碳”执行范围;天津法院认定碳排放权具有用益物权属性,可适用《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条“双碳”自然资源使用权规则进行质押登记。上述实践为碳资产担保融资提供了物权法定依据,推动了绿色条款在司法实践中的不断完善。
三、物权编绿色条款司法适用的现实困境
(一)条款释义模糊导致裁判标准不一
《民法典》物权编绿色条款的表述较为原则和抽象,多为纲领性规定,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这使得法官在实践中难以准确把握适用条件和裁判尺度,容易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具体而言,将绿色条款转化为具体行为规范和裁判依据时缺乏明确指引,影响了条款的可操作性和实施效果。例如,在相邻关系中,一方物权人的行为可能符合绿色条款要求,却对相邻方物权行使产生不利影响;在共有物权行使中,部分共有人主张按照绿色原则利用共有物,而其他共有人可能持有异议。如何平衡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亟须明确绿色条款的具体适用规则。
(二)法律体系衔接机制不畅
实现“双碳”目标需要环境保护、能源、气候、废弃物等多领域协同治理。《民法典》绿色条款与环境法、能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内容上存在交叉重叠,但各法律之间的衔接机制尚不完善。司法适用中可能出现法律适用冲突、责任界定不明等问题,导致绿色条款难以与其他法律形成有效合力。此外,物权编绿色条款与合同编、侵权责任编中的绿色条款也需要进一步协同。在合同编中,当事人可能基于意思自治订立违背绿色原则的合同,物权编绿色条款难以直接约束,这需要各编章之间相互配合、协同适用。
(三)案例指导机制与专业能力双重匮乏
虽然我国已建立案例指导制度,但在物权编绿色条款司法适用方面,典型性和指导性案例数量相对较少,且案例的整理、发布和推广机制不够健全。法官在面对复杂绿色纠纷案件时缺乏足够参考范例,难以准确把握适用尺度和裁判思路,不利于统一司法裁判标准。
同时,绿色条款适用涉及生态环境损害评估等复杂专业知识和价值判断,对法官专业素养和审判能力提出较高要求。目前法官队伍在环境法律领域的专业储备相对薄弱,部分法官对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和“双碳”目标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在司法实践中仍沿袭传统民事法律思维,对物权编绿色条款的关注度和敏感度不高,限制了绿色条款的有效适用。
四、“双碳”目标下物权编绿色条款司法适用的规范路径
(一)明晰条款内涵,确立资源利用动态标准
通过立法解释、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案例等方式,对物权编绿色条款中的模糊概念和抽象表述进行明确和细化,确立具体的判断标准和适用规则。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专门司法解释,对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关键概念进行精准界定:明确节约资源是指将资源利用效率提高到同类行业或相似物权行为的平均水平之上,或采用可持续资源利用方式;保护生态环境则根据不同生态系统类型和环境要素制定具体衡量标准,如在水资源利用方面要求物权人将水资源循环利用率达到特定比例。
此外,有关部门应制定绿色物权认定标准,从物权类型、行使目的、方式及对环境资源的影响程度等维度构建认定体系。
(二)优化法律衔接,健全协同适用机制
应强化《民法典》与环境法、能源法等规范在“双碳”领域的协同衔接,通过制定专门衔接规则,厘清法律适用的优先序位,确立“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强制性规范优于任意性规范”的基本准则。针对环境污染侵权与物权限制竞合案件,应明确环境法的强制性排放标准优先适用,物权编绿色条款发挥补充作用,以维护环境公益的绝对性。同时,完善《民法典》内部各编章的绿色联动机制,建议在物权编中增设绿色履行原则条款,统摄合同编与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范,确保当事人在动产与不动产利用中一体遵循生态保护理念,实现私法自治与绿色发展的有机统一。
(三)强化案例指导,构建多方联动机制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应加大对物权编绿色条款相关案例的搜集、整理和研究力度,筛选出具有典型性、代表性和指导性的案例,通过定期发布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汇编等形式向全国法院推广。在案例编写过程中,应详细阐述绿色条款的适用理由、裁判思路和法律效果,为法官审理类似案件提供明确参考。
其次,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应联合制定《物权编绿色条款实施细则》,内容包括绿色物权登记制度、物权行使过程中的环境影响评估程序、违反绿色条款的行政处罚措施等。建立绿色物权登记制度,对符合绿色标准的物权进行专门登记,并在登记证书上注明绿色属性,为其在市场交易、金融信贷等活动中提供便利和优惠政策,激励物权人积极践行绿色条款。
同时,应构建合理的私权与公益平衡规则,在物权编绿色条款中明确规定物权人的权利限制应以实现环境保护公共利益为必要限度。在对物权人开发利用行为进行限制时,应给予合理补偿,补偿标准根据物权人因限制行为遭受的经济损失、合理预期利益减少等因素综合确定。在紧急情况下,如重大生态环境危机发生时,为了公共利益可以对物权人权利进行临时紧急限制,但事后应给予适当补偿。
最后,建立多元化利益协调机制,解决不同主体因绿色条款实施而产生的利益冲突。当相邻方因绿色物权行使产生相邻纠纷时,通过由专业人士和社区代表组成的调解委员会或仲裁机构优先进行调处,综合考虑双方利益诉求和生态环境效益,达成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在共有物权纠纷中,规定按照多数决原则或公平合理的协商机制,确保共有物权的行使既符合绿色条款要求,又能平衡不同共有人的利益。
(四)提升绿色理念,创新司法裁判思路
各级法院应深化教育培训体系改革,采取“线上+线下”双轨并进模式,一方面依托人民法院案例库、法答网及移动客户端等数字化平台,拓宽常态化学习渠道;另一方面通过专题讲座、业务研讨等形式,强化法官对环境法学及“双碳”目标的认知深度。同时,建立专家辅助人制度,为涉及复杂生态损害评估的案件提供专业技术支撑。在裁判思路上,应注重借鉴多元解纷经验,加大调解力度,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综合权衡私益救济与环境公益保护,力求以最小成本实现纠纷的实质化解,避免陷入“肯定诉权又驳回诉求”的司法困境。
五、结语
在“双碳”目标的驱动下,通过明晰条款内涵、优化法律衔接、强化案例指导、提升绿色司法理念等举措,能够有效摆脱当前司法适用中面临的困境,保障绿色条款在“双碳”实践中的精准、高效适用。未来还需进一步加强物权编绿色条款司法适用与碳排放权交易、碳汇保护与发展的逻辑关联研究,完善绿色司法保障体系,为我国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参考文献
[1] 徐祥民, 孙一涵. 民法典“绿色条款”鉴别与“关绿条款”环保功能评价—兼谈民法典的完善[J]. 山东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2025,(04):154-168.
[2] 王立.《民法典》绿色条款的传统法律文化探源[J]. 私法,2023,44(03):204-217.
[3] 吕忠梅. 民法典绿色条款的类型化构造及与环境法典的衔接[J]. 行政法学研究,2022,(02):3-17.